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私校工作契約是否符合勞基法
※ 引述《a5365389 (Alex)》之銘言:
我直接跟你說答案
https://www.mol.gov.tw/service/19851/19852/19858/14610/
Q:如學校編制外行政人員採一年一聘,續聘標準依考核而定,該契約性質為何?
A:查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依該法第9條規定,勞工所從事之工作如屬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勞動契約,爰學校編制外行政人員所從事之工作如為學校內行政事務工作(例如送公文、接電話等),屬繼續性工作,勞雇雙方即使有約定一年之起訖期間,該約定無效,仍視為不定期勞動契約。
簡單地說,他可以因為財源縮減,導致業務縮減,然後開除你
可以,付遣散費就行。
所以基本上你在勞基法的權利,跟一般員工一樣。
推文裡有人不瞭解約聘的意思,約聘是指真的是短期的工作,
例如我有個計畫,只需要做一年,計畫結束我就交成果,底下的助理就解散。
這才是請約聘助理。
很多私校的,都是假約聘,實際上就是做一般行政工作。
然後大部分私校都會說這些助理不可以走正式員工的升等制度。
他們硬要在制度裡拆成不平等制度,有無違法我不知道
你也不用管,總之他們要符合勞基法。
如果辭退你,就要付遣散費,切記。
然後現在私校都要開勞資會議,你可以問一下你們的勞方代表是誰。
他這個合約基本上是違法的,可以透過勞資會議向學校提出改進
而且就算你第一年簽約了,第二年也不用再簽,因為已經是從約聘變成長期聘用了
至於其他鄉民勸你快走,我也是這麼覺得,這種工作只能當跳板,
通常私校行政會比業界輕鬆一點,還有寒暑假,趕快趁機多學一點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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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錯 我是這個意思 說是專案人員 但其實根本沒有任何專
案 就是在辦公室和正式職員作完全一樣的工作 我才會問這
樣吃豆腐的條約是不是有違法
第一年沒違法 第二年才不行
現在學校行政都先約聘,表現好依規定再轉正,妳也現在也不用
考慮有沒有違法,等真的遇到的時候,違反勞基法的都是無效條
款
違法了啦,有繼續性工作不得為定期契約;且即便真的一年契
約,有核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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