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地所發文戶所釐清疑義好像很難?
※ 引述《wmz0704 (阿俗)》之銘言:
: 小弟在地所當審查
: 審繼承登記時
: 有時會遇到相關權利人戶籍資料有疑義
: 例如以前有收養記事 現在沒有
這個應該是過錄錯誤?
戶籍地戶所更正沒錯
: 或者有因喪失國籍又回復而致子女母名不同的狀況
請民眾去辦理母姓名變更?
: 而從我可以調閱的資料來看
: 確有登記錯誤遺漏而有辦理更正登記的空間
: 為了不讓申請人舟車勞頓
: 我就發文函詢管轄戶所
: 想說基於行政一體 也簡政便民
: 主旨 說明都敘明的非常具體
: 希望戶所能就相關疑義一併釐明
: 結果回文就是
: 回覆我我自己也能從系統調閱的資料
: 對於相關疑義完全不予理會
: ——「依權責卓處」
: 於是
: 我還是要開補正請當事人自己去釐清@@
: 但感覺就是一個傻眼= =
: 想請教
: 依行政程序法 戶籍法及施行細則
: 都有得由行政機關查明後辦理更正
: 並通知相關權利人的規定
: 是我的請求太過分嗎?
你的要求沒什麼大問題
問題在上面兩個更正或變更事項
可能都需要辦理身分證換證或是戶口名簿換發
請民眾或代書跑趟戶所會比較簡單
其實戶政也對地政有點感冒
最感冒的就是萬惡的印鑑證明XDD
明明是地政要的東西= =“
偏偏要戶所來背書開立
再者就是建物第一次保存登記
也常拉著戶政去確認門牌位置
問題是民國60年之前的建物門牌號碼
幾乎都是口頭申報
除非該門牌承辦會通靈
不然誰曉得這建物門牌是不是當初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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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牌位置你們會派員去唷,我倒是從來沒看過戶政的去,
因為其實戶政去真的浪費時間而已,建管和稅捐比較關鍵
印鑑證明又不是只有地政要,當然地政是最大宗沒錯
私人機關也需要印鑑證明
戶政只知道發,不知道用途…真神奇
向法院拋棄繼承也需要印鑑證明
印鑑不是只有地政要沒錯,但反對廢印鑑證明最大聲的都是地
政代書==“
私人機關要印鑑證明真的是有點莫名啊==?
印鑑證明就你們的業務背書開立會少一塊肉?
印鑑證明是地政事務所想找人墊背 土地登記規則就明載
權利人可以到地政事務所登記印鑑 偏偏地政事務所就是
要推出去 更有那種法院公證駐外單位認證的授權書就可
以辦理不動產登記了 地政事務所還是叫民眾去申請印
鑑證明 這根本就是增加法律所無的限制
其實印鑑證明的功能只有一個 證明契約書跟登記申請書
上的印文是權利人所有的印章鈐蓋的 如果有問題是
權利人要舉出反證 去否定土地登記不是權利人本意
https://reurl.cc/X6agNR 內政部多年前委託做的研究
大部分的民眾申請印鑑證明根本不知道它的功用跟危險
在哪裡 只是代書跟地政事務所叫他去辦就去辦
等出了問題以後 就死路一條無可挽回
一旦進入訴訟程序 都是等著敗訴
民事訟訟法明定私文書經本人蓋章推定為真正 印鑑證明
跟印章交給他人 之後在什麼文書蓋用 要如何舉出反證
讓法院相信那是別人盜用盜蓋?所以當初民法166條之1
就是要解決不動產登記弊端 然後這條條文立法通過後
經過20年從來沒有發布命令正式實施 看是誰在阻擋
"土地登記印鑑設置及使用作業要點"請地所多加宣導啊
還有法院也一樣 經過公證或駐外認證授權書辦理領取
提存 還要印鑑證明做什麼 分明是增加法律所無限制
公證人公證過我國駐外機關人員認證過的還不能信任唷?
印鑑證明本來就只是義務人免親自到場核對身分的其中一項,現
在又多一個線上聲明可以用,當然民法166-1能施行最好。授權書
還要看授權標的還有範圍能不能用,當然符合規定還要求授權人
印鑑就是地所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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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Mooretomato: 最慘的是民眾拿補正單去戶政,結果戶政叫他去法院判 05/18 20:21 → Mooretomato: 決釐清,然後民眾爆氣打來怪你不給他登記(當最後一 05/18 20:21 → Mooretomato: 關只能摸摸鼻子)民眾在前面公家單位累積的氣會在最 05/18 20:21 → Mooretomato: 後一起爆發,衰 05/18 20:21 最高行政法院93年判字第455號行政判決1
請問想釐明什麼?最後戶籍資料如果有錯就申請更正戶籍資料,沒錯就按最後戶籍資料本 於職權! : 結果回文就是 : 回覆我我自己也能從系統調閱的資料 : 對於相關疑義完全不予理會8
是不是大家都以為戶政的系統只要電腦點一點就全部串連 戶籍資料疑義 戶所當然知道 但這種錯誤幾乎都是當年手寫時代的資料 只是靠著內政部的電子建檔才有辦法讓戶所的人去慢慢找 當事人都馬是有了一堆後代 遷徙了一堆地方24
首Po小弟在地所當審查 審繼承登記時 有時會遇到相關權利人戶籍資料有疑義 例如以前有收養記事 現在沒有 或者有因喪失國籍又回復而致子女母名不同的狀況
爆
[爆卦] 高雄鹽埕大火,中央社假新聞無重大八卦請勿使用此分類,否則視同濫用爆卦鬧板(文章退回、水桶6個月) 未滿30繁體中文字 水桶3個月 原本對於這件事情也不知道該說什麼,只能對每一位消逝的生命感到難過 直到我看到這篇中央社的報導32
[閒談] 印鑑證明是不是一個早該廢掉的業務?如題 在戶政工作幾年了 各類登記業務 編門牌業務 或是簡單的找謄本(或難一點的日劇謄本) 以及各項跨機關便民服務(最近的戶政 健保卡 勞保給付通報等等) 我個人是沒有太大的問題6
Re: [請益] 土地登記規則免親自到場問題土登41第6款,是在地政設置土地登記印鑑;第10款的印鑑證明,是戶政發的。 地政的印鑑樣式,會有專門的簿冊集中管理,實務上可以說沒有人會申請(我們這個所這 半世紀來只有3個人登記),因為很危險阿!只要有人偷拿這顆章去蓋契約書,然後再附 身分證影本、權狀,就可以過戶了耶! 現在的過戶,最普遍的就是人不來、附戶政的印鑑證明(是一張紙,可以google看看),3
[討論] 修改印鑑證明.附議(戶政)大家趕快去附議 還差很多 希望可以廢除 --1
[資訊] 三重地所即日起提供「土地登記線上聲明」服務措施自即日起,新北市三重地政事務所網路服務再升級,案件當事人申辦不動產登記可採用「線上聲明」措施,透過自然人憑證到指定 網站登錄資訊,由地政士或律師核對身分後驗證聲明,不用再親自到所核對身分 新北市三重地政事務所林圭宏主任表示,不動產交易金額龐大,為幫民眾產權把關,地所審核案件須確認當事人身分及真意,以 往在申辦不動產登記時,除當事人檢附戶政機關核發之印鑑證明、或契約書等原因證明文件經依法公證、認證或地政士簽證等情形外, 登記義務人須親自到地所辦理身分核對。但從109年3月起,該所配合內政部新增「土地登記線上聲明」措施,當事人只要透過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