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談] 那些年我遇到的霸凌(行政及立法對策)
※ 引述《shio000 (店小二)》之銘言:
: 案例一、該輪乙的老屁股在我報到的時候
: 抓空檔直接嗆你今年要考乙喔
行政作為對策:考甲不限比例
如此一來資深人員表現該甲就給甲,只值乙就給乙,跟新人考甲或考乙無關
就不會發生案例所述情況。
: 案例二、首長晚上八九點打電話來咆哮
行政作為對策:不適任首長/主管調非主管
更上層的長官如果不知道底下的主管誰不適任,表示該更上層長官本身也不適任。
: 案例三、職務分配用工作再怎麼分配都不
: 會公平,平白無故加別的同仁工
: 作給我,還有用誰叫我要有相關證
: 照的藉口
行政/立法作為對策:給予公務人員商調請求權:他機關指名商調且該公務人員同意時,
原機關一個月內要放人至新機關。
並且加上高普初考限制轉調年限降回一年,
以利新人用調任方式逃走,而非透過考試,此可節省考訓成本。
理由:業務分配是機關主管的權限,分配不公實質上難以救濟,
實務上業務分配不公也常是一種具有合法形式外觀的霸凌手段
當事人難以透過行政救濟途逕手段進行救濟
如果公務人員即使搬家,也願意調走,其實已經很委屈了,
原機關不應該有擋商調的權力。
法規:
一、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第1項前段
各機關不得任用其他機關人員。如業務需要時,得指名商調之。
二、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21條
本法第二十二條所稱如業務需要時,得指名商調之,指各機關職務出缺,如因業務需要,需任用其他機關人員時,應經該機關依公務人員陞遷法規規定辦理後,詳細敘明擬調人員之職稱、姓名及擬任之職務,函商原服務機關同意,始得調用。
三、公務人員考試法第6條
公務人員之考試,分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初等考試三等。高等考試按學歷分為一、二、三級。及格人員於服務三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
行政作為面:
將任用法施行細則第21條指名商調「應函商原服務機關同意,始得調用」部分刪除
並加上「各機關指名商調且該公務人員同意時, 原服務機關應准予該公務人員於
一個月內調任至新機關」
立法作為面:
(一)在任用法第22條再增加一項條文(可列第22條第5項)
「各機關指名商調且該公務人員同意時, 原服務機關應准予該公務人員於
一個月內調任至新機關」
理由:直接以任用法施行細則牴觸任用法之規定無效的方式,
讓原機關不再有擋商調的權力。
(二)修正公務人員考試法第6條
將「及格人員於服務三年內,不得轉調」修回「一年內」
理由:與其把人逼到考走,不如讓人調走,還可以節省考試訓練成本。
: 案例四、不省人事要去聚餐不去要考試的
: 研習,我拒絕幫忙,說要去建議我
: 的考績
: 霸凌沒有追訴期,也要自行舉證,不然我很想跟風爆一波
案例四的文義看不是很明白,不過大致上對策同案例三所述。
綜上:
廣義行政權可以作為及立法權可以作為的部分,已分列如上
麻煩各位關注霸凌議題的長官、立委們
可以參考上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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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閒談] 指名商調限制,一人一信投書本文為代發 --- 相關文章: [閒談]回鄉升遷、請假通通擋,那辭職總不能擋吧(2020/7/4)27
Re: [請益] 台鐵轉任交通行政機關-- 使用二類人員轉任辦法和公務人員任用法的差別,在於適用轉任機關範圍、年資提敘效果 、再轉任非交通機關需否重行辦理銓敘審定等三方面。 -- 正文文長,簡易決策懶人包如下:16
[轉錄] 邱顯智:給公務員面對霸凌一個卑微的逃命權1.轉錄網址︰ ※ 請附上有效原文連結或短網址 ※ 2.轉錄來源︰ ※ 推特/FB 須為 FB人物名稱、FB粉絲團名稱 ※15
Re: [討論] 商調不成可提復審、行政訴訟邱顯智立委的FB貼文: 【公務人員商調不成 可以復審和打訴訟啦!】 各位公務人員朋友們,您有曾經想要商調到其他機關,卻被拒絕的經驗嗎?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不同意他機關指名商調之決定,如何救濟?」12
Re: [心得] 7年5乙,我的食蟻獸公職人生唉 其實我想說啦 法規已經明文的東西 沒有人要相信 唉 然後相信一些 "我覺得 我認為 應該是如此"的話 各位辦業務時也是這樣嗎? 各位是靠印象派在做事作處分 然後再被上級機關訴願會和行政法院撤銷打臉嗎? 以下只就升官等任用部分進行討論 先來看法條9
[人事] 商調被擋→辭職再任同日Dcard有篇辭職再任同日的文章寫得滿詳細的( ),有興趣的人可以先去參考,我 沒有註冊Dcard,所以在這裡補充如下: 首先,機關有沒有擋商調的權利其實就是個問題,目前的根據是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 第21條,但該條文似乎過度限縮「如業務需要時,得指名商調之」之意義,增加母法即公7
[請益] 公務人員權利救濟一問各位好,有一個關於公務人員權利救濟問題想請問。 狀況說明: 本身是特考特用之公務人員,因職務、工作性質關係有支領專業增支加給。 現在服務的機關因為在行政科室有某項業務需要某樣專業技術人才,而目前該機關以其他 職務人員以借調形式執行該項業務。7
[請益] 關於任用法第22條擷取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 依各該考試法規受有轉調機關限制人員,同時具有下列各款規定情形者,為親自養育三足 歲以下子女,得於限制轉調期間內,調任至該子女實際居住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之其他 機關服務,不受原轉調機關範圍之限制,並以調任一次為限 1. 請問已經沒有轉調限制了,但有3歲以下子女,只是工作地跟子女居住地不同,這樣還4
[討論] 公務人員任用法22條是否包含訓練期間4個去年4月機關報到 8月訓練期滿 若想調回子女居住地 是要等到4月還是8月呢? 感謝大家解惑 條文如下 公務人員任用法修正第二十二條條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2
[請益] 請問任用法施行細則21-1條與限制轉調規定現行國考有限制三年不得轉調,地特限制綁約六年(三年後有條件轉調)。 此外普考由3職等開始升,高考則由5本5合格後銓敘為6職等。 而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21條之1的規定,在考取、具擬任資格, 並經機關同意商調後先派代後送審視同商調。 請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