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問] 行政罰法異議紀錄表與提審相關事由
想請問各位我們是否有行政罰法第35條之異議紀錄文書?
假定某甲今天闖紅燈為警攔下後
警方欲以道交條例依法舉發,但某甲拒絕出示證件
此時應適用行政罰法第34條第4項
令其隨同至指定處所查證身分
並同時告知提審法相關事由
但某甲拒絕時
此時應依第35條製作紀錄
還是依提審法相關事由辦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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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告而善導之,不可則止,毋自辱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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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關提審的事
又沒有逮捕拘禁
提審的前提認真看一下好嗎?
你確定某甲拒絕身分查證後, 令其隨同至指定處所查證身分時 沒有拘禁的問題嗎? 提審的前提認真看一下好嗎
分局說有違規不用異議書 只要在罰單上寫異議就好
學長你指的應該是違規案件實體本身不用異議書沒錯 但因為現在進入行政罰程序 如果某甲拒絕出示證件時應有行政罰法第34條第4項之適用 勸導無效後才可強制為之 此時某甲又因為前述強制作為 可依同法第35條第1、2項進行異議 但我們似乎沒有行政罰法的異議文書 所以是直接準用警察行使職權民眾異議紀錄表嗎?
有。但警察體系獨樹一格。
都要,一個即時、一個事後可用。
我覺得要 記得查證身分的表單有宣告提審權利
只要強制帶返所都要 查證身分、保護管束
好問題,希望有實務上可以用的答案。
帶返所有個通知書要寫
在現行提審法的法制下,不管是運用警察職權行使法或行政
罰法的帶所查證身分,因已涉及拘禁的人身自由,是適用
提審法之規定
個人看法,先看刑法罰法ꜱ。違規應使用道交條例相關
規定。再看道交條例Ꜷ0不服稽查相關處罰,應該是直接
告發車輛所有人。有意見陳述,大略回車主應善盡保管使
用責任,應提供駕駛資料,移轉駕駛告發。
理論上有這個東西,但實際上我從警以來沒看過,去問其
他非警政單位或法制局可能會比較有用。
另外,這兩個都是救濟所以要給予,因為是權利,民眾要
不要行使是他的權利。提審重在即時審查,就算我當下不
想浪費時間聲請提審,不代表我整個程序結束後,我就不
能與此事後爭訟,所以該給的還是要給。
道交條例 當然是適用行政罰法 不是警職法 你
要準用 看條文有沒有可以準用的條文
改個名稱就變行政罰法異議文書了xd
但是可以換個角度 若帶返所仍然他仍然消極不配合 其實
是也可以用妨害公務來處理
樓上不要亂教好嗎
頂多是社維法第67條2款吧!
24樓不要不懂裝懂好嗎 胡扯一通
依據署「取締一般交通違規作業程序」
拒絕出示或陳述身份是以社維法67條1項2款處理
某Q妨害公務[email protected]@
怎不能用 消極的不配合就不算施強暴脅迫? 誰說強暴脅
迫必定是積極的作為..
直接把駕駛當車主 事後自己去歸責囉
同一事實 評價每個人都不相同 說人鬼扯 恐怕自己才在
鬼扯還不自知
直接把駕駛當車主這個方法屌耶,學到一課
你舉的例子若照取締一般交通違規sop來看感覺是要你用警
職法第8條來處理
拒絕出示後就用社維法處理,中間提到的異議單應該也只
有警察行使職權民眾異議紀錄表
處罰駕駛人改成所有人應該是完全不符程序的...
這樣的罰單如果駕駛人簽收反而會有問題...
感謝大家踴躍討論 後來經過有人提點去查了一下判決書 若大家有興趣可至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重秩抗字第 7 號刑事裁定」 已經有學長依照SOP表演給我們看了,只是細節怎麼操作應該要再請教那位學長...
※ 編輯: cda01988 (117.56.228.158 臺灣), 04/29/2021 07:18:40消極不配合叫做強暴脅迫 恐怕有些人不讀書濫用法律還自
我感覺良好還可以在網路上亂教影響學弟妹。所謂強暴,是
不法行使一切有形力的行為;脅迫,是以言詞或舉動對他人
通知惡害之事實。僅有消極不配合到底哪裡符合,道路交通
管理處罰條例和社會秩序維護法都有相關規定不用,去用什
麼刑法妨害公務,還說每個人認定都不同,那法律還他媽叫
法律嗎。近幾年害公務無罪的判例看了沒,光是駕車逃離衝
撞警方都要很細究是消極迴避還是積極攻擊來判斷有罪無罪
了,真是鬼扯一通。
取締交通違規不要再用警職法了 警職法查證身分的要件根
本不包含交通違規,不要再被一些積非成是的學長誤導,就
有人用這個理由,在民眾有言詞辱罵時以此辦妨害公務,後
來不起訴,就是因為盤查並無符合要件,你在不是「合法」
執行公務的時候要怎麼辦妨害公務呢?不是穿著制服就叫執
行公務。
所以新北地院法官認知錯誤囉?那篇不就很奇怪的用了合理
懷疑違規停車行為??
只要有限制人身自由的事情就適用提審法,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七條帶往勤務處所查證身分以及十九條保護管束皆有提審
法適用。
這篇法官說的,跟我上面說的直接罰車主一樣。推文還有
說簽收的,根本不會有簽收問題,不服稽查怎麼要簽收
他不是用行政罰法嗎.. 哪裡沒合法執行職務 不過勤查我
看也是一堆人在開單 但勤查開的紅單都是能被撤銷的
不過上面的消極不配合我承認 要以有形 小弟待在北部
學長說不配合就來製造妨害公務的情狀,
但是原文所說的 真的有達到情況急迫的程度嗎..
實有些問題
倒不如直接開車主 反正事後要申訴也是他們去申訴
那這樣以後警察攔人民下車開單 不就每個都要告知提審
相關自由 人身自由不是這麼無限上綱..
消極不配合就製造妨害公務的情狀? 誰教你的 你們警察都
這樣做的?
難怪上次許炳文檢察官被你們保大的製造妨害公務 原來你
們都這樣做的
誘導 逼近 陷人於不義
爆
Re: [發問] 民眾異議紀錄表學長(姐)好,以下為小學弟淺見: 一、攔查依據:本案警察按道交條例4、7、裁罰基準10 稽查違規人員 二、爭點在於警察執行交通任務是否算是警察職權? (一)按警職法第2條2項本法所稱警察職權,係指警察為達成其法定任務,於執行職務時,依法採取查證身分、鑑識身分、蒐集資料、通知、管束、驅離、直接強制、物之扣留、保管、變賣、拍賣、銷毀、使用、處置、限制使用、進入住宅、建築物、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場所或其他必要之公權力之具體措施。 (二)上述概念亦即強調任何警察勤務作為,只要是為了達成法定任務而做的具體公權力措施,都是廣義的警察職權。20
Re: [請益] 審計處有叫人吐錢的權力嗎?以下純粹就法律責任層面討論 原po說機關因為2件性平案件被勞動局罰25萬元,性平三法裡只有性別工作平等法的主管機關是勞動部(地方主管機關則是各直轄市勞動局及縣市政府教育處),那這2件案件應該是性別工作平等法案件,而原po說裁處罰鍰事實是因為”部份流程未依規定處理,包括收受案件未於歸定期限內成立專案小組並做成報告,未於規定期限內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看起來比較像是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2項:「雇主於知悉前條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被依第38-1第2項:「雇主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雇主依第3條第3款,包含行政機關)裁處罰鍰,那第38-1第2項除了罰雇主,還有併罰職員受僱人嗎?並沒有阿!那這時候可以說因為實際承辦人(職員)有過失要負連帶責任嗎?絕對不行!因為處罰對象法定,關於處罰對象法定,可以參考釋字第638解釋理由書和行政罰法第17條立法理由,這裡就只po行政罰法第17條及立法理由,釋字第 638號解釋理由書有興趣可以自己找來看,行政罰法第17條:「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公法組織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依各該法律或自治條例規定處罰之。」 立法理由:二、本條規定之目的,除宣示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公法組織有受罰能力而得作為行政制裁之對象外,並特別強調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公法組織違反行政法上之義務時,係依各該法律或自治條例規定處罰,不適用前二條之規定,亦即除各該法律或自治條例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公法組織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時,對於該機關或組織之人員設有併罰之規定外,對於該人員並不當然併予處罰。(理由一是行政機關可否作為行政處罰對象的說明,我就不po了),從上面的論述可以知道,除非個別行政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的行政命令將機關職員明訂為處罰對象,否則在4
Re: [閒聊] 我被帶回派出所了原文恕刪 其實如果以後遇到這種事可以直接向警察提出釋字第535號拒絕接受臨檢 「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 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如果對方堅持要查證你的身份,你也能提出警察職權行使法第4條先記錄他的編號15
Re: [發問] 警方到場處理事情,查證身分的法源依據想順便發問! 1.若是開罰單(小弟遇到的是違規設攤,道交82-1-10)的情況,若不提供身分,能否發動警職法7條2項的帶返所盤查? 2.警職法第六條所稱各「犯罪」,單指刑法嗎? 3.若是因其他事由發動的查證身分,是否符合警職法第29條之救濟,必須製作民眾異議紀錄呢? -----9
[心得] 行政罰法第5條新修法的考法(含實例)看到有老師透過舊題(101高考)新解,解說6/17新生效行政罰法第5條的考法。根據新法, 以下這題答案會不一樣,剛好凸顯了修法重點。覺得很有幫助,跟大家分享! 【題目】 某甲違規,依行為時之法律得裁處五萬元以下罰鍰,而依裁處時之法律得裁處十萬元以下 罰鍰,某甲對原處分機關之裁處不服提出訴願時,法律又修正為得裁處三萬元以下罰鍰,1
Re: [新聞]小四童闖紅燈過馬路遭開單嚇哭 家長怒警「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予處罰(行政罰法第9條第1項)。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 為,得減輕處罰(行政罰法第9條第2項)。 我想警察目的只是想嚇嚇女童而已 沒辦法在短時間內 解釋闖紅燈的危險性2
[課業] 行政法必考實務見解重點解析(3)-行政罰法大家好 我是理律師 希望大家早日上岸,明天開心無牽掛地好好過中秋!! 【高普考 行政法必考實務見解重點解析(3)-行政罰法第5條之修正】 ★ 針對接下來的地特,我會定期在【行政法】Line社群讀書會,分享「行政法」一些近 期考試趨勢與實務見解。提供大家參考。加入連結: 【趨勢分析】1
Re: [問卦] 精神病患是不是幾乎無解依憲法8條2項or提審法1條1項聲請「提審」 憲法8條2項後段規定,本人or他人得聲請該管法院,於24小時內向逮捕的機關提審。 又本項規定首句「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的文義似僅限於「刑事被告」, 但多數學者指出,基於「舉重明輕」的法理,對「侵害法益危險性較高的」犯罪嫌疑人, 還可享有提審的保障,「可非難性較低的」非刑事被告,自無受較低保障的道理,- 【111年行政法必考實務見解解析(12) – 在刑罰判決確定前,行政機關得否先行裁處「 行政罰」? 】 今年高考以下這題,還滿有趣的,跟大家分享一下 ★ 針對接下來的地特,111年新修法與重要實務見解一定是考試重點! 我會在【行政法】 Line社群讀書會,分享「行政法」這些近期考試趨勢與實務見解。提供大家參考。讀書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