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有關工程先行發包未取得用地問題
各位先進您好,想請教問題相關說明如下:
1.案件為都市計畫區內公園用地,該用地已完成63%協議價購,餘約37%要辦理徵收作業
,徵收計畫書相關資料已備妥,待送內政部地政司審議。
2.本案用地取得預算經費已於前年度編列並辦理保留。
3.本案工程經費為前瞻計畫補助經費,相關配合款業已編列預算。
4.工程會於95年9月25日工程企字第09500342190號解釋函,說明二載明略以‧‧‧「建
議各機關辦理公共工程招標前,應先確定預算來源及施工用地已取得」。
5.本案因細設已完成,因前瞻計畫執行需趕辦,如未於期限內辦理發包經費會被收回,
爰有緊急需先行辦理發包必要,倘於招標文件載明 「本工程須配合用地取得後,由機關通知期限內開工」,先行辦理法包,是否有違反「採購人員倫理準則」及相關法令規範
。
6.因案件緊急,懇請協助提供意見,萬分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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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參考工程會頒訂公共工程開工要件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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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契約範本有6個月未執行得解除契約的條文,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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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用地取得跟得開工時間兜的起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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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雖說契約可以改,可是辦到現在我都不敢確定有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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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的內容是不是會跟範本條文抵觸無效?還是就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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句「既然來標就要概括承受」
→
3、另外我也不敢確定範本所謂的暫停執行是指哪些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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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如果我審三書審了一年算不算有在執行?
推
4、最後,不知道可不可以發包後先施工協議價購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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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的部分,另外徵收的用地等取得後再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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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蓋你取得用地的那63%不好嗎
推
1.取得土地同意後先行施工,再完成價購程序2.如果無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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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那先做已取得土地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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