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問] 民眾異議紀錄表
最近桃園的新聞,讓很多民眾都知道異議紀錄表這東西,那天同事攔了一個違規,民眾要求民眾異議紀錄表,我們所便分成了兩派說法,所以想跟各位學長姐請益:
1.一派說法是民眾異議紀錄表屬於警職法的救濟,今天攔違規是依照道交條例發動的攔停而非盤查,並沒有行使警職法的內容,所以真的要救濟應該走道交的管道,申訴等等的->結論不用給
2.一派說法是說攔停違規便是在行使職權,所以民眾只要認為有問題便可以要求異議紀錄表->結論要給
小弟個人是偏向1,因為印象中的確是屬於警職法的救濟手段,若是以道交條例發動要給,那執行逮捕、或是各項勤務如家戶訪查不也是警察在行使職權,若民眾要,都要給嗎?不過實務上為了避免麻煩,遇到上述情況小弟應該也是會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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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沒錯啊!看你攔停發動的要件!若是用警職法法第8條給
異議表(當作行政處理書)。
交通違規給他紅單(行政處分書)不用異議表
不是都說忘了帶請同仁送過來,用這招跟他耗時間?
道交權責機關不是我們,他不是向我們申訴
違規就1,你用到警職法的各種懷疑才是2
開罰單不用 有異議申訴是向監理站
行政舉發權與警察職權分不清?那訂行政罰法幹嘛?
這沒有什麼好談的,前幾天新聞才一個開紅單用警職法帶
人回去
用錯就是撤銷罰單
署SOP其實有寫,可以從這邊發展來討論
這問題不又回來了行政罰法35條,人家要異議記錄呢?要
給什麼給他
開罰單不用
1 我們分局常訓有教
1啦
1。
1啦
1。用2就等著被撤銷罰單洗臉
1
所以有人所內有行政罰法35條的異議表嗎?
支持2的我也是昏。
行政罰法35 是以行政罰法34帶回駐地才適用
1
1啦!有異議就備註在罰單上,最後還是去申訴然後你就找
密錄器或監視器來打臉民眾。
我覺得是1,然後關於第2點,個人認為:民眾當場表示異
議,認為有理由者,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這時就不
用交付臨檢異議表,除非你認為無理由,繼續執行,才要
依民眾請求,製作臨檢異議記錄表,通常給了就是要法院
見了。提出討論,如果有錯再麻煩學長姐指教
看你是用什麼了法律阿
晚點來寫一篇好了哈哈哈
一線三我愛你
1啦
請參閱行政罰法第34跟35條
那請問這樣的話警察是否就沒權利要求人民出示證件?
頂多依照車主去開罰而已
樓上你是怎麼理解的?攔停舉發當然是處罰當事人啊
呃我是說若民眾單純違規然後堅持不提供身分資料也是
拿他沒辦法吧?也無法帶返所查證身份
行政罰法34條啊
依行政罰法34條帶回查證
再不配合就用社維法67條第二項辦他
駕駛人違規拒絕出示身分證明文件直接舉發60.1
異議記錄表本來就是給警職法使用的沒毛病
而且表內勾選的也都是警職法的內容啊
然後罰單有異議就如同上面學長說的
註記在罰單內就好了
署的取締一般交通違規作業程序有針對這部分敘明了啊 不
用猜
民眾異議紀錄表最近好像有更新版本,明天上班看清楚確定再
來回
但行罰§34Ⅱ④裡的情況急迫,在以下討論的截圖,仍難有
初步結論:http://imgur.com/s9MjeyU.png 且該討論的截圖
裡也有人回行人無法逕舉(不適用交罰§60Ⅰ)。
atgo1207提到的取締一般交通違規作業程序,107.4.28版的
可參考以下4張圖(可能其他人還有更新版的):
(抱歉05/14 02:58應該是行罰§34Ⅰ④=行政罰法第34條
第1項第4款。交罰§60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
第1項)
追加:關於這篇所討論的議題,去年九月有五位學者所寫的
解釋警職法書籍,也點出立法上有漏洞der:
想請教哪裡有相關規定說民眾表示異議警察停止行使職
權,如民眾要求填寫異議表,警察可以不用給的規範內
容?
因為異議書是警職法29的規範內容 道交條例之攔停舉
發自無適用 除非攔停後發現有警職法之發動事由
此外 關於行政罰法34的判例相關說明 請參見之前回文
依行政罰法34帶回 時效是否比照警職法3小時有待釐清
樓上於 http://bit.ly/3eLYBL4 裡,自己所截取的4則判決
或案例,其實皆非判例(目前最高法院行政判例,最新的到
97.7.17),而且該4則判決的抗告人或原告,既沒有請律師
,也只有第4則原告的姓名與法務部律師查詢系統的兩位律師
同名……此外,該4則判決內容,也沒有分析到行罰§34Ⅰ④
裡的情況急迫與與行罰§34Ⅱ。簡言之:可能遇到的當事人
太弱(該4則判決的抗告人或原告有主張但難見舉證)。
不過第4則判決的內文品質還不錯:http://bit.ly/2Rhd09c
(所以longlydreami小的上一列網址沒引錯吧?感恩)。
話又說回來:會為幾百幾千塊罰單的交通官司請律師的人呢
恐怕94狂XD
(勘誤:05/14 09:43推文的最高法院行政判例,應該要改為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在下抱歉先前這名詞文字順序打錯)
後面jackse大有回小弟一篇,與我同事說是2的看法一致
,討論到警職法第二條,希望版上各位學長姐也能對”
警察職權”這一塊幫忙解惑
剛查到立法院法律系統內文有警察2字的現行法,有192個,
有警察機關4字的現行法,有123個,猜想 #1WdRfFoe 討論到
警職§2Ⅱ末14字或其他必要之公權力之具體措施相關爭議,
恐怕會繼續因為冒出新的個案而沒完哭哭
2
5
小弟以前也被這問題困擾很久。請各位看看這想法。 說到警職法就要講到源頭-》大法官釋字535號。 先看解釋文的第一段 解釋文 警察勤務條例規定警察機關執行勤務之編組及分工,並對執行勤務得採取之方式加爆
學長(姐)好,以下為小學弟淺見: 一、攔查依據:本案警察按道交條例4、7、裁罰基準10 稽查違規人員 二、爭點在於警察執行交通任務是否算是警察職權? (一)按警職法第2條2項本法所稱警察職權,係指警察為達成其法定任務,於執行職務時,依法採取查證身分、鑑識身分、蒐集資料、通知、管束、驅離、直接強制、物之扣留、保管、變賣、拍賣、銷毀、使用、處置、限制使用、進入住宅、建築物、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場所或其他必要之公權力之具體措施。 (二)上述概念亦即強調任何警察勤務作為,只要是為了達成法定任務而做的具體公權力措施,都是廣義的警察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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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問] 行政罰法異議紀錄表與提審相關事由想請問各位我們是否有行政罰法第35條之異議紀錄文書? 假定某甲今天闖紅燈為警攔下後 警方欲以道交條例依法舉發,但某甲拒絕出示證件 此時應適用行政罰法第34條第4項 令其隨同至指定處所查證身分3
Re: [新聞] 防檢舉達人累翻警!道交條例三讀 正面表我很好奇道交法7之1的內容「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 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但行為終了日起逾七 日之檢舉,不予舉發。」 紅字這段是否就是在講民眾得向110報案敘明違規事實,那修法後是否民眾只能針對46項 目報案檢舉呢?X
[發問] 關於臨檢異議記錄表的問題雖然有在狄卡發文了 但可能礙於有學長姊沒有使用狄卡因此在這裡發問 想詢問一下關於警職法ㄉ異議記錄表可不可以不給? 關於警職法第29條是給民眾於警察行使職權時能夠事中救濟,也是給當下的員警立即反醒 的空間,如果民眾當下表示異議,員警認為有理由馬上停止或者更正執行,在這樣的情況1
[請益] 強制執行實務問題以下強執兩問求大大指點 1.無效執行名義納入分配,救濟途徑是聲明異議還是分配表異議之訴還是兩者皆可? 如果是兩者皆可,因為逾時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會被駁回還是視為提起聲明異議? 2.申請在後的假處分執行因為牴觸申請在先者而無法執行,執行法院是裁定駁回還是行政簽併待前案執行完畢始駁回? -- Sent from my Windo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