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TT推薦

Re: [心得] 國旅卡換新台幣(儲值家樂福禮物卡再

看板PublicServan標題Re: [心得] 國旅卡換新台幣(儲值家樂福禮物卡再作者
paul324
(冬城飛雪)
時間推噓22 推:22 噓:0 →:47

※ 引述《eno4022 (eno)》之銘言:
: 居然真的有鄉民跑去問www
: 幫忙代po勇者得到的人事行政總處回覆
: https://i.imgur.com/iHRe0Is.png

圖 國旅卡換新台幣(儲值家樂福禮物卡再
: https://i.imgur.com/EyfXFP8.png
圖 國旅卡換新台幣(儲值家樂福禮物卡再

認定有沒有觸犯貪汙治罪條例固然是司法機關的權責
但要搞清楚這個問題
不還是應該要回歸到"請領國旅卡補助有沒有符合相關規定"嗎?
而現在國旅卡補助相關規定的"主管機關"卻說這不是他的權責
這不是很可笑嗎?

回到問題本身
如果今天我買的東西是屬於明文規定可以買的
也確實存在這筆交易
(與以前曾發生過的假消費,實則和店家刷卡換現金不同)
那麼就只剩下一個問題
有沒有規定用國旅卡補助費買的東西不能轉賣?
目前似乎並沒有這樣的規定
至於未來會不會出現?天曉得

不過
人總處也不可能明文說"國旅卡補助費買的東西就是不能轉賣"
畢竟如果只是處分自己的所有物就會成立犯罪的話
那也未免太可笑了
所以頂多是說"不得意圖將補助費轉換為現金而轉賣"之類的

那麼,要怎麼證明被告確實有這個"意圖"?
恐怕很困難
僅有客觀上的轉賣行為是無法成立刑事犯罪的
(甚至這個部分也有辦法可以盡量降低曝露的風險
例如和朋友或家人採用當面現金交易等等)

而主觀上的意圖要證明就更難了
實務上要證明"意圖"都是從客觀行為去推斷被告的主觀犯意
(例如砍人1刀,究竟被告是意圖殺死對方?或是想讓對方受重傷?輕傷?)
但這類行為應該不太可能做到
無罪抗辯的理由隨便找都有一堆
前面已經有人提過了
這邊就不再贅述

以上是有關刑事責任
至於行政責任的部分
反正有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這個帝王條款在
要懲處你還需要理由嗎?
如果你一定要的話也是可以給你1個
"社會觀感不佳",呵呵

--

※ PTT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50.117.223.153 (臺灣)
PTT 網址

eno402202/04 20:04貪污的罪名應該是不可能,翻過的判決書法官都認為國旅補

eno402202/04 20:04助與公務無涉,不適用貪污治罪條例

不只是貪汙治罪條例 要成立其他刑事犯罪應該也是幾乎不可能

TheBelmont02/04 20:16這就是公務員服務法厲害、奧妙之處,不管刑事上有無構

TheBelmont02/04 20:16成犯罪,行政上都可以安插一個「莫須有」的事由弄死你

TheBelmont02/04 20:16...

TheBelmont02/04 20:19另外,可能會有人要當事人向檢察官及法官證明自己沒

TheBelmont02/04 20:19有「犯罪意圖」

犯罪的舉證責任在檢察官 而"意圖"這種東西事實上就是很難舉證 原因就在於當事人想要自圓其說太容易了

fcz97302/04 20:24刑事不是問題,問題就是特別權力關係懲處你還不准到外面哎

wands02/04 20:33直接轉賣不行 放了好幾年能不能轉賣?

不可能禁止所有轉賣的行為 頂多禁止"意圖將補助費轉換為現金而轉賣"

TheBelmont02/04 20:48黃大法官昭元釋字785號之意見書:「本號(785號)解

TheBelmont02/04 20:48釋應該是我國正式告別特別權力關係的收尾之作,確有

TheBelmont02/04 20:48其重大的正面貢獻,榮光復歸憲法。」有版友也這麼認爲

TheBelmont02/04 20:48嗎?

set85206402/04 23:34推這篇

adey4002/05 02:33既然如此,為何以前舊制的國旅卡銀樓換現金會產生這麼嚴

adey4002/05 02:33重的風波?

因為購買商品後立刻賣回給原賣家 不符合一般交易常理 但你入手之後轉賣給第三人 要提出合理解釋是非常容易的

maniaque02/05 09:46犯罪舉證在檢察官 ??? 不知道法條有條條文叫做

maniaque02/05 09:47"財產來源不明罪"嗎??? 這是被告負有舉證責任的法條歐

maniaque02/05 09:48而財產來源不明罪這條在各國家其實都有類似條款

這個算是特例 而本文討論的內容與這個罪名並沒有關係 而且嚴格來講 檢察官仍有舉證責任 只是法律條文的特殊設計讓檢察官只需要舉證 "不明財產存在,而被告無法提出合理解釋"即可

TheBelmont02/05 10:06樓上,建議你看一下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30號刑

TheBelmont02/05 10:06事判決

TheBelmont02/05 10:08「實務上,檢察官起訴被告涉犯該罪(財產來源不明罪)

TheBelmont02/05 10:08時,應先就1、2之要件負舉證之責,被訴公務員始須就

TheBelmont02/05 10:08檢察官所指來源可疑之財產,負說明其來源之義務,就財

TheBelmont02/05 10:08產之來源,盡其釋明之責為已足,該公務員為釋明後,

TheBelmont02/05 10:08檢察官如主張其說明不實,檢察官仍應就其此一主張負舉

TheBelmont02/05 10:08證責任。」

TheBelmont02/05 10:11「原判決認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之1所定財產來源不明罪,

TheBelmont02/05 10:11以刑罰手段課予涉案公務員說明義務,該公務員就財產

TheBelmont02/05 10:11來源之說明範圍,僅限於該可疑財產係自何人或何處取得

TheBelmont02/05 10:11,不及於取得該財產之原因事實或法律關係,始不致直

TheBelmont02/05 10:11接使被告陷入自我揭露「犯罪嫌疑」、「犯罪事實」,

TheBelmont02/05 10:11或提出不利於己「證據」之困境,與「不自證己罪」、「

TheBelmont02/05 10:11緘默權」之保障,不生牴觸等由甚詳。所述與該罪之立法

TheBelmont02/05 10:11意旨無違。」

TheBelmont02/05 10:20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43號刑事判決也有類似見解

maniaque02/05 11:12唉~~知道嗎,樓上你這樣寫,我就想起五億探長雷洛傳裡面

maniaque02/05 11:12廉政公署在訊問顏同探長的大筆不明資產時

maniaque02/05 11:13顏同講啥台詞,不知道樓上記得嗎???

maniaque02/05 11:14"我老婆去作妓女賺來的,每幹一次一百萬"

maniaque02/05 11:14那請問一下,假如當事人說這筆不明資產是老婆去賣身賺的

maniaque02/05 11:15你告訴我,檢察官要怎樣舉證 不是他老婆賣身賺的???

其實我覺得判決會這樣寫 可能就是法官認為該罪有違反被告不自證己罪原則的疑慮 這樣的嚴格解釋 事實上會讓被告很難依據該法條被定罪 當然,太笨的被告除外

TheBelmont02/05 11:25樓上,我舉我國最高法院的判決,你舉香港電影台詞,是

TheBelmont02/05 11:25在哈囉?

TheBelmont02/05 11:29再者,怎麼證明是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

TheBelmont02/05 11:29應負的舉證責任義務,並指出證明之方法,所以這個問題

TheBelmont02/05 11:29你應該去問檢察官

TheBelmont02/05 11:35實務上,法院也想問檢察官怎麼證明的問題,檢察官無法

TheBelmont02/05 11:35證明,所以才會有法院判決駁回檢察官的上訴,不是嗎?

R321002/05 12:33你的機關是沒有老人可以看了是嗎?

maniaque02/05 13:29對,你儲值後轉賣,會不會被起訴,也是問檢察官,ok ???

maniaque02/05 13:29不是你在那邊說 不會 不會 不會 就可以讓人家信服

TheBelmont02/05 13:48樓上別再繼續把我沒說過的話塞在我嘴裡,很難嗎?

maniaque02/05 14:12你當然沒講,你只是說 "沒問題,不會被起訴而已"

maniaque02/05 14:13然後拿出一堆判決無罪的出來背書而已,不是嗎??

maniaque02/05 14:13當年時空背景一樣嗎?你又知道到時候整套都被檢察官贓到

maniaque02/05 14:14十幾年前那一套還能說服法官自己不是帶有犯意在詐領嗎?

TheBelmont02/05 14:23不愧是超資深的版友,科科,我完全沒說過的話還可以

TheBelmont02/05 14:23用雙引號括出來。先跟本篇原po道個歉,本來只是單純

TheBelmont02/05 14:23客觀地分享司法實務上的判決,顯然與某資深版友的個人

TheBelmont02/05 14:23理念不合,如果有造成歪樓之處,還請見諒

theiceking02/05 15:33又一位跟某資深版友理念不合被加戲的受害者(拍

eglaibls02/05 17:43a了一下m大 還真的是厭世憤青型的...

BDG02/05 17:45這種東西就低調 又是哪個阿呆po出來 怕公務員不夠污名啊

eglaibls02/05 17:53Don't worry, be happy. :)

Alphaz02/05 21:58政府對員工的控制比照支那吧 極權統治

tamama00002/06 15:39簡單 我先花10買麥香 它就變成"二手的"了

b1492144702/08 15:47他本來就很愛腦補別人沒說過的話 習慣就好...

dalflower02/10 10:34國旅卡"補助"要繳稅 還限制一堆 這沒有侵犯財產權嗎

※ 編輯: paul324 (61.65.33.178 臺灣), 06/18/2022 18:33: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