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罷免門檻建議
第一點 連署門檻可以廢了 直接用懲罰當門檻
每個選民都應該為自己投的票負責
連古時候攔轎喊冤都要先滾釘床
落子悔棋輸不起 不用先懲罰嗎
提出罷免的人 必須負擔罷免過程的所有經費
這是應有之義 憑什麼一人罷免全國買單
再以罷免過程的所有經費的3倍作為懲罰性賠償
必須先預繳保證金 多退少補
第二點 廢掉反對罷免票
憑什麼強迫根本不想罷免的人 陪提出罷免的人玩
我不想罷免 我還要更改我的行程
還要特地返鄉 還要特地出門
這樣合理嗎
所以應該把反對票 直接改成設一個天然門檻就好了
例如
甲當初2000票當選 乙1000票 廢票100
那麼總票數3100
就麼想罷免甲的門檻就是(總票數/2+1)
3100/2+1=1551
1551張罷免票 就超過甲當選時總票數的50% 很合理吧
就算是三腳堵 四腳堵也適用
甲 3000票當選
乙 1000票
丙 2000票
丁 500票
廢票 100票
總票數 6600票
那麼想罷免甲的門檻就是
6600/2+1=3301罷免票
罷免全程都只有提罷免的人自己一個人在玩
反對罷免的看戲就好 多輕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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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留言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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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 網址
※ 編輯: dxoxb (36.229.152.104 臺灣), 01/10/2022 21:15:02
→
不要打那麼長啦直話直說好不好
→
整個老人臭欸
推
簡單說:前次投票率的一半票數
總投票"數"
※ 編輯: dxoxb (36.229.152.104 臺灣), 01/10/2022 21:32:52推
投票「數」會因人口遷移改變,投票「率」才是客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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覺得簡單的 可以自己搞一次罷免看看 你發起罷免可以連署通過到中選會成案 才能說門檻很容易 覺得簡單的先發起一個看看 --41
應該要修改,增加"超過原本得票"的門檻 25%改成30%也不是不行,但這個數字是沒有政治意義的,改成31%、32%並沒有什麼差別 這個門檻就只是「防止有人濫用罷免」而已, 但目前看起來顯然不起作用,否則國民黨也不會一年內就發起四次講不出理由的罷免 ----5
要修罷免門檻 dpp必須說明他們想法是什麼 如果是代議制度思維 就調回原門檻 四年一次總體檢 讓大家決定要不要續任 如果是還權於民 現在這制度剛好 不要說什一天到晚選舉 還權於民就不要怕一直投票 反而要養成人民投票的習慣3
所以就是要好好的思考 而不是在野時不利就降低門檻 執政時有利 就調高門檻 防止人民去罷免 最新一次罷免法修案是2016年底修訂的 2016年以前的罷免法 門檻之高 導致完全沒有中央級的民代 地方首長被成功的罷免掉6
真好笑, 一堆人在自己限制自己的公民權, 還講的好像多有正義感。 是被民進黨洗腦太久了,都不會思考嗎? 罷免案改成現在25%54
首Po我覺得在技術上,不動這25%門檻也是做得到的, 但是要加上一個條件, 就是還要"超過前次當選人的當選票數", 加這個條件就可以了。 舉例:罷免林昶佐案,就是要>25% && >81,853票,6
長期來講要怎麼改可以慢慢討論,短期來講有個規定一定要改。 就是改成第二階段,連署人自行前往地方選委會,在公務員見證下連署。 原因有二: 1. 現在連署是罷免發起單位自行搜集連署 ->送到地方選委會->選委會公務員爆肝查核-> 選委會通知補正->發起單位繼續搜集->小公務員繼續爆肝查核->通知補正…(一直補到過5
之前有討論過一個查核公投/罷免連署書的做法 1.連署人到便利商店插健保卡(像領口罩一樣),印出連署書。費用由國家墊付。 2.連署書上面有公投主文、簽名欄位跟一個條碼。沒有顯示生日、戶籍地等個資。 3.簽名後送交發起團體,由發起團體整理,再一起送給選務單位。 或是連署人直接寄給選務單位。5
民進黨別鬧了好不好,行政院都要推行電子連署了, 還要選民自行去地方選委會連署咧? 當年說好的「還權於民」都是民進黨和其側翼的主張, 現在都要開始雙重標準了……,開始各種小動作了。 醒醒吧!民進黨們,別讓別人看不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