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維修電腦被換東西
要告華碩 是理論上可以 但實際上可能沒啥實益的一件事
大家知道外面很多計程車或者砂石車 他們都是掛牌營業吧
這種掛牌營業的,要是出車禍,受害人若有請律師大都都會
跟那個被掛牌的求償,依據就是民法188條
最高法院 104 年度台上쐠1095 號判決:「按民法第 188 條僱 用人責任之規定,係
為保護被害人而設,不以事實上有僱傭契約為限,凡外觀上 令人察知行為人係為他人
服勞務而受其監督者,均為受僱人......。另看護執行 看護職務時,須穿著印有『切膚之愛』字樣之制服,客觀上足使一般人認看護係 為上訴人(編按:財團法人切膚之愛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服勞務而受其選 任監督」,可茲參考
這個最高法院的案子只是穿著印有那間公司的制服那間公司就被告了
媽媽嘴案件的老闆正在為了這條折磨中
這是實務穩定見解,所以依照這個見解,本案並非沒有向華碩求償的可能
但是有幾個前提= =
第一個前提是要證明這個受雇人,也就是這間店本身對於原告成立侵權行為§184
這種案子一般的情況最多只會成立§227條的債務不履行不完全給付,
要成立到184條有點難,除非去告他詐欺或侵占真的成立(不以此為必要但通常如此),
那這樣去告184I前侵權行為民事法官才有可能買單
但是討論這個沒有甚麼實益 因為實際上就是不會去告
因為這個原PO的損害我沒有認真算,算個2萬元好了。
裁判費只要1000元,除非你不請律師,或者找法扶,不然隨便找個律師都超過2萬..
然後你勝訴法院只判給你2萬這樣
除非我們可以用到消保法第51條懲罰性的賠償(可求償5倍)以下,但是這案子看起來不適用
所以假設你對店家本身成立184I前,再去跟華碩求償,也只能求償2萬....是在搞笑嗎
對於店家真的會痛的就是你去告他刑事的這樣就夠了,不用請律師
而且你告他刑事,他若來跟你和解應該也可以拿超過2萬,不須要去提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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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可能受雇XD 盈虧自負啦
受雇嘞= =?
加盟房仲的不動產爭議官司有幾次是由母
公司出來代為賠償的(尤其某間黃色的)
?看板也只是展售中心,連代理商都不算
怎會成立僱傭關係,然後你忘了算折舊後
的殘值了
然後告詐欺的話連律師都不用請,給檢察
官去處理就好
10萬以下乾脆交付小額訴訟算了算了
我還出去確認了一下ID...閣下風格真是多變
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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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天沒來怎麼變華碩上場救援啦…會不會歪
太遠…
買個牌子掛連靠行都不是 受雇?呵呵
這招牌如果是華碩贊助的,當初就會簽立合約
有人修車被車行宰羊去告車廠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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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案子是侵占吧 會坐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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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沒壞
太厚道了8
告華碩真的不大可能..因為畢竟只有掛
名作為其經銷商 你能做的應該是跟華碩
反應 請華碩要求這個店家下掉招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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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爆
首Po我先問問題好了 我想請問 1.電腦零件會一次全部燒掉只剩機殼是好的嗎 2.硬碟就算是分割的 會因為換主機板就變成沒有分割的嗎(因為我忘記有幾顆硬碟和大 小了),不會的話是不是代表連硬碟都被換掉了? 3.這樣是不是被坑了爆
店家提告的部份 我會盡量協助相關諮詢 如果店家要求刪文或道歉 請告知店家文章已被電蝦板務鎖定無法刪除 而且PTT有編輯紀錄查詢 板務已經都有備份 要告請直接來告我 因為是我鎖定文章的爆
各位大大,謝謝每一位的建議, 我已經去做我該做的處理措施了。 另外我想回應一下在巴哈姆特以紹恩科技之名發言的Danny(mayday1023) () 我們這邊立場一開始就是「維修」爆
原文基本上漏洞百出 說真的 一堆都說要來告我 但我目前還沒收過任何傳票 原文 你文中提:(後來我前天回家的時候用起來感覺很慢 一看才發現裡面幾乎全都換掉了 拆開9
我看到新聞就來看ptt 老實說電源短路不太可能cpu跟記憶體也一起燒 先不扯cpu 記憶體也有終身保只要外觀沒燒糊也能出保 要全壞也只有整台bbq才有可能 再來看到苦主說電源還是那顆短路的也沒換掉X
這個話題早就說到爛了 但不懂的還是不懂 在所有的交易上, 記住, 是所有的, 不是只有電腦3C, 都是在這個三角形在取捨: 顯性成本30
不討論一些奇怪的論點 該店外觀招牌,是掛某刀牌展售中心, 這個到底能不能自行掛我是不太清楚, 但有看到網友提到官方網站搜尋維修中心,爆
大家好,這是當天發現之後去跟老闆對質的影片,我想先說明一下一些影片的問題 1. 10:16 關於記憶體,我說「我們是雙通道的 」是因為我記錯了,我只記得是16G的, 顯卡是1060、CPU是8400的,至於電供,我就沒有特地去記了,是直到後來朋友幫我找到 銷貨明細,才知道所有東西的型號,我甚至都沒有想到,老闆說有換的電供都沒有換,是 網友們提醒我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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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問題] 車子被鄰居砍的樹砸了要怎麼求償我來試著從訴訟面就既有資料來分析看看 然而我仍然建議你保存好資料跟維修單據 找一個好律師打民事官司 民法184條第1項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64
Re: [閒聊] 給想打侵害配偶權的你一些參考原po的文章說 「從判決書看下來 我覺得 只有A的部分法官認為構成侵害配偶」 這段話在判決來說有可能兩種解釋11
[問卦] 通姦求償勝訴 台灣法官只判賠30萬左右?看過好幾件台灣通姦民事賠償新聞 原告勝訴,求償100萬元 法官判賠30萬 直接打3折 台灣找徵信社抓姦+律師訴訟費用可能都不只30萬了11
Re: [討論] 發生事故計程車都不想報警?!謝謝您分享案例,車禍如果金額不高,請律師不划算還不如自己打打看,這是真的,不過 裡面有一些地方可以小小修正一下,提出供參考 ※ 引述《koyo167 (我是柯粉)》之銘言 : 計程車就是垃圾啦 87%都是 : 最近才告完一個垃圾司機3
Re: [問卦] 當年媽媽嘴咖啡店事件 老闆到底有多衰?是真的很衰 民法第188條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 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 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4
[分享] 車禍受傷求償清單一、基本事實:發生車禍受傷事件時,受害者可於事故發生之日起2年內, 依照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2項、第191條之2,請求賠償義務人負擔賠償責任。 本文依照2023年10月4日有效的法律撰寫。 最末提供完整車禍求償清單,供有需要的人可以依照清單逐一填入。 二、賠償的義務人:3
[情報] 修正施行民法第184條規定,於法人亦有適用最高法院經由徵詢程序達成統一見解,民國89年5月5日 修正施行民法第184條規定,於法人亦有適用 本件上訴人郭百綸依民法第184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賠償損害。本院民事第二庭評議後,認為關於「民國89年5月5日修正施行民法第184條規定,於法人之侵權行為有無適用?」之裁判基礎法律問題,本院先前裁判有採肯定說與否定說之歧異見解,有統一法律見解之必要,乃於109年5月28日向本院其他民事庭提出徵詢。徵詢程序完成,各民事庭均採取肯定說之見解,即民法第184條規定,於法人亦有適用。上開法律問題,經由徵詢程序業已統一見解,無須提案予大法庭裁判,即應依該見解就本案逕為終局裁判。 本判決認為法人,依民法第26至28條規定,為權利之主體,有享受權利之能力;為從事目的事業之必要,有行為能力,亦有責任能力。又依同法第28條、第188條規定,法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之成立,係於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或其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時,始與各該行為人連帶負賠償之責任。惟民法關於侵權行為,於第184條定有一般性規定,依該條規定文義及立法說明,並未限於自然人始有適用;而法人,係以社員之結合或獨立財產為中心之組織團體,基於其目的,以組織從事活動,自得統合其構成員之意思與갊※吽A為其自己之團體意思及行為。再者,現代社會工商興盛,科技發達,法人企業不乏經營規模龐大,構成員眾多,組織複雜,分工精細,且利用科技機器設備處理營運業務之情形,特定侵害結果之發生,常係統合諸多行為與機器設備共同作用之結果,並非特定自然人之單一行為所得致生,倘法人之侵權行為責任,均須藉由其代表機關或受僱人之侵權行為始得成立,不僅使其代表人或受僱人承擔甚重之對外責任,亦使被害人於請求賠償時,須特定、指明並證明該法人企業組織內部之加害人及其行為內容,並承擔特殊事故(如公害、職災、醫療事件等)無法確知加害人及其숊k責事由之風險,於法人之代表人、受僱人之行為,不符民法第28條、第188條規定要件時,縱該法人於損害之發生有其他歸責事由,仍得脫免賠償責任,於被害人權益之保護,殊屬不周。法人既藉由其組織活動,追求並獲取利益,復具分散風險之能力,應自己負擔其組織活動所生之損害賠償責任,認其有適用民法第184條規定,負自己之侵權行為責任,俾符公平。- ^^^^^^^^^^^^^^^^^^^^^^^^^^^^^^ 別鬧了。 : 4.完整新聞內文: … : 蘇偉碩後來改口他引用的論文原始數據有誤,澄清萊克多巴胺實際毒性僅有搖頭丸的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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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問卦] 媽媽嘴咖啡老闆被判賠錢484史上最扯判決連帶債務是指「數人負同一債務,依其明 示,或依法律規定,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 給付責任」的債務。 依照民法272條規定,連帶債務的成立必 須有「當事人的明示」或是「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