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地所發文戶所釐清疑義好像很難?
※ 引述《wmz0704 (阿俗)》之銘言:
: 小弟在地所當審查
: 審繼承登記時
: 有時會遇到相關權利人戶籍資料有疑義
: 例如以前有收養記事 現在沒有
: 或者有因喪失國籍又回復而致子女母名不同的狀況
: 而從我可以調閱的資料來看
: 確有登記錯誤遺漏而有辦理更正登記的空間
: 為了不讓申請人舟車勞頓
: 我就發文函詢管轄戶所
: 想說基於行政一體 也簡政便民
: 主旨 說明都敘明的非常具體
: 希望戶所能就相關疑義一併釐明
請問想釐明什麼?最後戶籍資料如果有錯就申請更正戶籍資料,沒錯就按最後戶籍資料本於職權!
: 結果回文就是
: 回覆我我自己也能從系統調閱的資料
: 對於相關疑義完全不予理會
: ——「依權責卓處」
: 於是
: 我還是要開補正請當事人自己去釐清@@
: 但感覺就是一個傻眼= =
: 想請教
: 依行政程序法 戶籍法及施行細則
戶籍法施行細則第15條
戶籍登記事項錯誤或脫漏,係因戶政事務所作業錯誤所致者,依下列方式
辦理:
一、現戶戶籍資料錯誤或脫漏,由現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查明更正,並通知
當事人或原申請人。
二、最後除戶戶籍資料錯誤或脫漏,由最後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查明更正,
並通知當事人或原申請人。但非最後戶籍資料錯誤或脫漏者,由該資
料錯誤地戶政事務所查明更正,並通知當事人或原申請人。
第16條
戶籍登記事項錯誤,係因申報資料錯誤所致者,應由申請人提出下列證明文件之一,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更正;戶籍地戶政事務所並依前條規定辦理:
一、在臺灣地區初次登記戶籍或登記戶籍前之戶籍資料。
二、政府機關核發並蓋有發證機關印信之原始國民身分證。
三、各級學校、軍、警學校或各種訓練班、團、隊畢(肄)業證明文件。
四、公、私立醫療機構或合格助產士出具之出生證明書。
五、國防部或其所屬相關機關所發停、除役、退伍(令)證明書或兵籍資
料證明書。
六、涉及事證確認之法院確定裁判、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書
,或國內公證人之公、認證書等。
七、其他機關(構)核發之足資證明文件。
: 都有得由行政機關查明後辦理更正
: 並通知相關權利人的規定
公務員!會不會看法條?不是所有案件都可以查明後更正,申報錯誤必須有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提出申請更正,戶政是戶政,地政是地政,依法行政做好自己的業務比較重要!
: 是我的請求太過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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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施行細則第15條不是就有寫了?
還是原本光復後申請登記有收養記事
輾轉婚後記事消失 這樣還不算登記錯誤脫漏哦?
貴管權責真的很小呢
地政甩鍋給戶政,戶政甩不掉就亂掰,可憐啊,民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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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Mooretomato: 最慘的是民眾拿補正單去戶政,結果戶政叫他去法院判 05/18 20:21 → Mooretomato: 決釐清,然後民眾爆氣打來怪你不給他登記(當最後一 05/18 20:21 → Mooretomato: 關只能摸摸鼻子)民眾在前面公家單位累積的氣會在最 05/18 20:21 → Mooretomato: 後一起爆發,衰 05/18 20:21 最高行政法院93年判字第455號行政判決8
是不是大家都以為戶政的系統只要電腦點一點就全部串連 戶籍資料疑義 戶所當然知道 但這種錯誤幾乎都是當年手寫時代的資料 只是靠著內政部的電子建檔才有辦法讓戶所的人去慢慢找 當事人都馬是有了一堆後代 遷徙了一堆地方3
這個應該是過錄錯誤? 戶籍地戶所更正沒錯 : 或者有因喪失國籍又回復而致子女母名不同的狀況 請民眾去辦理母姓名變更? : 而從我可以調閱的資料來看24
首Po小弟在地所當審查 審繼承登記時 有時會遇到相關權利人戶籍資料有疑義 例如以前有收養記事 現在沒有 或者有因喪失國籍又回復而致子女母名不同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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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言] 結婚登記因為疫情讓婚禮遲遲無法舉行 後來決定跟老婆帶著雙方父母去戶政事務所登記 帶著緊張的心情 跟戶政事務所的人員進行相關文件比對... 事件一:7
[請益] 請教戶所工作經驗及分享最近剛入取南部某戶政事務所職缺,面試時說會到戶籍登記課,但派令上卻寫得是戶籍資料課。因為沒有戶政經驗,從社會行政轉換新跑道,重新學習,想請教這兩個課的工作內容和差異。 如果有人有在戶所工作的經驗,請不吝分享(或站內信),讓我有心裡準備也好。謝謝大家! ----- Sent from JPTT on my Samsung SM-A7050. --4
[課業] 戶籍法裡對「戶政事務所」的不同規定第六十一條 國民身分證之初領、補領、換領及全面換領,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初領、補領或全面換領: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 二、 換領:申請戶籍登記致國民身分證紀載事項變更者,向各該申請登記之戶政事務所 申請;國民身分證有毀損或更換相片之情形者,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 前項第一款所定之情形,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公報者,得4
[課業] 戶籍法第33條的但書規定跟原申請人的意思小弟這陣子在讀戶籍法,有以下的問題: 希望瞭解的各位幫小弟解答一下 謝謝大家 !!! 在96年5月4日修正了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 ,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登記婚」制度在97年5月23日生效。2
[課業] 有關戶籍法第五十條第三項的問題戶籍法第五十條:「全戶遷離戶籍地,未於法定期間申請遷徙登記,無法催告,經房屋所 有權人、管理機關、地方自治機關申請或無人申請時,戶政事務所得將其全戶戶籍暫遷至 該戶政事務所。 矯正機關收容人有前項情形者,戶政事務所得逕為遷至矯正機關,不受第十六條第一項但 書及第二項規定之限制。2
[課業] 戶籍法第54條跟第62條第二項規定的問題戶籍法第五十四條:「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由戶政事務所依據戶籍資料列印製發。」 第六十二條第二項:「國民身分證係不法取得、冒用或變造者,發現之機關(構)應函知原 發證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註銷製發檔案資料。」 如上,第五十四條規定:國民身分證由「戶政事務所」列印製發。第六十二條第二項規定 :國民身分證的發證機關是「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戶籍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辦理戶口清查,由戶政事務所派員依鄰內戶之次第發給戶 籤,註明村(里)鄰及戶之門牌號碼,並於清查日起按戶查口,填寫戶口清查表。戶口清查 表,得以戶籍登記申請書代替,由清查人員填寫,並由受清查人之戶長或其代理人簽名或 蓋章。共同事業戶,得發交受清查之戶填報。」 法條裡的「共同事業戶,得發交受清查之戶填報。」小弟不懂它的意思?(自己猜是否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