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違法簽定期契約與相關特休問題
前因:
我於108年4月16日時就職,當時有簽訂定期契約(一年),但在109年3月時,
公司以人力過剩為由通知我合約到期不續約,做到109年4月15日就離職,
且因為是簽約工所以沒有資遣費等等正職員工有的權益
但後續致電勞工局確認我的工作內容不可簽訂定期契約(非臨時或短期工作),
故一年前簽的約應該是無效,我可視為正職員工,目前已初步向公司表明追討資遣費
問題:
公司要求我於剛好滿一年時離職(資遣),就是109年4月15日,這樣滿一年有特休7日嗎?
(公司特休規定依勞基法)
還是要109年4月16日離職,才會有7日特休假呢?
因自己閱讀法條可能解釋有誤,還請鄉民幫解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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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3.110.251.108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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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jf6203 (123.110.251.108 臺灣), 04/28/2020 01: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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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報到,做完4/15就滿一年,如果是正職員工,就該給3(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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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7,4/16離職,就只能換錢
推
4/15後有繼續工作才有滿一年再給七天特休
推
3(HALF)-7(1y)-10(2ys)-14(3y-4y)-15(5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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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因為公司是非法資遣,以狀態來說你還是公司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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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上法院你不但可以主張公司須付你遣散費外,還可以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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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失業這段時間的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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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謝謝樓上們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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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卦] 定期契約工連做多年怎麼算?本魯目前在半公家單位做 時薪168 事情做完就可以做自己的事 如果能做到65歲也是不錯 可是當初簽的好像是 定期契約工 每年12月都要重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