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得] 怪物 第二集
※ 引述《laisharon (明墨律師加油!!)》之銘言:
第二集也不錯,這部就是順順看
喜歡趣里的演出
一個受歡迎的女偶像
到底隱瞞了什麼過去讓她寧可被人指責抄襲也不願意揭開過去呢
答案揭曉原來是整形過
神波律師知道她不想跟大眾說這件事所以用了別的方式勝訴
但也勸她面對整形過這件事
至少經過這件事後她不再在意網路上對她外表的評論了
當然一定要稱讚一下結尾神波律師展現的"誠意"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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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集是上週看的 憑看過一次的印象提供自己的看法
著作權跟專利權不太一樣
已有人發明過的 就算你自己獨自發明在後也不能申請專利
但著作權不同
兩人各自獨力完成的著作就算有雷同之處 只要不是抄襲就不構成侵害著作權
能夠證明Shiho是在原告「創作」那首歌之前就先完成了我的未來的歌詞創作
這樣就絕對可以證明我不是抄襲你 畢竟我在你創作前就先完成了
但若因為任何原因無法用這個來證明
神波律師改走的策略就是證明被告創作我的未來歌詞是憑這些實景得到靈感而寫
雖然影片中不少景象可能沒有非常特殊、不是罕見事物
但同一地方有這首歌所有提到的景象 這不常見吧
而且能夠找到一個地方有這些所有景象 若被告是抄襲他人 怎麼可能想得到這地方
劇中的影片算是戲劇效果呈現
真實世界裡 律師不會只有給這段影片當證據
一定也會以書面陳述所有景點的實際位置(照現實拍當然就太無聊了)
但不知道是我漏看了什麼還是怎樣
我的疑問是 既然Shiho在前一間公司(也就是原告公司)有提交這份歌詞
以此作證據不就一槍斃命了?
她提交這份歌詞一定是在原告公司發表那首歌之前
不過大概是因為編劇想要神波律師這樣處理 所以就略過這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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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覺得應該有補充一些資料,只是沒演出來
直接跳勝訴這樣XD
原告公司要告Shiho,原告公司怎麼可能拿出證據
Shiho也提不出這份資料
畢竟神波律師的誠意那段一定要播XD
shiho自己提交歌詞若是手抄親遞 那大概真的沒證據
不然若以email提供或電腦打字列印(電腦存檔)就有證據了
感謝原po的專業解釋!!! 就是想知道實務上到底可不可
行XD 長知識了 記得有看過您在狗和執行官那部寫的專業
心得文 也是長很多知識 感謝您特地回文分享~
這一部好看耶.而且越來越好.
m大不客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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