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0800~1730犯勞基法了嗎?
※ 引述《wcpsgb (肥阿肥阿我)》之銘言:
: 之前面試過一間公司
: 資料寫
: 上班時間0800~1730
: 午休一小時
: 也就是說每天上8.5小時
: 但是薪資是開24000
: 目前還沒到職滿一個月,所以不知道那半小時有沒算加班
: 但平常也幾乎每天加班
: 總覺得工時不好算
: 如果多的半小沒給加班費,一定違反勞基法
: 這樣各位會怎麼處理呢?
: 還是就繼續做?
明顯違法
除非後面的30分鐘用報加班
而且這部非很模糊 勞基法正常規定工作四小時必須休息半小時,除非工作需連續性或是輪班制...
正常輪班制一般行政工作比較不可能遇到,這邊就不討論。
那什麼是連續性 ??勞基法並沒有寫清楚
假設我在維修儀器 然後工作滿四小時了,然後我就必須先休息半小時?那假設這台儀器是維生設備,像電擊器或呼吸器,我到底要不要趕快修復,或是照勞基法先休息?或是我假設六點要趕快回家吃飯,難道我就不能直接自願直接五點自己連續加班嗎?
台北市勞基法抓很嚴,就算自己自願簽切結書可以在連續工作四小時,不休息那半小時,而直接加班。
但很多公司都不願意配合,很簡單都怕違法。
法律大於任何不符合違反勞基法的契約書,所以有時會公司規定的一些規定,像什麼滿30分鐘 或一小時才能整數報加班,這都是違法,只要你有勞動就必須付你合理加班費,超出一分鐘也是公司應付的。
只要違法 不管勞資雙方有沒有協定,抓到就是可以罰,頂多勞工不太會去主動告發彼此約定好的契約。
之前不是有過通過適用必須做滿三年才能離職,否則賠一個月薪水,就算勞資雙方有簽署契約後來也證明違法。除非公司本來就有給你什麼簽約金、或是額外福利才可能可以討回。
我之前因為工作性質有被公司制度鬧不愉快,
然後去投訴市政府的相關單位。
像加班要滿一小時才能報這一小時的加班,結果我打去投訴竟然說那你就不要加班呀,然後我回說是公司要求的,我也不想加班呀,結果就說你們公司內規如果有寫明滿一小時才能報加班並有公告就要準守。
但是我反應說勞基法不是規定有勞務就必須給薪,然後承辦我的人就鬼打牆說那你就不要加班呀,反正到最後才說那你可以去申訴這些不合理,最後公司被調查,這些規則才被更改。
所以我必須說有些權益真的要自己去爭取,不要被奴役慣了,很多時候自己在抱怨低薪、被凹加班,但是自己有想過去抗議嗎?如果人人都去抵制這些不合理,至少這些不合理的違反勞基法的制度就會漸漸被改善甚至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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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分享
推,大家要注意的是,勞工局也是很多想混下班的,
也有遇到律師比我讀更爛的
這時多找律師,多聞幾個地方,臺北市是算比較精實
的
推
推分享推爭取合理合法的權益。員工太多不計較,但是公司錙
銖必較。
多了半小時
後面的30分鐘用報加班 明顯違法
推,台北真的勞動權益很重視
反觀台南,唉,算了繼續當吹哨人吧
台南也沒勞檢處
除了台北 其他地方哪有勞工局xD
公司應該是利用那30分鐘的模糊地帶要求員工多做
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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