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發問] 警方到場處理事情,查證身分的法源依據
※ 引述《a010204 ()》之銘言:
: 如題
: 想詢問無論是糾紛或是為民服務等等
: 到場查證民眾身分的法源依據
: 上次被一問腦袋瞬間卡住
想順便發問!
1.若是開罰單(小弟遇到的是違規設攤,道交82-1-10)的情況,若不提供身分,能否發動警職法7條2項的帶返所盤查?
2.警職法第六條所稱各「犯罪」,單指刑法嗎?
3.若是因其他事由發動的查證身分,是否符合警職法第29條之救濟,必須製作民眾異議紀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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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違規只是違反行政法上義務 可以依行政罰法34條 確
認其身分
no *3
7前提是6
29要件是依本法行使職權
感謝學長姐解惑!
實務上有學長姐根據行政罰法34條1項4款將人帶返所過
嗎?具體該如何實施呢?
行政調查分為強制與任意二種,但依照狹義比例原則,純粹開
紅單不至於用到帶返所內查證,實務上你可以告知拒絕出示證
件的法效性,甚至告知攤架得依道交82 II後段把他的生財工
具沒入,通常都會出示讓你開單了事。
取締一般交通違規程序有提到,拒絕提供身份是依社會秩序
維護法67條裁罰,照社維法的程序走強制到場,但實務上就
自己斟酌啦...
社維法67要件只有姓名住居所而已,引用這條等於不能
問身份證字號,行政罰法才是正解
身分都無法確認了 到底要怎麼辦社維法67條
立法瑕疵
身份確認是實務執勤技巧,法律沒辦法決定你要用什麼方
法確認身份,任何你想得到的方法都可以
祥福哥難得專業文,科科
違法搜索也是執勤技巧 不被發現就是戰神
任何想得到的方法都可以
辦社維法,他就是不報身分你也查不到,到底要怎麼辦他
?
我也有疑問社維法怎麼裁罰不知道身分的對象 後來查
判決書有看到某單位人臉辨識確認身分或是查車籍通知
車主確認駕駛人身分,就想盡辦法查證身分
判決書系統很好用 行政罰法34條跟社維法都有判決書
的案例
人臉辨識早被鎖起來不給用啦
有學長遇過不報身分證,強制帶回勤務處所盤查,但還是死
都不說最後滿三小時放走的嗎?
疫情期間帶著口罩沒辦法用人臉,好像也不能強拉他口罩吧
一堆那種瘋掉的 臉長完全不一樣 你又奈他何
@yaroven 這牽涉到值勤技巧的問題,如果真要施以強制帶回
,對方得表示異議(行政罰法35),而且行政罰法34並無3小
時的限制,且依釋字392號意旨實際剝奪人身自由可申請提審
,這些都是你可以說服對方提出身分證明的軟方法
異議以及提審都需要身分證明,除非你是偷渡客,那按照兩岸
人民關係條例或入出國移民法我只好請移民署專勤隊出馬
@faruk 我遇到的是警職6的查證,但他怎麼樣都不說,只好
強制力帶回所內查證,全程沒表示異議那些,就是一直不講
話,最後滿三小時只能無奈放走,這種情況還有其他辦法嗎
?還是只能增進執勤技巧了。
@yaroven 想知道你有報告勤指及通知指定親友或律師嗎?因
為這部分無裁量餘地。除非對方都拒絕通知,那你可以問問他
做過什麼工作、跟家人相處關係如何、需不需要警方給你什麼
協助、甚至問他想吃喝什麼或請他抽菸喝茶,我還沒遇過這些
軟方法不能處理的形態,畢竟人都希望被尊重與理解。
當然是有報告勤指,但表單全部拒簽,連入所到場查證身分
那張他也是沒簽,還叫手搖杯給他想說喝的時候會不會拿掉
口罩,但他也不喝。最後時間到放走。
@yaroven 如果真的未涉犯罪或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法律規定
如此,而設計予最輕微的人身自由3小時限制,真的莫可奈何
。所以我覺得還是要回歸釋535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
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
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你應該不想為了小案件被提告訴
或訴願國賠而影響職涯吧?有時候要真的退一步為自己想想
@yaroven 上面這則國賠案,彰縣警局須賠黃民十萬元,細節
可以看一下伍、本院之判斷,即可知法院有多注重人身自由
@faruk 謝謝耐心回答,這件我是偵辦案件調閱監視器,後
來路上遇到發現他的穿著身形都一模一樣所以盤查,但他矢
口否認連身分都不給查。
@faruk法院在人身自由方面真的都嚴格審核,但難道我們警
察遇到這種真的沒其他方法嗎,還是只剩跟著他跟家裡這招
3小時到了放走再換人出去盤查再3小時計畫通
@yaroven 或許如你所述,跟回家也是方法,但衡酌時間人力
成本我寧可找其他案件,或者提升其他案件的偵查技巧,不要
執著跟特殊個案虛耗,也要懂得自我保護。
@stu020100 這種操作其實很危險,被提告機率很高
順便問一下,為什麼人臉都不能用了?
原來大家都不能用?
回樓上因為法規不完善 所以先關起來
這就是人民的基本權與國家權力干預 兩者相衝突 那權
衡後的結果還是司法機關說的算
不過這份薪水的金額我個人認為不值得承擔這樣的風險
畢竟連香蕉都給不起了 還想請孫悟空出來處理喔
爆
Re: [發問] 民眾異議紀錄表學長(姐)好,以下為小學弟淺見: 一、攔查依據:本案警察按道交條例4、7、裁罰基準10 稽查違規人員 二、爭點在於警察執行交通任務是否算是警察職權? (一)按警職法第2條2項本法所稱警察職權,係指警察為達成其法定任務,於執行職務時,依法採取查證身分、鑑識身分、蒐集資料、通知、管束、驅離、直接強制、物之扣留、保管、變賣、拍賣、銷毀、使用、處置、限制使用、進入住宅、建築物、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場所或其他必要之公權力之具體措施。 (二)上述概念亦即強調任何警察勤務作為,只要是為了達成法定任務而做的具體公權力措施,都是廣義的警察職權。61
[發問] 民眾異議紀錄表最近桃園的新聞,讓很多民眾都知道異議紀錄表這東西,那天同事攔了一個違規,民眾要求民眾異議紀錄表,我們所便分成了兩派說法,所以想跟各位學長姐請益: 1.一派說法是民眾異議紀錄表屬於警職法的救濟,今天攔違規是依照道交條例發動的攔停而非盤查,並沒有行使警職法的內容,所以真的要救濟應該走道交的管道,申訴等等的->結論不用給 2.一派說法是說攔停違規便是在行使職權,所以民眾只要認為有問題便可以要求異議紀錄表->結論要給 小弟個人是偏向1,因為印象中的確是屬於警職法的救濟手段,若是以道交條例發動要給,那執行逮捕、或是各項勤務如家戶訪查不也是警察在行使職權,若民眾要,都要給嗎?不過實務上為了避免麻煩,遇到上述情況小弟應該也是會給 -----12
Re: [閒聊] 取締未配戴口罩案件作業程序推文下有很多學長姐說警職法不適用,那若依警職法第6條1項3款作為盤查依據呢? 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 因應嚴重傳染病疫情,未戴口罩可屬具體危害吧? 不提供再依第7條強制, 不是想要包工程,但現在就是要做這樣的事,積極保護同事的立場下還是要思考適法的問4
[發問] 行政罰法異議紀錄表與提審相關事由想請問各位我們是否有行政罰法第35條之異議紀錄文書? 假定某甲今天闖紅燈為警攔下後 警方欲以道交條例依法舉發,但某甲拒絕出示證件 此時應適用行政罰法第34條第4項 令其隨同至指定處所查證身分6
[發問] 警職法可攔停時間如題 想用如依據警職法攔停人車的話 法定是否有限制可以盤查多久!? 對方已經出示證件 並查證完全身分所以沒有第7條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