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試用期的資遣是否需符合最後手段性原則
擔任公司人資處理到資遣事宜的時候
無論員工在職的天數有多長,都一律會執行 PIP (績效改善計畫)
很多時候就只是形式上跑個程序而已,內部根本沒有要看對方是否真的能改善
卻也因為要跑 PIP 而多拖三個月
最近遇到有朋友在試用期期間內被資遣
朋友認為公司沒有給予改善機會,也就不符合最後手段性原則
公司的說法則是到職一個月的 review 有提出一些要改善的事項
但他第二個月仍未改善。
朋友覺得這不是 PIP,只是與主管間的一般面談而已
當時與主管的 riview 結果並沒有特別差,主管對他的評價有好也有壞
公司也沒有提到嚴重性,這些待改善事項如果未能改善會走向資遣的結果。
所以他完全沒有預期到自己會突然遭資遣。
我上網查了許多文章,如果勞動契約中有約定試用期的狀況
在試用期期間內只要公司有給付資遣費,是不必符合最後手段性原則就可以資遣的
請問大家這樣的說法是否正確?
好像實務上確實有蠻多公司會約定試用期
來讓公司更有彈性能簡單資遣不適任的員工
但前提是還是得給付資遣費及給予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另外,若勞動契約中給予保障年薪 14 個月,
但契約中沒有載明試用期未通過者不會領到年終獎金,僅口頭提過
請問大家覺得這樣是否可以要求公司要依在職比率給與 在職月數/12*14 的薪資?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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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年終通常都有發放日需在職的但書吧
你這個說法來說法去,沒紙本都假的,在這邊鄉民說了不算
保障14個月,是你有工作滿一年才有保障
一年都沒滿,保障個毛?
上面說錯了 保障年薪14看有沒有備註年終發放時須在職
如果沒有的話可要求依比例發放
我公司就有保障年薪 不需滿一年但領年終時須在職
提前被資遣就沒有了
試用期資遣也必須要有pip還有資遣費跟非自願離職
我以為試用期就是可以不用改善計畫直接請你走,如
果需要的話,跟正式的有啥不同?
我司外商是把年薪除14 一年14個月 不管什麼時候走那兩個月都
要按比例給妳 不過這應該算特例 因為那是算月薪 跟一般年終
獎金不一樣
勞基法裡面本來就沒有試用期
然後勞基法有說公司資遣必須要有依據 不能無故資遣 pip
過程就是列出原因 給你時間改善
試用跟正職的差別,就是福利而已。本來就是要走PIP
至於年薪,請參考「年薪」的定義,公司另外約定除外
其實以高院見解 可能連PIP都不用
可能要看簽約內容,我們公司是像l大回文那樣,有另
外約定試用期契約,如果是像我們公司這種,大概討
不到
不需要,都叫試用期了
你到底爬了什麼垃圾文章,勞基法就沒有試用期,不管你
跟公司簽什麼狗屁合約,勞基法就是最低底限,可以優於
不能低於
年終是恩惠型給予,也不包含在勞基法中,才是以雙方契
約為依歸,你前文跟後文完全是兩回事
樓上可以看看最高法院的見解 不要幻想試用期不存在
不知道所謂"勞基法沒有試用期,所以無效"的說法哪來的
真要說法規也沒有明文說要做PIP
國營事業都可以有試用期了,民營公司有樣學樣就好了
資遣費領一領吧,你硬是要留下來以後日子也不會好過
法律上就沒有試用期這個名詞,那是雙方自行訂定的契約
,但不因此就表示可以迴避勞基法的最低底限,我不懂你
哪裡看不懂
實務就不是這樣運作,不要再扯勞基法,這只會誤導當事者
看得懂看不懂都沒屁用
一定程度舉證不符需求、不適任,不需要PIP也不用資遣費
樓上,還是要給資遣費,只是通常很少啦,可能不太會有人爭
這個。
試用期是可約定但解除勞動契約還是要給資遣費 3個月的資遣
費其實很少,所以一般公司不太會卡 讓人快走比較重要
試用期 = 上班 = 要給資遣費
我只能講未必,下去讓他判沒有一定要給資遣費
照他們適用的心證給資遣費才是錯的
民法雙方是對等的
不需要給資遣的例子,你隨便找都有
你上法院讓他判,那高機率就是輸,0資遣
為啥?民事庭講對等的,公司覺得你不好,要你走,需要付資
遣費的話,那你覺得公司不好,你要閃人,那請問,你需不需
要賠付公司?
不要把行政機關見解跟民事庭扯在一起,立場不同,最終結論
天差地遠
你要走法院,那請參照民事庭見解
樓上要不要先講清楚你所謂的資遣是勞基法第幾條?
他完全沒在看勞基法有要求公司限期令其給付吧
公司可以不給 那就是行政機關按次處罰 跟民事無關
看是公司要為了那幾個月試用期資遣費的小錢而被罰大錢
還是照規矩來乖乖給錢好聚好散
的確是有小公司寧願被罰 也不給員工資遣費
三樓的回答是錯的。
年終獎金跟有沒有滿一年無關,一切以契約上寫的為準
勞基法沒有試用期,但是勞基法也沒規定不准有試用期
所以一切以契約上寫的為準。
不要再被少數鄉民說「勞基法沒有試用期」給誤導了
請直接看 立法院 的文章
鄉民的嘴再厲害,也不能逾越立法院
但是雇主也不用太高興,因為試用期間這個人依然是貴
公司的勞工,所以一切作為也不能違反勞基法,比方說
勞健保一定要保,因為這是勞基法規定。但是年終獎金
或者各種公司福利可以不給,因為福利是恩惠給予。
該文甚至提到,在雇主未濫用權利之下,無須具備《勞
基法》所規定之終止契約事由,亦無資遣費相關規定之
適用,容許雇主有較大解僱彈性。
當然啦~同樣的條文,不同法官的判決結果也不保證相同
覺得自身損失的權益大過訴訟成本的,就去爭。勞資雙
方都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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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雖無明文規定 但實務上承認雙方合意的試用期契約 資方有合理理由認定勞方大致不能適任工作 在未濫用權利下 得終止勞動契約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205號民事判決3
承leptoneta的回文,試用期在法院實務上為「附保留終止權」,係為民事契約之形成權,原則上公司可以任意資遣勞工,除非是權利濫用。 也就是說,法院所創制所有有利於勞工之規定(法院實務對勞工滿多保障的,包括最後手段性,以及內含的PIP),在試用期都沒有適用空間。 所以即使是以勞基法的條文資遣,目前實務多數認為,也沒有相關勞基法保障的適用。 這點,呈現在實務上,基本上只要公司方說得出理由,就會當成合法資遣。 勞動部認為還是要符合勞基法的規定,但法院沒在鳥;有人聲請憲法法條釋義試用期到底要不要符合勞基法,憲法法院以未有敘明為何違法為由駁回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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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得] Costco好市多定期契約的徵才陷阱可能有很多人都知道所謂的定期契約 但這招往往成為拿坑求職者的陷阱 前員工來分享好市多徵才的奧步 好市多前三個月是定期契約 又稱試用期 只要三個月到 公司不想續聘就得走人22
Re: [問題] 突然被資遣來,哥哥教你。 1.資遣費,非自願離職先拿到手。 2.過14天還沒找到工作先去申請失業給付(如果條件符合) 3.請在資遣後第一個工作天申請勞資調解。 4.調解失敗後請上法院請求資遣不成立。17
[問題] 試用期滿被延長後,想拒絕延長被資遣大家好,故事有點長,再麻煩大家解惑: 試用期滿後,老闆說要延長我的試用期兩個月,是口頭告知。當下我說好並請老闆寄出信 件備存,信件內容應該包含試用期間應改善的地方、延長期間等等。 然後他就沒有寄信給我了哈哈哈。在試用期延長的討論會議結束後,緊接著一個專案在跑 ,每天都被老闆延長上班時間,搞得我很不爽,覺得他根本只是想趁疫情期間賭我不敢離15
Re: [討論] 被告知延長試用期該怎麼調適基本上如果試用期被延長通常原因有三 1.延長試用期來降低薪水(公司成本,因為試用期過通常會調薪&增加福利) 2.試用期延長壓力測試,完成某種目標或要求(主管自由心證) 3.純粹主管不喜歡你,跟能力無關就是看你不順眼,公司更高階的主管或人資有找人的目 標,但用人主管不想帶人。X
Re: [問題] 試用期多久才正常勞動基準法中沒有明定試用期這東西,但有判例與案例形成了慣例與規則如下分享: 可不可以有試用期:可以,合理範圍內試用期是勞動局也尊重的。 試用期是雙向的,公司試用勞工,勞工也試用公司。怎樣叫做合理? 人:公司有告知勞工,會有試用期,且雙方皆同意。 事:公司應提出試用期的明確指標,比如考試分數、學習成果、工作達標率。5
[請益] 試用期離職會有非自願離職證明嗎?如題 如果勞保工作年資已有十年 在新工作的試用期被資遣了 請問公司會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嗎? 根據X
Re: [心得] Costco好市多定期契約的徵才陷阱看推文有些人搞不清楚狀況 3個月試用期在業界早就是常態,簽約的書面也寫的很清楚 3個月時間一到,合約到期不續聘。不叫資遣好嗎,就是合約到期 沒有資遣費,沒有非自願離職,因為雙方當初約定就是3個月 什麼情況有資遣費? 就是3個月時間沒到卻要你走人1
Re: [討論] 被告知延長試用期該怎麼調適上述恕不做評論和回應 : 我知道沒有試用期只有雙方協議的,當下被問同意延長嗎就覺得有問題,啊我不延長能怎 : 麼辦,資遣我嗎? 勞基法裡沒有提到試用期,但試用期是可以存在的。 試用期可以約定試用期間的考核標準、調薪與否標準、給予公司特有福利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