Re: [黑特] 被「廠商」性騷,主管有責任?
※ 引述《Supasizeit (更大更快更有力)》之銘言:
: 今天如果是我女性屬下來說
: 他被廠商騷擾 但是沒有證據
: 我這個時候一定是先相信員工
: 我會問員工要不要提告
: 不過證據薄弱 員工也不想提告的話
: 我會去問廠商誰找的 請他出來
: 然後稟告上頭跟性平 讓他們作指示
: 畢竟採購不歸我管
: 這樣做應該就盡到主管的責任了吧
: 看起來這個主任也報告上去了
: 也問要不要「申訴」(跟誰申訴?)
: 為什麼是她要處分停職?
: 他有建議上頭搓掉嗎?
: 林楚茵對於高虹安辦公室錄音帶
: 說是「慣老闆心態」
: 那你們抓一個婦女部主任出來扛
: 上頭就說個抱歉沒有注意後續
: 就不是慣老闆心態?
: https://bit.ly/43C5Xri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第1項
本法所稱性騷擾,謂下列二款情形之一:
一、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二、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
第13條
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其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雇主於知悉前條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第一項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之相關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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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留言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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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林飛帆承認收到「黨工遭性騷」報告 坦言不是欸 非凡公子,台灣對性騷擾是有法規的,不是你們民進黨想怎樣就怎樣! 依據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當員工提出申訴時,許大副秘書長就應該按照法規程序來走,完成書面紀錄,並由民進黨召開申訴委員會處理 即使當事人不追究,民進黨仍然要開會完成會議紀錄,並且要有當事人不追究的書面資料 絕不是一句當事人不追究就沒事20
Re: [請益] 審計處有叫人吐錢的權力嗎?以下純粹就法律責任層面討論 原po說機關因為2件性平案件被勞動局罰25萬元,性平三法裡只有性別工作平等法的主管機關是勞動部(地方主管機關則是各直轄市勞動局及縣市政府教育處),那這2件案件應該是性別工作平等法案件,而原po說裁處罰鍰事實是因為”部份流程未依規定處理,包括收受案件未於歸定期限內成立專案小組並做成報告,未於規定期限內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看起來比較像是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2項:「雇主於知悉前條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被依第38-1第2項:「雇主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雇主依第3條第3款,包含行政機關)裁處罰鍰,那第38-1第2項除了罰雇主,還有併罰職員受僱人嗎?並沒有阿!那這時候可以說因為實際承辦人(職員)有過失要負連帶責任嗎?絕對不行!因為處罰對象法定,關於處罰對象法定,可以參考釋字第638解釋理由書和行政罰法第17條立法理由,這裡就只po行政罰法第17條及立法理由,釋字第 638號解釋理由書有興趣可以自己找來看,行政罰法第17條:「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公法組織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依各該法律或自治條例規定處罰之。」 立法理由:二、本條規定之目的,除宣示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公法組織有受罰能力而得作為行政制裁之對象外,並特別強調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公法組織違反行政法上之義務時,係依各該法律或自治條例規定處罰,不適用前二條之規定,亦即除各該法律或自治條例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公法組織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時,對於該機關或組織之人員設有併罰之規定外,對於該人員並不當然併予處罰。(理由一是行政機關可否作為行政處罰對象的說明,我就不po了),從上面的論述可以知道,除非個別行政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的行政命令將機關職員明訂為處罰對象,否則在4
Re: [新聞] 林飛帆承認收到「黨工遭性騷」報告 坦言性別平等法 第 三 章 性騷擾之防治 第 12 條 本法所稱性騷擾,謂下列二款情形之一: 一、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3
Re: [新聞] 高雄某高中爆學生性騷擾女師!受害者聽「看原串留言,有些鄉民已經點出爭點了 在此對我國性平相關法規臚列如下: (一)性別工作平等法 受僱者於執行職務中、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性騷擾行為,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 (二)性別平等教育法2
Re: [心情] 計程車司機開黃腔性騷擾無誤啊 貼類似案例給你看 訴外人古君(年籍資料詳卷內)於民國103年10月7日向新北 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下稱三峽分局)申訴於當日下午, 在新北市三峽區學勤路22號前(下稱系爭地點)遭上訴人以2
Re: [問題] 性騷擾的定義?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 12 條 第 1 項 本法所稱性騷擾,謂下列二款情形之一: 一、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 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1
Re: [問題] 性騷擾是發生在私人聚餐,公司要處理嗎?: : : 請問大家一個問題 : : 如果今天是主管(不是老闆)1
Re: [請益]辦公室騷擾!: : 我30多歲,同事40多歲,都男的。 : 剛進來,就無意摸我的頭,我有躲過,之前都不是太想聊天,有意無意會想靠近我,我都不 : 太想聊,或聊個一兩句。 : 之前,我去找別的同事,他會輕拍我屁股,我有在可能只有兩個人在的狀況,告訴他,真的X
[問卦] 告性騷擾防治法告得成嗎我家裡有兩個未成年小孩 加上我和我老婆 我們之前在臉書以及 YouTube 看到某人從廁所隔板上方偷窺別人上廁所的畫面 該影片完全沒有加註該動作不雅請勿模仿等警語或設立18禁 請問有沒有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第 2 條第 2 款、刑法第 235 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49 及 91 條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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