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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林智堅論文案還沒完結 余正煌律師證實

看板HatePolitics標題Re: [新聞] 林智堅論文案還沒完結 余正煌律師證實作者
m54k600ive80
(馬克思無私)
時間推噓 2 推:3 噓:1 →:3

報告寫到一半覺得腦袋卡卡
決定來發個文散散心

看到隔壁板有新聞說
余正煌提起自訴時
不適用「偵查不公開」
的確是這樣沒錯




關於偵查的目的
我國刑事訴訟程序,提起訴訟的方式有公訴與自訴的差別。
提起公訴=檢察官針對特定案件(特定被告的特定犯罪事實)終結偵查後提起刑事訴訟,請求法院審判的程序行為。
公訴的提起,時間順序上接續偵查程序而來,與自訴的提起不同,因此,廣義的公訴程序包括偵查程序在內。
偵查程序,屬於提起公訴之前的程序,也就是檢察官提起公訴與否的決定而預作準備的程序,因此又稱為「前程序」。主要目的有2個:


第一、篩漏功能。
整個刑事程序的進展,從偵查、起訴、審判、(上訴)及至確定並執行有罪科刑判決,可以說是層層篩漏的過程。

偵查通常是整個刑事程序的第一個階段,也是第一層過濾,將不可能為有罪裁判的案件先行過濾篩出,省卻審判程序,畢竟如果所有案件不經偵查階段便逕行進入繁複的審判程序,不但整個刑事訴訟制度將會立即被案件的數量拖垮,對被告也是一大負擔。

第二、蒐集並保全證據的功能。
偵查同時是裁判結果的客觀性與正確性的先兆,因而有人說:
偵查程序預斷後來(審判程序)的證據調查。
偵查中所犯的錯誤往往具有不可彌補性,許多實證研究指出,錯誤裁判最大的肇因是錯誤偵查,再好的法官、再完美的審判制度,往往也挽救不了偵查方向偏差所造成的惡果,因而身為偵查主的檢察官如何主導進行偵察活動,或者說如何指揮監督警察辦案,實際上成為裁判結果的指標,關係著將來裁判的客觀性與正確性。

指證(認)程序的瑕疵,可以說是偵查錯誤的典型,也是後來誤判的常因。




關於偵查的進行
關於偵查程序的進行,無論何種偵查行為,首應適用刑事訴訟法(下同)總則編的規定,諸如 有利不利一律注意的客觀性義務、被告和證人之訊問及相關的告知義務、強制處分的發動與執行、證據蒐集與調查程序等等。本法偵查章節(228條以下),只針對某些事項設有特別規定,其中包括:
偵查不公開

偵查,不公開之(245條1項)。
https://i.imgur.com/IBTNNJB.jpg

圖 林智堅論文案還沒完結 余正煌律師證實
又稱為秘密偵查原則,也就是偵查不公開原則,跟公開審理原則(法院組織法86、87條)相互對照。
偵查不公開有多重目的:

第一、對被告的保護而言,發動偵查只是刑事程序的緒端而已,犯罪嫌疑尚未經過程序檢驗,若是偵查機關任意公開破案訊息,容易誤導為「媒體公審」or「人民公審」,甚至在起訴後造成不當外力,事實上可能減損被告受無罪推定原則(154條1項)保護的機會,縱使最後判決無罪,也容易造成法官與外界無謂的對立。

第二、對相關人士的權利保護而言,關係人向偵查機關透露的本案資訊,或者涉及自身、或者涉及他人的隱私、名譽乃至於身家、性命,在案件正式起訴之前,應有免於資訊外流的信賴利益。

第三、對偵查階段國家機關的資訊優勢而言,資訊優勢往往是破案先機,資訊不當走漏,常會造成保全犯人or蒐集、保全證據的阻礙。




關於一般自訴的提起
自訴程序與公訴程序的流程,最大的不同在於,公訴程序有「前程序」,也就是「偵查程序」,因此,公訴程序實則始於「開始偵查」(228條1項);
反之,自訴並無「前程序」,因此自訴程序始於自訴的提起,也無相當於公訴的卷證併送制度(264條3項)。

感謝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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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cv09/29 09:57字太多太專業看不懂,你只要告訴我選前會處理到什麼程度,

xxxcv09/29 09:57有沒有大場面

Aidrux09/29 10:02你這篇貼去國考版會被人笑吧

chwdada09/29 10:04寫的落落長,失敗

yesfay09/29 10:27可以寫個簡潔有力的結論嗎?

m54k600ive8009/29 15:02@Aidrux 歡迎指正

cerberi09/29 16:39專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