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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黑特] 被「廠商」性騷,主管有責任?

看板HatePolitics標題Re: [黑特] 被「廠商」性騷,主管有責任?作者
chiangdapang
(蔣大胖)
時間推噓 2 推:2 噓:0 →:0

※ 引述《Supasizeit (更大更快更有力)》之銘言:
: 今天如果是我女性屬下來說
: 他被廠商騷擾 但是沒有證據
: 我這個時候一定是先相信員工
: 我會問員工要不要提告
: 不過證據薄弱 員工也不想提告的話
: 我會去問廠商誰找的 請他出來
: 然後稟告上頭跟性平 讓他們作指示
: 畢竟採購不歸我管
: 這樣做應該就盡到主管的責任了吧
: 看起來這個主任也報告上去了
: 也問要不要「申訴」(跟誰申訴?)
: 為什麼是她要處分停職?
: 他有建議上頭搓掉嗎?
: 林楚茵對於高虹安辦公室錄音帶
: 說是「慣老闆心態」
: 那你們抓一個婦女部主任出來扛
: 上頭就說個抱歉沒有注意後續
: 就不是慣老闆心態?
: https://bit.ly/43C5Xri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第1項

本法所稱性騷擾,謂下列二款情形之一:

一、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二、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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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其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雇主於知悉前條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第一項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之相關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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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9.12.17.84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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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anhide 06/01 19:08Sjw

holyhelm 06/01 19:20這篇最好補心得不然可能被宙斯狙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