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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有關工程先行發包未取得用地問題

看板PublicServan標題Re: [討論] 有關工程先行發包未取得用地問題作者
AHELF
(工作 QQ)
時間推噓 4 推:4 噓:0 →:1

※ 引述《h9454m3 (研究所學生)》之銘言:
各位先進您好,想請教問題相關說明如下:
1.案件為都市計畫區內公園用地,該用地已完成63%協議價購,餘約37%要辦理徵收作業
,徵收計畫書相關資料已備妥,待送內政部地政司審議。
2.本案用地取得預算經費已於前年度編列並辦理保留。
3.本案工程經費為前瞻計畫補助經費,相關配合款業已編列預算。
4.工程會於95年9月25日工程企字第09500342190號解釋函,說明二載明略以‧‧‧「建
議各機關辦理公共工程招標前,應先確定預算來源及施工用地已取得」。
5.本案因細設已完成,因前瞻計畫執行需趕辦,如未於期限內辦理發包經費會被收回,
爰有緊急需先行辦理發包必要,倘於招標文件載明 「本工程須配合用地取得後,由機關通知期限內開工」,先行辦理法包,是否有違反「採購人員倫理準則」及相關法令規範

6.因案件緊急,懇請協助提供意見,萬分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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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d2000: 請參考工程會頒訂公共工程開工要件注意事項 04/23 12:30
Crossbearer: 1、工程契約範本有6個月未執行得解除契約的條文,所 04/23 12:42
Crossbearer: 以用地取得跟得開工時間兜的起來嗎? 04/23 12:42
Crossbearer: 2、雖說契約可以改,可是辦到現在我都不敢確定有些 04/23 12:42
Crossbearer: 修改的內容是不是會跟範本條文抵觸無效?還是就烙一 04/23 12:42
Crossbearer: 句「既然來標就要概括承受」 04/23 12:42
Crossbearer: 3、另外我也不敢確定範本所謂的暫停執行是指哪些要 04/23 12:46
Crossbearer: 件,如果我審三書審了一年算不算有在執行? 04/23 12:46
Crossbearer: 4、最後,不知道可不可以發包後先施工協議價購取得 04/23 12:52
Crossbearer: 用地的部分,另外徵收的用地等取得後再做 04/23 12:52
一起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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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契約範本第9條 施工管理
(廿一)契約使用之土地,由機關於開工前提供,其地界由機關指定。如因機關未及時提供土地,致廠商未能依時履約者,廠商得依第7條第3款規定,申請延長履約期限;因此增加之必要費用,由機關負擔。該土地之使用如有任何糾紛,除因可歸責於廠商所致者外,由機關負責;其地上(下)物的清除,除另有規定外,由機關負責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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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 延長履約期限的部分 自然沒爭議 因為 土地取得是機關負責

後段 "因此增加之必要費用,由機關負擔。"
可以想想 廠商可以多出什麼必要費用,假設以工程決標日作為契約生效日而論
決標後 廠商已經可以用這個生效的契約去做許多法律上的權利..
像是 保證、融資、貸款、信用狀...等等
真的進入訴訟"必要費用"的認定,我想沒幾個公務人員搞得懂....
這才是 這類案件對機關最恐怖的地方...也是最容易被忽略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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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條 契約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
(十)因可歸責於機關之情形,機關通知廠商部分或全部暫停執行(停工):
3.暫停執行期間累計逾_個月(由機關於招標時合理訂定,如未填寫,履約期間逾1年者為6個月;未達1年者為4個月)者,廠商得通知機關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並得向機關請求賠償因契約終止或解除而生之損害。因可歸責於機關之情形無法開工者,亦同。-- ^^^^^^^^^^^^^^^
這是Cr大提的第1點
現在營建物價大漲 廠商決標後就先下訂營建物料
然後因為終止或解除部分契約時,這些物料費用算不算所生損害???
而且計不計決標後即開始聘用的人員費用???

再來 Cr大的第2點
連工程會範本對機關有利的條文
在訴訟中都可能因為法官自由心證或是對法條不同解釋或引用其他法律
而讓結果對於廠商有利???
訂了一個比工程會範本更嚴格的條款 然後只主張"願者上鉤"
"公告時已告知 廠商也看過無異議"...等等
只能說...太靠勢了(台語)
廠商只要拿出 工程會範本+工程會那個關於霸王條款的函文
加上民法契約公平原則.一堆法學原理...etc
反正 越大的案件結果越跟您想的不一樣 (除非您是最終審法官 XD)

Cr大第3點
原PO的很單純 一定是 "機關未取得土地"
至於您說的審計劃書時間多少合理
如果 這個是攻防點 法官很可能直接參考公會的解釋 ...
反正也不會是機關說了算

其實 這就是"工程慣例"認定,到底依什麼認定一樣的大哉問
諮詢 產官學界 答案可能都不同 XDDD


Cr大第4點 和原po案件的處理方式
小弟不敢給意見 因為很個案...

如果小弟是承辦...
也只能引用契約規定用地機關要取得才能開工
及工程企字第09500342190號解釋函 ... 土地要先取得
另外hi大提的 公共工程開工要件注意事項
附件1-公共工程開工管制條件機關應辦事項檢核表
就有土地取得...
然後 該事項第6點有未完成要報上級的規定喔
所以 要死一起死 讓上級一起頭痛阿~~~XD

然後逼長官做決定...

話說
前瞻真的很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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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 現在還有個因應嚴重呼吸道振興經濟的什麼什麼條例...XD
小弟第一次看到...
經濟部 洽教育部代辦採購 教育部再洽各學校代辦採購 工具機
而且...去年底台銀還幫經濟部和教育部辦過共約.的工具機..
實在想不透 上級叫下級代辦採購的立場到底是什麼???
(而且總額是?億 然後分給各間學校 有的千萬 有的百萬 ...)
自承上級不夠專業 故洽辦採購專業的下級機關??
然後 採購網 看工具機標案...
有填 自辦 代辦 補助 ...真的是不愁沒稽核業績...
哀~如果稽核起來 會死一票學校基層採購人員...

裡面最嚴重的是 教育部 或 經濟部 是條約協定適用機關
很多學校採購金額早已超過門檻金額
但因為沒有勾選是代辦採購(洽辦機關沒填教育部或經濟部)
所以案件變成不是條約協定案件...
這問題說大不大 說小不小...
如果條約國廠商...來異議 有機會變成外交事件呢!!
扯遠了


給原PO
您是承辦
您把所有要遵守的法規整理好
請長官們開會 一起想辦法找個案特殊性作為理由來解套...

想想那些辦工具機的學校
您會好過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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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從來沒討厭過記者,只是不喜歡一部份自稱記者的寄生蟲。我討厭的是那些對可能受到政治力的事避而不提,而專寫會傷害一般市民的隱私及名譽的記者;更過分一點成為當權者的利益代辯人的傢伙而已。         ~ 宇宙曆 797.1.26 楊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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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9.23.167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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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AHELF (36.239.23.167 臺灣), 04/23/2021 16:22:31

sanka04/23 17:04身為工具機苦主 有問過洽辦機關要填的是工業局喔!

...跟公私學校 大專院校 還是高中職 有關 XD 來問小弟的是 公立高中職 收到的代辦文是教育部發的沒錯 而且教育部文 很奇怪... 經濟部 請教育部代辦 可以用第22條 經(公開評選)的限制性招標 教育部 是直接叫學校代辦 可以用"適用"最有利標 如果是 收到教育部的代辦採購文 洽辦機關就是教育部 經濟部 經濟部 填 國教署 和 工業局 不符行政程序法 因為 是發"部函" 做成行政決定名義的是"部" 不是下屬的"局"(他們可以自己發局或署函) 因為 承辦依據辦理採購的函 是"教育部 函" 或是"經濟部 函" 並沒有所謂 學校收到教育部函結果洽辦機關要溯源去填經濟部的道理... 更沒有收到部函 結果洽辦機關寫局或署的道理 然後不只您問教育部這個問題 很不客氣地說 教育部在這件採購案很不負責... 什麼問題都推給別單位... 好像是某大學的機械什麼群? 然後什麼問題最多都是口頭答覆 不留書面(或發函)... 假設您是學校 "分別"正式發函 給教育部、經濟部、工程會 問洽辦機關是誰... 恩~~一定很好玩 ... 可惜我不在學校 XD 其實搞不懂學校為什麼這麼乖??? 問題一堆的採購案 為什麼就不敢1校1函 去反應。 印象中 教育部的函提到 優先用國產品 問題是 教育部是GPA適用機關 今天 案子如果超過 門檻金額 那不就是叫優先決給國產品的 學校違反條約協定 (GPA22條 不得差別待遇) ^^^^^^^^嚴重點說是"外交事件" 另外 交貨日和驗收日同一天...!? 上次有幸看完教育部的函...真的心寒... -- 個人心得 一個不負責任的上級機關 挖坑 讓基層去送死的經典案例 學校幾乎沒有政風 也不用期待主會計懂這些 然後審計 也只會"事後"審計 借問 審計之前說的防弊機制 有功效嗎? 台灣制度的問題 不在後端 而是前端方向決定時 根本沒有機關有種跳出來說 照本機關的方法辦理 有事本機關負責... 而教育部這次 就是典型的相反 死基層 不死... 算了... 說多了 只是失望...

※ 編輯: AHELF (36.239.23.167 臺灣), 04/23/2021 19:03:08 ※ 編輯: AHELF (36.239.23.167 臺灣), 04/23/2021 19:08:55

thehent04/23 22:09many thanks.

Crossbearer04/24 10:37感謝A大!我其實只想用第1點回原po,結果回完後自己

Crossbearer04/24 10:37又延伸問題,就有了234的自推自問了

h9454m304/24 14:57感謝大大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