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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高:預算法63條規定,人事費可以流出到業

看板HatePolitics標題Re: [討論] 高:預算法63條規定,人事費可以流出到業作者
Deraemon
(嗲啦A夢)
時間推噓19 推:19 噓:0 →:21

※ 引述《win8719 (win8719)》之銘言:

: 第 63 條
: 各機關之歲出分配預算,其計畫或業務科目之各用途別科目中有一科目之經費不足,而他: 科目有賸餘時,得辦理流用,流入數額不得超過原預算數額百分之二十,流出數額不得超: 過原預算數額百分之二十。但不得流用為用人經費,且經立法院審議刪除或刪減之預算項: 目不得流用。
: 先不論啥流用啥
: 這裡寫的很清楚賸餘的時候才能辦理流用
: 人事費應該是實報實銷~而且進去個人帳戶阿
: 所以啥情況人事費用可以有多餘的給你流道別得地方去
: 可以告訴我嗎?

大大,律師之所以值錢,就是因為法律寫得很複雜,除了本法,還有施行細則、要點等等

預算法本法第63條只寫這樣,

但是「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第28條第1項第2款有補充:

(二)各計畫科目內之人事費(不含編列於統籌科目之退休撫卹經費),
不得自其他用途別科目流入,如有賸餘亦不得流出。

(三)除第二款之規定外,其餘各一級(不含二級以下)用途別科目間之
流用,其流入、流出數額均不得超過原預算數額百分之二十。但
經立法院或議會審議刪除或刪減之預算項目不得流用,並確實依
預算法第六十三條但書規定之執行原則辦理。


人事費用是連流出都不行的,最最嚴格,完全不得他用的預算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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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52.172.28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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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uninaka11/14 19:31安土城內規我記得可以

nidhogg11/14 19:31而且也不是高自己可以決定啦,高鼻鼻真的有夠蠢的回應。

您說的對,要流用也要簽經該預算的機關核准才可以喔!而且要會辦相關單位。 雖然已經執行(撥付)根本也沒流用的問題。

win871911/14 19:31你是不是董阿~最近都流行內規~內規大於一切

※ 編輯: Deraemon (111.252.172.28 臺灣), 11/14/2022 19:33:06

orinsinal11/14 19:32他自爆了 人事費用是立法院撥的照員額算,怎麼會有騰

orinsinal11/14 19:32餘??

PunkGrass11/14 19:32人家斐陶斐

orinsinal11/14 19:33妳跟立法院提報名單,薪俸才會下來。又不是對外招募沒

orinsinal11/14 19:33招到人,所以人事費用會有騰餘

Rattlesnake11/14 19:33這討論根本失焦了 就算要流用 也是行政機關先流用

Rattlesnake11/14 19:33不可能說給公務員薪水以後 叫公務員吐出來當業務費

是阿,已經執行根本無流用問題

※ 編輯: Deraemon (111.252.172.28 臺灣), 11/14/2022 19:33:55

Rattlesnake11/14 19:33詐領助理費跟預算法一點屁關係也沒有

kuninaka11/14 19:33哪有失焦XD,檢調應該笑死

neverfly11/14 19:33內規啦,她都能自己收勞健保了

nepenthes711/14 19:34這貨還是優秀立法委員呢

win871911/14 19:34沒有失焦~存笑他不然誰會拿一條一開頭就有各機關這三個字

conanhide11/14 19:34法律系也有斐陶斐

win871911/14 19:34來幫個人辯護

hyscout11/14 19:35本來就沒關係啊 高虹安就亂抓浮木不過看來抓到沉下去的XD

yoyun1012111/14 19:35失焦正常呀, 本來就是拿來轉移焦點然後自爆的

winmingyam11/14 19:36今天講出預算法強辯,可能是近期的最大敗筆

Hohenzollern11/14 19:37https://i.imgur.com/mJJaQo1.jpg

圖 高:預算法63條規定,人事費可以流出到業

iWatch211/14 19:38各界略懂法的都在嘴高鼻安 就法盲師傅信眾最大聲挺...

Whitening11/14 19:42人事本來就是實支實付,高完全是鬼扯

Croy11/14 19:44就我說的 除非違法不然人事薪資不會謄餘

nidhogg11/14 19:46安土城一天要洗多少杯子

nepenthes711/14 19:48剛好安土城老闆是信長

nepenthes711/14 19:48天亮下雨出山

pipiayin11/14 20:00沒請律師...太慘了

coolchin11/14 20:07市長也要依法行政,連法都不懂,還能當什麼市長?從科

coolchin11/14 20:07技 交通 法治來看 沈慧虹才是上上之選。

kaede071111/14 20:12原始那篇質量守恆我笑炸

Supasizeit11/14 20:14這個要速審速判 不然浪費社會成本

rtwodtwo11/14 20:16安土城說可以啦

chewie11/14 20:25真的是騙不懂的

toshizo11/14 21:20理工女一定合法,請這個要點出來認錯

massi01311/14 21:43內規大於憲法大於法律 虹衛兵最知道

piliwu11/14 22:24有腦袋想想也知道人事費可以流出到小金庫,這國家

piliwu11/14 22:24還需要貪污罪嗎

piliwu11/14 22:24

c4123171711/14 23:22她拿這個辯解…. 要麻沒找律師 要麻… 想騙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