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藍委勞動節推修法 試用期應予法制化
: → simonjen: 笑死,現在試用期是根本不合法 36.231.201.105 04/30 10:30
別的我不提,但別跟八卦版某群人一樣蠢到以為試用期違法
現行只是試用期沒有明文入勞基法
但基於民法契約自由所以勞資雙方一樣可以合意約定試用期
合法的試用期期間的待遇要等同同職位的非試用期員工
https://www.mol.gov.tw/1607/28162/28296/28340/28342/28356/47085/post
目前約定的試用期唯一的用處就是勞基法11條1項5款的不能勝任認定放寬
也就是沒有約定試用期的員工如果要走資遣,需要"確"不能勝任
即需雇主須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必須善盡教育訓練實施改善計畫等等等
如果還是不堪使用才可以解僱
而如果有約定試用期,可以放寬到不能勝任即可(但一樣要依法給予資遣費)
至於那個明文試用期可以只給80%薪水的智障提案就...
--
22K翻版,以後試用期滿就換人
現行起碼有要求待遇要等同其他受僱勞工 這法案下去真的會只有80%,期滿叫人滾蛋(就算要給資遣費也會少20%)
試用期就約定成淑的東西 幹嘛入法困擾
基本上有沒有試用期薪資都要一樣福利也要
一樣,那這個是要幹嘛?
我第二段有寫 不能勝任的舉證責任放寬 沒有約定試用期的勞工要資遣,要確不能勝任(評比不合格以後要有改善措施) 有約定試用期勞工則只需要不能勝任即可(評比不合格就可以資遣)
勞基法11條也沒有改善措施。
勞基法11條1項5款有寫"確"不能勝任 勞工到底確不能勝任的舉證責任在雇主 到底哪裡不能勝任要舉證的出來<有約定試用期舉證到這就好 善盡了啥改善措施都無效才"確"不能勝任也是雇主要舉證<沒有約定試用期要到這 請查查啥叫"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你HR系?
這跟HR系有啥關係? 反正國民黨這個絕對是修惡就是了= = 根本智障
我剛看一下,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還是試用
期案件爭論的焦點,有看到一審跟二審見解
不同。
大部分法院判例是肯認試用期的不能勝任放寬啦 部分少數判例則會講說試用期沒啥用,一樣要確不能勝任 但不管怎樣即使是試用期,一樣要給出"為啥不能勝任"的理由就是了
※ 編輯: HDT (36.237.1.79 臺灣), 04/30/2024 11:02:1518
[問題] 試用期的資遣是否需符合最後手段性原則擔任公司人資處理到資遣事宜的時候 無論員工在職的天數有多長,都一律會執行 PIP (績效改善計畫) 很多時候就只是形式上跑個程序而已,內部根本沒有要看對方是否真的能改善 卻也因為要跑 PIP 而多拖三個月 最近遇到有朋友在試用期期間內被資遣15
Re: [討論] 被告知延長試用期該怎麼調適基本上如果試用期被延長通常原因有三 1.延長試用期來降低薪水(公司成本,因為試用期過通常會調薪&增加福利) 2.試用期延長壓力測試,完成某種目標或要求(主管自由心證) 3.純粹主管不喜歡你,跟能力無關就是看你不順眼,公司更高階的主管或人資有找人的目 標,但用人主管不想帶人。8
[問題]試用期、離職跟特休問題大家好 目前已到職5個多月 offer時約定特休有7天,中間遇到試用期延長一個月的通知 現在的狀況是試用期延長一個月的時間已滿,但公司並未告知我試用的結果(無論是延長、 未過或是在跑簽呈,都未告知)X
Re: [問題] 試用期多久才正常勞動基準法中沒有明定試用期這東西,但有判例與案例形成了慣例與規則如下分享: 可不可以有試用期:可以,合理範圍內試用期是勞動局也尊重的。 試用期是雙向的,公司試用勞工,勞工也試用公司。怎樣叫做合理? 人:公司有告知勞工,會有試用期,且雙方皆同意。 事:公司應提出試用期的明確指標,比如考試分數、學習成果、工作達標率。3
[問卦] 現在工作試用期的意義?是否只是心理作用啊? 即使可以約定試用期,一切還是照相關法律走。 難道,人家「約定(真有約定)」試用期薪水或福利低點(比應徵廣告低),過了變成符合 原本的廣告,大家就都會接受了?還是就吃會接受的人的豆腐 --3
Re: [問題] 試用期的資遣是否需符合最後手段性原則承leptoneta的回文,試用期在法院實務上為「附保留終止權」,係為民事契約之形成權,原則上公司可以任意資遣勞工,除非是權利濫用。 也就是說,法院所創制所有有利於勞工之規定(法院實務對勞工滿多保障的,包括最後手段性,以及內含的PIP),在試用期都沒有適用空間。 所以即使是以勞基法的條文資遣,目前實務多數認為,也沒有相關勞基法保障的適用。 這點,呈現在實務上,基本上只要公司方說得出理由,就會當成合法資遣。 勞動部認為還是要符合勞基法的規定,但法院沒在鳥;有人聲請憲法法條釋義試用期到底要不要符合勞基法,憲法法院以未有敘明為何違法為由駁回聲請。2
Re: [問題] 試用期的資遣是否需符合最後手段性原則勞基法雖無明文規定 但實務上承認雙方合意的試用期契約 資方有合理理由認定勞方大致不能適任工作 在未濫用權利下 得終止勞動契約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205號民事判決1
Re: [討論] 被告知延長試用期該怎麼調適上述恕不做評論和回應 : 我知道沒有試用期只有雙方協議的,當下被問同意延長嗎就覺得有問題,啊我不延長能怎 : 麼辦,資遣我嗎? 勞基法裡沒有提到試用期,但試用期是可以存在的。 試用期可以約定試用期間的考核標準、調薪與否標準、給予公司特有福利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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