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陽明山違建越拆越大 貪官辯「中文系畢」
※ 引述《Emacs (Emacs)》之銘言:
: 陽明山違建越拆越大 貪官辯「中文系畢」不熟業務!準備進牢房了
(1) 這個抗辯其實很糟糕:
a. 建築工程, 高考明明有考營建法規
b. 從科員到小隊長應該有很多次內部訓練,
隨便找都找的到你有上過營建法規課程的紀錄
c. 法院把當初核定他升遷(單列7職等實質上應該不太算升遷,
但名目上是)的理由調出來看
怎麼可能抗辯不知道法律???
(2) 新聞只講他圖利,... 但沒講他收多少錢?
是不是又是一個別人爽, 他進去蹲的呆子???
--
※ PTT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2.50.210 (臺灣)
※ PTT 網址
推
長官一定沒責任啊嘻嘻
→
有收錢就不會只成立圖利罪,而是收賄罪。
推
還在4個月內實務訓,拿這種理由還講的過去,都當到升官
→
了
→
最高法院認證耶 以後報違建不拆、越拆越大,都可以告了?
→
不用管有沒有收錢啦 BTW一審有說沒通過收賄的測謊
→
最好上面8 9職等的都不知道
推
沒人追究就沒事?
推
推
不單純是最高法院個案判決,這件是最高法院刑事大法
→
推
麻煩樓上某位,稍微搞懂 "均應依規定予以查報"
→
"拆"或"緩拆",決定權從"不在基層",本案就是逾越這一條
→
至於本案,可以去查裁判書,就知道什麼叫做 "視而不見"
→
照理來講,這存在法條競合,瀆職罪 或者是 圖利罪
→
這案子同時有另外一位公務員中槍 (溫泉的部分)
→
但是,這一位中槍程度比較輕,只有到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推
謝謝樓上解釋~
→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
→
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違法構成要件之多
→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
→
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爆
Re: [討論] 有沒有做工程的,可以解說12億,16億合理嗎-----更------ 怕藏在貼文裡大家沒看到 來看看今年剛落成台北市東新國小改建案的造價 105年 13萬9/坪 而且比市價低...39
Re: [新聞] 安全比剪綵重要!營建署:大巨蛋避難層認避難層不用在一樓是 營建署說可以的! 代表遠雄把B1做避難層沒有違法,是營建署說的! 那營建署說建築師簽證昨日今非 這是搞不清楚狀況且會讓人懷疑營建署的專業- 8+9這真的是一條不龜鹿 我家族大堂哥,是我家鄉下有名的8+9 20幾年前,很小時候很喜歡跟著他跑 他對家人、親戚、女友都很好 雖然是+9,但其實我堂哥個性很溫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