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高義請進,關於童仲彥判三年半
※ 引述《a5170364 (glory)》之銘言:
: 童仲彥才詐領5萬元
: 被判3年10個月耶
: q347: 童仲彥為什麼那麼多年阿?
其實童仲彥這個是「減刑」之後「才」「只有」三年十個月。
因為貪污治罪條例5-1-2是這樣規定的:
第 5 條
1.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
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
本來應該是七年以上。
但二審法官扣掉「自聘助理」的七萬後,認為只有詐取五萬。
判決書:
http://i.imgur.com/fD9jV6g.jpg
所以判減刑,七年以上的只判三年十個月。
所以不是判那麼多年,這已經很少了。
不減刑的話,詐領助理費就是七年以上。
--
法官失職
沒啦,法官認為五萬符合減刑要件啦
我不是甚麼高義拉 我只是一個年輕少婦
已經認為錢很少 所以減刑了QQ
所以林穎孟23萬最後不知道會怎麼判,不減刑的話七年
就金額少到讓法官以比例原則判三年十個月
不是國軍將領可惜了 不然EE就幫你特赦
之前有個軍人用職權貪汙核銷加菜金 那個幾年我忘了
嗨嗨年輕少婦你好~喜歡哪種機油?
蔡英文特赦那個
阿童真可憐 當時都沒人替他喊貪五萬不是貪
入錯黨啊,誰要他入民進黨
誰叫他要打人 還打女人 活該
世間還在說低薪高報沒問題根本鬼扯
其實貪五萬關三年真他媽的有夠慘...慘的是只貪了五萬
那高會判比較久嗎
阿童一直堅持沒有欸,好奇才五萬是要貪什麼
跟助理說好薪水三萬 跟立院報五萬 多的二萬要給我
犯罪金額五萬元 大約是議員助理一個半月的薪水
有永明慘嗎?
童仲彥進去蹲二年就可以假釋了
補充一下,阿童一審是判七年半...
徐永明好歹兩百萬
賴素如收賄100萬被判七年半 她也一直辯稱是政治獻金
童是議員吧
徐永明 好像也7年多
以後大家成立公積金就沒問題了,可以光明正大收回扣,
反正大家講好就好
徐永明最慘,幫黨找錢還不是自己花
私人公司貪汙掏空幾億都可能只有三、五年 但是碰到公款
那怕幾千元都是重罪
這些人就笨不會學高虹安成立公積金光明正大拿錢
就是自始要求助理配合向立院多詐領二萬 助理不是共犯就是
雙子星弊案 賴素如是負責做關說仔
公務員以後爽死了,大家都來成立公積金,回扣拿到手軟
童仲彥就是說人頭助理「自願回捐議員辦公室」啊。
但法院是直接判那個助理是人頭。
其實詭異的是詐領助理費用只能用這條判
詐領助理費沒有自己的專屬條文 目前只能用這條判
但是法官又覺得用這條判詐領助理費7年有點太重了
還有使公務員刊載不實,不過這個可以易科罰金
所以就又搞個減刑0.o
對,就法官覺得判太重,偏偏貪污治罪條例的減刑是5萬
根本之道 還是明確立一個詐領公費或助理費罪
阿童剛剛好高了一千塊,所以法官減刑還是用刑法去減
刑度不用拉到7年那麼高 不然用這條判其實有點太重了
主要是「詐領」本身很模糊。
貪汙就7年起跳
也還好啦 法官其實都知道怎麼處理了XD
用這條才是真的模糊~ "利用職務詐欺罪"
收一百萬是貪污,五萬也是貪污,判一樣你覺得合理?
本來是設計來處理詐欺問題的 結果最後變成在處理助理費
而且這個詐領助理費只要法官認為有做事就不算,
應曉薇請人幫選民算命,不算貪污。
童仲彥這個人頭助理有幫忙搬箱子,法官認為是貪污。
其實就是這條要件要套進去處理費有點繞
所以就會法院的見解常常很歧異
不過典型的虛報型 應該還是100%會成罪吧 0.o
穎孟就安心去吧~
不過童仲彥這個會有罪跟「回捐」有關就是了
套進去助理費有點繞*
回捐也算是詐欺國家的一種型態吧0.o 不過沒一致見解
只要是國家給助理錢的 沒有讓助理實質享受到
其實平常會不會做人有差,黃珊珊就不搞公積金還會每
年帶助理出國旅遊。
基本上就算詐欺國家了 這條就有機會成立
高虹安跟穎孟應該都10年起跳
別想太多啦 酒駕撞死人才3年以上10年以下 0.o
存摺,印章的在童的身上呀
不要亂釣,這一刻,我們都是高義(誤
高義是少婦?年初不還在肖想烏克蘭妹子?
高應該七年以上... 這態度呵呵
林穎孟不是不起訴了嗎
又一個被騙的。 林穎孟26萬的部份被起訴了。 是前男友人頭助理這部分不起訴。 老是老是帶風向只看一半,被騙的還真不少。
高義是藍甲,不是少婦
高義到底何時要喝機油啦
應曉薇請親戚算命,是算助理工作;穎孟請人剪質詢片,不
算助理工作?最好是這樣
高虹安拿回扣比較可能成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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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樂天、中信本周2連戰 運彩「風險控管」我是覺得運彩很保護方隊 現在違反運彩公平性的刑責可不是鬧著玩的 之前<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經過修法後 第二十一條的罰則非常重 ================================10
Re: [新聞] 騙海外打工送柬埔寨!天道盟擄女當街拖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第 3 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刑法 第 302 條8
Re: [新聞] 華視誤報「共軍攻台、大屯火山爆發」社維法 63條 第一項第五款 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 國安法 第5-1條 第一項 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為大陸地區違反第二條之一第一款規定者,處七年以上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罰金;為大陸地區以外違反第二條之一第一款6
Re: [討論] 我來讓柯粉直接破滅 對高虹安的最後希望先說我不是故意要酸你的 但我真的覺得不是5-1條耶 一般議員詐領助理費是用人頭 這些人頭是配合議員的 是心甘情願的 所以用的是貪汙治罪條例 第5-3條X
Re: [問題] 洩漏bP嚴重嗎--5
[問卦] 把酒駕最低刑期上修 問題不就解決?第 185-3 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4
[問卦] 為何台灣人到處都有槍?台灣不是管制槍械管制的很嚴格嗎? 而且也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未經許可攜帶刀械,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槍砲、彈藥之主要組成零件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4
[問卦] 違法吸金道歉就有用嗎?最近看到板上的熱門文章 好奇查了一下法規 銀行法 第 29-1 條 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 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2
[討論]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阿北我在土城等你 貪污治罪條例 第5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公債者。 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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