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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對國會擴權法案違憲之我見-2

看板HatePolitics標題[討論] 對國會擴權法案違憲之我見-2作者
ms883050
(離開這裡那就是我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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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條文窒礙難行之理由
二、違反比例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而侵害人民基本權利
(一)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條文第45條第1項及第2項、第47條第1項及第2
項、第59條之3第1項均規定立法院得要求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提
供文件資料、出席提供證言、表達意見及接受詢問;然而立法院究係行使何種憲法職權,必須強制人民配合,實有未明。
即使立法院調查之目的具有合憲性,強制調查亦具合目的性,惟不區分調查事由及目的(例如立法準備之調查、行政監督之調查、政府弊端之調查等),一律課予人民強制接受調查之義務,難謂已屬最小之侵害手段,亦難以衡量強制調查人民之手段與所欲達成目的之公共利益是否相當。
此外,條文未就調查該「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之要件及範圍(例如該人員與立法院相關憲法職權之行使存有重要關聯、對該人員調查存有重大意義之公共利益等)予以限縮,亦將造成一般人民隨時處於可能被立法院要求提供資料、出席作證之地位。
凡此,均有恣意調查、違反比例原則之虞。

依李惠宗憲法要義
國家立法限制人民基本權時,仍須受到憲法原則的拘束,換言之,不是法律有規定即為已足,尚須接受其他原則的檢證。
有關比例原則的規定,有
1.適當性原則
2.必要性原則
3.過度禁止原則
以上三種原則係同時存在,且在各種干涉行政上皆須通過這三種原則的檢證,始可認為其不違反比例原則。
憲法規定,立法院各種委員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並無強制有關係人員提供文件資料、出席提供證言、表達意見及接受詢問,這點在適當性原則上就有疑慮,並違反了必要性原則,限制人民基本權利究竟要達成立法委員行使何種職權?受調查之人員之要件與範圍並沒有明文規定,也違反了過度禁止原則。
故就個人管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條文第45條第1項及第2項、第47條第1項及第2項、第59條之3第1項有違憲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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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留言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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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ledavid 06/18 22:30恭喜你,獲得去青島東蹭飯的權利

polong1 06/18 22:30藍白紅畜生是無法理解的

fdtu0928 06/18 22:31人家有論有述,一樓只是丟自己臉而已。

fdtu0928 06/18 22:31有本事反駁呀

Supasizeit 06/18 22:34你的見解剛好跟沈伯洋相反

hankwtc 06/18 23:08這個放這裏,藍白是會自動忽視的,不過

hankwtc 06/18 23:08還是要幫你加油,ptt要多一份認真的力量

hankwtc 06/18 23:08,而不是像藍白濫權的力量

fdtu0928 06/18 23:22有論述給推呀

BHB619 06/18 23:27https://i.imgur.com/pnlqlyE.jpeg

圖 對國會擴權法案違憲之我見-2

yoyofish02 06/19 00:27其實我現在也有疑問,就是以後質詢都

yoyofish02 06/19 00:27要過半立委同意才能請人來還是有一般

yoyofish02 06/19 00:27質詢跟特別召開這兩種,然後一般質詢

yoyofish02 06/19 00:27跟特召適用的權力是否相同?

法案中只要有院會或委員會決議 就可以設置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小組 就可以叫你來,你要有正當理由才能拒絕 而正當理由由會議主席認定 接受調查詢問能不能請律師陪同由主席同意 而且強制你相關文件、資料及檔案 文件有沒有相關由會議主席認定 違反司法院釋字第585號解釋所示應提供被調查者正當法律程序保障, 包括准許受調查人員接受法律協助、准許合理之拒絕調查、 拒絕證言、拒絕提供應秘密之文件資訊等之旨。 至於相關罰則違憲的地方更多了

※ 編輯: ms883050 (223.137.118.205 臺灣), 06/19/2024 01:10:14

yoyofish02 06/19 09:15還是沒解除我的疑惑,罰則部分我反倒

yoyofish02 06/19 09:15覺得沒什麼問題,因為那其實沒很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