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高雄市政府是不是真的拿無牌車沒辦法?
謝謝高雄版,文章稍微有點長,給對無牌車/註銷車、交通問題有興趣的朋友
關於廢棄車的問題,規定在道交條例§82-1,這條規定法院認為是12條4項
的特別規定所以要優先適用。(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731號判決)
(前提必須是廢棄車,後面會講認定標準)
以上這個見解,其實正常的情況應該是人民被處罰之後,向行政機關/法院,申訴/起訴
時來主張說我自己的車是廢棄物,所以不應依12條4項立即拖吊。
例如曾經有人故意把車牌拔掉亂停,結果警察來跟警察說我的車是廢棄物不能拖
https://i.imgur.com/jmSEZyc.jpg
你們來拖啊,是環保局來拖啊。」
原文: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10224/1925113.htm
但是這個見解除了車主可以拿來ARGUE,當警察想要偷懶的時候也可以拿來用喔
反正就是推給環保局就對了
-----------------------------------------------------------------------------關於廢棄車的認定問題,還有相關的SOP其實都寫在
占用道路廢棄車輛認定基準及查報處理辦法 這個辦法就是依我上面講的
道交82-1授權制定的。
其中第2條就是判斷標準 https://i.imgur.com/Yrg4e3U.png
張貼的公告的規定寫在第4條 https://i.imgur.com/9nCVMbw.png
其實第四條已經寫說這條規定的適用主體是「警察機關」、「環境保護機關」
就可以認定根本不是只有環保局才可以認定,警察也可以認定,只不過執行機關是環保
另外各縣市還會定一個最細的辦理來判定是否屬於廢棄車
例如高雄市政府占用道路廢棄車輛移置執行要點 https://i.imgur.com/bUcXJ5S.png
實務上有許多都是警察自己認定不是廢棄物,然後直接拖走,車主不服打行政訴訟敗訴
的案例,我下面貼幾個給各位參考。從判決也可以看出此類案件的正確處理方式為何。
總之正確的態度絕對不是說都推給環保局..或者在那邊推來推去 那都是官僚
不然就是兩個單位一起會同來現場認定絕對不會有爭議
案一、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111年度交字第257號 https://bit.ly/3EhEoc2
這個案子警察獲報之後當場就拖走,原告抗辯說這是廢棄車輛,法官說:
惟由舉發機關就系爭汽車停放道路時所拍攝之現場照片以觀(本院卷第63、65頁),系爭汽車外觀良好,以及外觀烤漆完整無明顯鏽蝕、前後輪胎內之氣體尚屬飽滿、輪框外觀無鏽蝕、前後車燈完整、車窗與後車箱玻璃均完整存在無破裂,尚無明顯嚴重髒污、銹蝕、破損而足認外觀上已明顯失去原效用之情事
案二、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111年度交字第110號
這個案子警察自己就認定不是廢棄車了阿,還在那邊環保局
原告所有之系爭車輛經舉發單位執勤員警到到現場勘查,確認系爭車輛未合於臺南市政府廢棄車輛自治條例第3條規定之廢棄車輛標準,非屬廢棄車輛,自合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4項適用,按上開最高法院行政見解,應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之1第1項規範適用占用道路之「廢棄車輛」有別
法官甚至採取更嚴格的標準,認為牌照有繼續使用就不是廢棄車
「另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之1固對占用道路之廢棄車輛另有規定,然系爭汽車於違規時點仍屬領有號牌繼續使用狀態,此有系爭汽車之汽車車籍查詢、汽車車主歷史及汽車異動歷史資料可稽,顯非廢棄車輛,並不適用廢棄車輛之相關規定
案三、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111年度交更一字第16號 https://bit.ly/3qOTi6o
這個判決法院認為是不是廢棄車,必須嚴格認定,不能隨便認定是廢棄車
「另前述十種情形,均係以外觀足資明顯辨認為其內容,符合處理辦法第2條第2款「車輛髒污、銹蝕、破損,『外觀上』明顯失去原效用之車輛」之規範意旨,且本於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就前述十種情形,自應從嚴解釋,以庶符保障人民權益(車輛經認定已達廢棄程度後,將造成所有人諸多財產上之不利益),其理甚明
這個判決是環保局的人員來協辦,環保局現在對廢棄車認定都很嚴格並不會隨便認定
※這個判決把車主跟環保局的人叫來對質 有興趣的自己去看
從案二跟案三可以輕易看出法院對於是不是廢棄車其實很嚴格好嗎...
不要不想做事就把他推給環保局說是廢棄車了 哀
以上供參
--
公務員怕麻煩愛踢皮球,很意外嗎?法院認定很嚴格,
但是拖到法院判決都不知道多久了~
以上都是警察正確執法,人民不服上法院被法院打臉的案例 警察看到違規事實 直接依法行政就對了啊....不執法還一堆人想幫警察護航 找理由...
※ 編輯: begonianight (61.219.152.209 臺灣), 08/29/2023 15:41:39沒看到一堆人護航警察啊
我以前寫市長信箱有處理
先開一張亂丟廢棄物,然後限期一日改善,不然再開..
小皮球 香蕉油
結論就是:不想做事
多一事,少一事的官僚態度!
警察在那邊推託就很誇張,然後上新聞或上論壇警察又
突然有法律可以拖吊,之前不執行真的只是在那邊裝傻
有掛牌但被註銷車輛,警察也說是廢棄物呢
看完推文 是不是很多人都有閱讀障礙 /==
找"有力"的汽機車回收業者,警察認定是廢棄物就..嗯
這篇很好
所以四個輪胎明顯沒氣就行囉!!!
後視鏡又不小心被撞脫落
樓上天才嗎 先把輪胎放氣+拆後照鏡不就無敵
推 哈哈高雄警察 nice
我之前寫市政信箱反應無牌車一開始確實是警察局回覆
,後來好像因為已達廢棄標準所以是由環保局來處理並
結案
感覺就是條文有問題...建議修法比較快
那就不是警察無能了,是主管機關無能
交通違規的東西,向來都是主管機關不想要警察抓
有個警痛恨交通違規,想要把眼前違規抓一輪,可以嗎
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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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小貨車飆速154公里被罰8千 原廠打臉:原文判決請搜尋 高雄地院行政訴訟判決109年度交字第239號。 各位安好,在下是國道警察,看到這篇有點意思就回覆一下,但因為不是發生在國道(快速道路屬於縣市管轄),所以沒有要幫哪一方護航的意思! 看完新聞內容就去看了一下判決原文,不看還好,看完真的覺得警察是最無辜的。 : 〔記者黃佳琳/高雄報導〕黃姓男子開小貨車行經台61線嘉義布袋段,被警方測得他飆速 : 154公里開罰8000元,黃男不服,認為當時車上載滿貨物,加上台61線風速很大,不可能3
Re: [爆卦] 來看看高雄市政府的效率你查的法條就說環保局去查要公告7日。這根本life hack 實務大概是這樣玩: 找個你爽的地方違停,停完拔牌。 1.被檢舉違停因為沒牌會優先轉給環保局,環保局認定該車廢棄,貼張黃單在車身上。 理想上7天後會來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