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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高:預算法63條規定,人事費可以流出到業

看板HatePolitics標題Re: [討論] 高:預算法63條規定,人事費可以流出到業作者
elmotze
(On my way)
時間推噓 1 推:1 噓:0 →:2

※ 引述《dakkk (我是牛我反芻)》之銘言:
: ※ 引述《Deraemon (嗲啦A夢)》之銘言:
: : 預算法本法第63條只寫這樣,
: : 但是「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第28條第1項第2款有補充:
: : (二)各計畫科目內之人事費(不含編列於統籌科目之退休撫卹經費),
: : 不得自其他用途別科目流入,如有賸餘亦不得流出。
: : (三)除第二款之規定外,其餘各一級(不含二級以下)用途別科目間之
: : 流用,其流入、流出數額均不得超過原預算數額百分之二十。但
: : 經立法院或議會審議刪除或刪減之預算項目不得流用,並確實依
: : 預算法第六十三條但書規定之執行原則辦理。
: : 人事費用是連流出都不行的,最最嚴格,完全不得他用的預算科目。
: 塔綠班很好笑
: 這部預算法是行政法規 底下的細則是政院用的行政規則
: 違反了有什麼刑責? 頂多行政處罰被記過之類的
: 高虹安重點是 既然預算法有規定
: 就不符合刑法的貪污要件
: 一堆人看不懂重點 我也是笑笑
: 還律師很值錢 笑死

立法院主計處雖然是立法院底下的單位,但他的業務主管是行政院主計總處。
(也就是預算法與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所稱的"中央主計機關")
不管你是否同意,立法院主計處都需要按照行政院主計總處頒布的行政規則辦事。

"院授主預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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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lonlon11/14 22:09有你這樣打臉的嗎

scratch0111/14 22:46人事費不能流用

c4123171711/14 23:10那個天才說人事費可以留用 在哪個單位 哈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