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對國會擴權法案違憲之我見-2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條文窒礙難行之理由
二、違反比例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而侵害人民基本權利
(一)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條文第45條第1項及第2項、第47條第1項及第2
項、第59條之3第1項均規定立法院得要求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提
供文件資料、出席提供證言、表達意見及接受詢問;然而立法院究係行使何種憲法職權,必須強制人民配合,實有未明。
即使立法院調查之目的具有合憲性,強制調查亦具合目的性,惟不區分調查事由及目的(例如立法準備之調查、行政監督之調查、政府弊端之調查等),一律課予人民強制接受調查之義務,難謂已屬最小之侵害手段,亦難以衡量強制調查人民之手段與所欲達成目的之公共利益是否相當。
此外,條文未就調查該「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之要件及範圍(例如該人員與立法院相關憲法職權之行使存有重要關聯、對該人員調查存有重大意義之公共利益等)予以限縮,亦將造成一般人民隨時處於可能被立法院要求提供資料、出席作證之地位。
凡此,均有恣意調查、違反比例原則之虞。
依李惠宗憲法要義
國家立法限制人民基本權時,仍須受到憲法原則的拘束,換言之,不是法律有規定即為已足,尚須接受其他原則的檢證。
有關比例原則的規定,有
1.適當性原則
2.必要性原則
3.過度禁止原則
以上三種原則係同時存在,且在各種干涉行政上皆須通過這三種原則的檢證,始可認為其不違反比例原則。
憲法規定,立法院各種委員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並無強制有關係人員提供文件資料、出席提供證言、表達意見及接受詢問,這點在適當性原則上就有疑慮,並違反了必要性原則,限制人民基本權利究竟要達成立法委員行使何種職權?受調查之人員之要件與範圍並沒有明文規定,也違反了過度禁止原則。
故就個人管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條文第45條第1項及第2項、第47條第1項及第2項、第59條之3第1項有違憲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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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neath this mask there is more than flesh.
Beneath this mask there is an idea,
Mr.Creedy, and ideas are bulletpro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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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獲得去青島東蹭飯的權利
藍白紅畜生是無法理解的
人家有論有述,一樓只是丟自己臉而已。
有本事反駁呀
你的見解剛好跟沈伯洋相反
這個放這裏,藍白是會自動忽視的,不過
還是要幫你加油,ptt要多一份認真的力量
,而不是像藍白濫權的力量
有論述給推呀
其實我現在也有疑問,就是以後質詢都
要過半立委同意才能請人來還是有一般
質詢跟特別召開這兩種,然後一般質詢
跟特召適用的權力是否相同?
法案中只要有院會或委員會決議 就可以設置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小組 就可以叫你來,你要有正當理由才能拒絕 而正當理由由會議主席認定 接受調查詢問能不能請律師陪同由主席同意 而且強制你相關文件、資料及檔案 文件有沒有相關由會議主席認定 違反司法院釋字第585號解釋所示應提供被調查者正當法律程序保障, 包括准許受調查人員接受法律協助、准許合理之拒絕調查、 拒絕證言、拒絕提供應秘密之文件資訊等之旨。 至於相關罰則違憲的地方更多了
※ 編輯: ms883050 (223.137.118.205 臺灣), 06/19/2024 01:10:14還是沒解除我的疑惑,罰則部分我反倒
覺得沒什麼問題,因為那其實沒很重要
爆
[討論] 第四十七條全文我把今晚剛過的法條 一字不漏貼上來 第四十七條 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為行使調查權,得要求政府機關、部隊、法人、 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於五日內提供相關文件、資料及檔案。 但相關文件、資料及檔案原本業經司法機關或監察機關先為調取時,應敘明理由36
Re: [爆卦] 釋字585號:立院有調查權。法盲苗?誰說二讀條文中的調查權沒有限制範圍? 二讀條文也明定,立法院行使調查權,不得逾越調查目的、事項與範圍,並應尊重其他國 家機關受憲法保障獨立行使的職權,及行政首長就特定機密決定不予公開的行政特權。裁 判確定前的訴訟案件就其偵查或審判所為的處置及其卷證,立法院不得行使調查權。尚未 確定的訴願事件,或其他依法應獨立行使職權的機關本於職權處理中的案件,亦同。此部23
Re: [黑特] 藐視國會根本沒說能罰平民阿我就不貼法條了 貼了你也看不懂 我直接拿新聞稿來懟你就好 (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28日電)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 ,在行使調查權部分,得要求政府機關、部隊、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提供相關10
Re: [新聞] 國會改革 喊確保說謊權 綠營林志潔惹議→ amyyamada: 111.250.68.126 04/05 19:01 林志潔教授,要不要翻翻看585號釋憲案大法官怎麼說的? 立法院為有效行使憲法所賦予之立法職權,本其固有之權能自得享有一定之調查權,主動 獲取行使職權所需之相關資訊,俾能充分思辯,審慎決定,以善盡民意機關之職責,發揮 權力分立與制衡之機能。立法院調查權乃立法院行使其憲法職權所必要之輔助性權力。9
Re: [新聞] 偵辦中案件 在野修法要求調閱剛好裡面有一段也很符合有關的修法內容 釋字第五八五號 立法院為有效行使調查權,固得以法律由立法院院會決議依法對違反協助調查義務者科處 適當之罰鍰,此乃立法院調查權之附屬權力。惟對違反協助調查義務者課以罰鍰之法律規7
Re: [新聞] 國會改革懶人包/藍白黑箱?程序不正義?你沒有看懂人家的話 46-2 立法院行使調查權,不得逾越調查目的、事項與範圍,並應尊重其他國家機關 受憲法保障獨立行使之職權,及行政首長就特定機密決定不予公關之行政特構。 裁判確定前之訴訟案件就其偵查或審判所為之處置及其卷證,立法院不得行使調查權。3
Re: [新聞] 國會職權修法 苗博雅:未設制衡恐影響民我隨便一個路人甲去網路上google就可以電翻你這段言論 目前通過版本: 行使調查權 關於調查權行使部分,二讀通過條文規定,立法院得設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對相 關議案或與立委職權相關的事項行使調查權及調閱權,並得要求有關機關就特定議案涉及2
Re: [新聞] 國會改革法案初審 柯建銘:藍白毀憲亂政擴權? 585號解釋怎麼說的? 立法院為有效行使憲法所賦予之立法職權,本其固有之權能自得享有一定之調查權,主動 獲取行使職權所需之相關資訊,俾能充分思辯,審慎決定,以善盡民意機關之職責,發揮 權力分立與制衡之機能。立法院調查權乃立法院行使其憲法職權所必要之輔助性權力。2
Re: [轉錄] 特急件小周的人渣文本 國會改革名詞內涵25條二讀的版本 質詢之答復,不得超過質詢範圍之外,並不得反質詢。 被質詢人除為避免國防、外交明顯立即之危害或依法應秘密之事項者並經主席同意者外, 不得拒絕答復、拒絕提供資料、隱匿資訊、虛偽答復或有其他藐視國會之行為。 被質詢人非經立法院院會或各委員會之同意,不得缺席。- 京華城調查小組約詢專案調查 柯文哲透過幕僚放話拒絕出席 席-032100965.html 釋585就已經說了 立法院調查權乃立法院行使其憲法職權所必要之輔助性權力,基於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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