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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T112步槍裝彈器採購案疑專利侵權 以色列

看板Military標題Re: [新聞] T112步槍裝彈器採購案疑專利侵權 以色列作者
kiyoshi520
(大叔)
時間推噓 推:5 噓:5 →:86

侵權不是只有生產製造才構成侵權。

專利法第九十六條就有規範,這裏也有科普文。(感謝cross980115指正)

https://reurl.cc/G5VOKZ

假設那家仿冒品真的配發部隊,原廠最少可以打官司要求國防部回收銷毀所有仿冒品。

這種案例不多但國外有發生過,因為廠商不太可能開地圖炮把消費者都告上一輪。
但這個標案也只有一個客戶,廠商要告是很有可能的。

或許有人又會嘴,政府可以跟廠商索賠啊。

先不論廠商會不會錢洗走人脫產,事後的救濟往往也補不回損失。

換個角度看,若是鴻海的採購搞這齣戲,他們家的法務戰隊不把採購電飛天才怪。

相較之下我們的軍備局不僅沒人要被檢討,板上還一堆支持的聲音,
還有視專利權為糞土的天才振振有詞...

總之,從中國產品混進去到這個標案,軍方對供應商的管理真的要檢討改進。

※ 引述《NKN (99%是眼鏡與吐槽)》之銘言:
: 這新聞看內文 就個人理解
: 法理上有侵權是國內某廠商 不是軍備局
: 先以完全相信報導內文正確性為前提
: 內文寫
: 軍備局是按照maglula的產品設計圖開標沒錯
: ---------------------
: 205廠採購步槍子彈裝彈器,招標文件附步槍子彈裝彈器與助退器總成規格、藍圖,領標: 商可依此規格與藍圖找相關產品,或同等產品競標。
: -------------
: 但廠商可以靠代理maglula產品 爭取maglula產品授權生產
: 或者自行尋找或設計生產不侵害maglula專利但具有同等性能的產品
: 而提到maglula質疑的部分是這樣寫的:
: ------------------------------------
: 採購單位各廠商提出步槍子彈裝彈器與助退器總成組件進行審查,共有7家過關,但代表: 以色列maglula公司的廠商此時發現,國內一家廠商根據招標附件規格,自行開模所製作: 出來的步槍子彈裝彈器,居然與該公司產品幾乎一樣,而且製造的成本每個不到百元,讓: 其大感意外。
: --------------
: 所以有侵權的是七家廠商之一的某國內廠商
: 不是軍備局
: 要說軍備局有弊端
: 也應該是軍備局按照maglula的設計開標
: 對maglula太有利 有綁標嫌疑
: 比如
: 在台灣說要開標買一輛跟GP125有同樣性能的機車
: 但不需要是GP125 只是最好跟GP125一樣便宜
: 一定會有很多人跳出來幹說"那你就買GP125啊!" 開標條件有利GP125
: 而突然冒出一個廠商提出一輛山寨GP125侵害原廠GP125專利權
: 那這應該在法律上是廠商之間的專利權爭議
: 請教有沒有懂專利權法律的人能解說一下
: 軍備局開這標有什麼關於侵害專利權方面的錯誤嗎?
: 此外 講點裝彈器材
: 市面上有各種輔助裝彈進彈匣的
: 裝彈機 構造各家不同 但效果差不多
: 個人看了覺得最簡單好用的是這種用一塊塑膠板就搞定的
: 不用一顆一顆子彈裝 也沒有什麼複雜構造可以壞
: 只是比起一般裝彈機體積比較大 攜帶跟搬運不是很方便
: https://youtu.be/CxgSAg0jXSo?si=c3oIgWQ4d7qeZB6c
: 很多裝彈機是要這樣一顆一顆子彈壓進彈匣
: https://youtu.be/LbSeujxOUpc?si=eyMJWS_MmfJuBTfY
: 還有這種裝彈機是走輕巧方便路線 但也是一顆一顆裝進彈匣
: https://youtu.be/sCV92CZ924M?si=c4CTy9mtXhsXQlyC

--

※ PTT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28.111.155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Military/E.RY7J81PQh2s8

cross980115 11/20 22:10侵權的還是那間公司 不是軍備局,但弄到要跑官司流

cross980115 11/20 22:10程跟對廠商求償的話

cross980115 11/20 22:10對整個生產流程跟製造會是很大的負擔 可能會導致拖

cross980115 11/20 22:10延、部分回收等等的額外成本

cross980115 11/20 22:11這個額外成本對正要汰換裝備的時間點來說問題更大

86條講明了,使用侵權產品也是一種侵權。 不過因為廢標了,就法律上軍備局是沒有侵權沒錯。

※ 編輯: kiyoshi520 (36.228.111.155 臺灣), 11/20/2024 22:16:52

cross980115 11/20 22:12只是目前也只是寄存證信函,那應該就是先啟動內部

cross980115 11/20 22:12調查,還沒說要提告之類的

cross980115 11/20 22:13目前應該就是要阻止這件可能有問題的廠商得標

cross980115 11/20 22:13“這間”

我的看法一直是,為什麼要等到原廠告知了軍備局才知道有侵權問題? 這個真的是軍備局自己要面對的問題,而不是廢標就當沒事。

※ 編輯: kiyoshi520 (36.228.111.155 臺灣), 11/20/2024 22:20:41

defenser 11/20 22:19所以以色列有來申請中華民國專利並獲得核准嗎?

這種公司都有法務,請不用擔心他們的法律專業。 就算之後要申請也不會有中國那種被專利蟑螂倒打一把的問題。

https://www.tipo.gov.tw/tw/cp-85-930479-f32b6-1.html

※ 編輯: kiyoshi520 (36.228.111.155 臺灣), 11/20/2024 22:25:05

defenser 11/20 22:29之後再申請勒,我看到以色列廠商事後去補申請,馬上

defenser 11/20 22:29拿這幾天新聞去舉發,看哪個智財局委員敢核准專利

我們還沒有人治到那種程度,基本的法治基礎還有。 而且軍備局最好可以管到智財局。

cwchang2100 11/20 22:33專利法都明白寫出是製造或販賣,就別再誤導了.

cwchang2100 11/20 22:34唯一使用者會侵犯專利權的,只有在做進口的才有.

cwchang2100 11/20 22:34只要不是你進口,範圍就只限於製造和販賣.

我都好心貼科普文了...銷燬請求權可沒限定製造販賣。

※ 編輯: kiyoshi520 (36.228.111.155 臺灣), 11/20/2024 22:39:10

nanozako 11/20 22:35主要是如果真的決標給那家 後續法律問題夜長夢多

nanozako 11/20 22:35就像當年雲豹轉向機弊案,中興電工說自己也是受害者

nanozako 11/20 22:35不知道用了中國次級品,然後開始跟陸軍打官司耗

nanozako 11/20 22:35期間陸軍就只能次級品繼續用,因為官司一打十幾年

nanozako 11/20 22:35就算最後贏了國軍也被迫用爛貨十幾年 實際上還是虧

cwchang2100 11/20 22:3686條除了進口權的部分,完全都沒有使用會侵權這回事.

nanozako 11/20 22:37公務員到哪裡都怕麻煩,國軍也不例外

nanozako 11/20 22:37這事情爆出來軍備局看失火了就廢標止血 沒有然後

cwchang2100 11/20 22:37不要再一直唬爛了! 根本沒有顧客會侵權這種事.

nanozako 11/20 22:39比較需要擔心的是,軍備局會不會跟獵雷艦一樣

nanozako 11/20 22:39因為這個案子在外面風評爛掉,就取消重新開標

nanozako 11/20 22:39結果一線官兵就沒有裝彈器可用了

完全認同。而且政府採購一直是防弊大於興利,對這問題的探討也一直都有。 只能說有些是結構性的,不是軍備局這個層級能改變的。 但再怎麼講,對供應商的不了解也讓軍方購踩了好幾次雷、像抗彈板就還在燒。 若真的無法管理供應商,直接找原廠買也會比這樣亂開最低標的方式好。

cwchang2100 11/20 22:39不信的網友可以去按鈴申告,絕對會死得很難看!

好吧,我也只能尊重你的法學素養。

defenser 11/20 22:40口口聲聲講法治,所以誰依中華民國專利法取得那個裝

defenser 11/20 22:41彈器的專利權?沒專利權、連申請都沒有講個鬼侵權

※ 編輯: kiyoshi520 (36.228.111.155 臺灣), 11/20/2024 22:49:39

ru04hj4 11/20 22:57專利不是這樣 申請就給你給過好嗎

ru04hj4 11/20 22:58就算有踩到專利也要提告 舉證才有用

其實事情也沒太複雜,軍備局在收到廠商告知後就知道另一家有侵權疑慮而廢標了。 軍備局還沒有笨到要人家真的告了才在想辦法。

※ 編輯: kiyoshi520 (36.228.111.155 臺灣), 11/20/2024 23:07:29

DameLillard 11/20 23:08成本不到100 又有侵權疑慮 幹嘛要去踩這雷啦

cross980115 11/20 23:28那個 你說的跟我說的不是同回事…

cross980115 11/20 23:2896-1是規範物品處理方式(不涉及主觀是否得知為侵權

cross980115 11/20 23:28物)

cross980115 11/20 23:28但侵權”行為”是涉及主觀得知的

cross980115 11/20 23:28智慧財產法院100年度民專訴字第40號民事判決就是個

cross980115 11/20 23:28例子

cross980115 11/20 23:28訂作的交易相對人甲方未侵權,不需賠償

cross980115 11/20 23:28製造商乙、次承包製造商丙有侵權行為需賠償

cross980115 11/20 23:28至於東西的確有銷毀沒錯

cross980115 11/20 23:32這個案子就是後來修法的觀點 所以才會區分96條1項

cross980115 11/20 23:32跟96條2項

cross980115 11/20 23:32必須要有故意或過失責任

cross980115 11/20 23:36你內文的86則是舊法

cwchang2100 11/20 23:40銷毀請求權只有限於侵害人(也就是廠商),並不能擴大

cwchang2100 11/20 23:41解釋到全世界.並且寫明要有再受侵害的可能!!

cwchang2100 11/20 23:42賣給使用者的產品,賣都賣了,已經不可能再度侵害了.

cwchang2100 11/20 23:46並沒有說你買了侵害專利權的東西,原廠可以銷毀你的

cross980115 11/20 23:46將更不客氣點 你提的86在現在早就不存在了

cross980115 11/20 23:46反而是88變成我推文提的96

cross980115 11/20 23:46至於銷毀的請求應該還是及於第三人的啦(舊法84條3

cross980115 11/20 23:46項),這個在修法精神時應該是有保留的,只是第三人

cross980115 11/20 23:46不具侵權賠償責任

cwchang2100 11/20 23:46買的產品,現實世界還沒出現過.

cross980115 11/20 23:48有喔 我推文提到那個判決就是

cross980115 11/20 23:49可以請求購買/下訂的第三人銷毀 但這個第三人不具

cross980115 11/20 23:49其他賠償責任

謝謝你的糾正,我也只有印象有銷燬請求權沒有查個仔細。 也感謝你的仔細解釋。

cwchang2100 11/20 23:59所謂第三人需要是惡意第三人,也就是第三人還是要

cwchang2100 11/20 23:59再販賣或是再製造,這也就是再度侵犯.

cwchang2100 11/21 00:00一般顧客根本沒有在這種範圍,所以沒有資格銷毀.

cwchang2100 11/21 00:01這種案例網路上一查一大堆,哪有銷毀顧客的財產?!

cwchang2100 11/21 00:02讀法律也要有點常識才行,讀成恐龍就糟糕了.

專利法96條相關的幾項 1.發明專利權人對於侵害其專利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2.發明專利權人對於因故意或過失侵害其專利權者,得請求損害賠償。 3.發明專利權人為第一項之請求時,對於侵害專利權之物或從事侵害行為之原料或器具, 得請求銷毀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第一項也只有講侵害其專利權者可以要求銷毁(第三項),並沒有指定誰或有惡意。 是第二項有故意跟過失才可以要求賠償,而且照cross大提的也是有銷毁判例。

thigefe 11/21 01:05某K自己就腦補過頭啊,拿雞毛當令箭

我有貼科普文,你可以參考一下。

※ 編輯: kiyoshi520 (36.228.111.155 臺灣), 11/21/2024 01:23:01

cwchang2100 11/21 02:32https://myppt.cc/kk2nA3

cwchang2100 11/21 02:32專利銷燬請求權之適用對象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cwchang2100 11/21 02:33專利權人僅得向惡意第三人行使銷燬請求權,

cwchang2100 11/21 02:34其不得對善意第三人行使銷燬請求權

cwchang2100 11/21 02:35法院的判決都有寫,這應該不會有啥問題吧!

cwchang2100 11/21 02:37上面只是誤導文,並不是啥科普文.因為不符現實.

cross980115 11/21 02:49那個也是舊判決了 新法我回文有提

cross980115 11/21 02:49現在就是同我推文提到那篇的案例觀點

cross980115 11/21 02:49侵襲物品不分主觀故意過失與否都能請求銷毀

cross980115 11/21 02:49但侵權賠償要主觀故意或過失

謝謝你的專業補充。

thigefe 11/21 06:50遺憾,你講參考價值不高,因為業者寫了存證信函你就

thigefe 11/21 06:50信了,業界的存證信函內容真假難辨。我也可以寫某K

thigefe 11/21 06:50欠我千萬的存證信函。軍方有動作不代表代理商寫的內

thigefe 11/21 06:50容為真,特別是代理商沒去申請國內專利的情境下,至

thigefe 11/21 06:50於為何軍方要有動作,要嘛不是太傻,或是借力使力,

thigefe 11/21 06:50或是怕事,且倘本案無流標要件,找理由廢標不是不可

thigefe 11/21 06:50能。反正某K認為這是腦補,但實際上,杯葛做的好,

thigefe 11/21 06:50才能在業界混

thigefe 11/21 06:52再者這行業圈很小,把借媒體之手問題推給軍方,未來

thigefe 11/21 06:52見面甚至合作才不會太尷尬

※ 編輯: kiyoshi520 (36.228.88.61 臺灣), 11/21/2024 07:43:50

cwchang2100 11/21 11:06https://myppt.cc/PUSLpS

cwchang2100 11/21 11:06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9年度民專上字第45號民事判決

cwchang2100 11/21 11:07這應該是新判決了,在第20頁有寫:

cwchang2100 11/21 11:07然若侵害專利權之物已非在侵權人持有中,

cwchang2100 11/21 11:07專利權人行使銷燬請求權之結果,

cwchang2100 11/21 11:07對於第三人將造成甚大之損害,

cwchang2100 11/21 11:08自應採取對第三人損害最小之方式為之,

cwchang2100 11/21 11:08以符比例原則並兼顧專利權人及第三人權利之保護。

cwchang2100 11/21 11:09明顯說明如果不在侵害人持有中,就無法隨意銷毀.

cwchang2100 11/21 11:10需要考慮第三人的原有利益.損害最小化.

cwchang2100 11/21 11:11其實在現實中就是不能銷毀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