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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閒聊] 取締未配戴口罩案件作業程序

看板TPC_Police標題Re: [閒聊] 取締未配戴口罩案件作業程序作者
antony401
(k418)
時間推噓12 推:12 噓:0 →:51

推文下有很多學長姐說警職法不適用,那若依警職法第6條1項3款作為盤查依據呢?

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

因應嚴重傳染病疫情,未戴口罩可屬具體危害吧?

不提供再依第7條強制,


不是想要包工程,但現在就是要做這樣的事,積極保護同事的立場下還是要思考適法的問題,還請各位學長姐理性討論,先謝過了


此外,學弟還有一個問題,若違規人給予資料我們也已依規定處理了,違規人仍然在戶外不戴口罩徘徊,可否連續告發?以及告發間隔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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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7.26.243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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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alkyrie0205/22 10:55這問題應該是在所謂事實足認的程度 在你心裡到幾% 會

valkyrie0205/22 10:55被你認為是*犯罪*行為 至於沒戴口罩是不是犯罪行為就.

valkyrie0205/22 10:55...

barrylee05/22 10:59傳染病37有規定連續處罰

lolicon010105/22 11:00如果他確診我覺得有具體危害,他沒確診就不算,一點

lolicon010105/22 11:00拙見

qw598016205/22 11:13 看看立法理由吧.. 不要看字讀字

adoko05/22 11:40啊...不過最近都是疾管署屬 不適用

fatcop05/22 11:44你這樣只會無上限的擴張警察權

feng012105/22 12:08有事實足認比合理懷疑的程度更高,這時候要探討的是你

feng012105/22 12:08依據事實是什麼

依據事實就是沒有戴口罩,這很事實吧,應該沒有什麼需要懷疑,這個說法ok嗎? 其實如果就立法理由,四大任務應該也可符合吧?保障人民權益與保護社會安全 第3項內也沒有說一定是要”犯罪”,不知道這樣想有沒有問題?畢竟只是盤查身分,告 知依此理由的干預人民權利我認為尚符合比例 如果警職法認為都不適用,再不然就是一樣回歸行政罰法34條處理這樣呢? 不是要無限上綱我們的權責,只是現在就是要你去執行時,我們總要有個法去依法行政, 在新法不可能立即完成時,我們還是要依現有法規來想辦法,至少不會別人叫你做什麼你 就做什麼,依據是什麼連解釋也沒辦法解釋,完全沒有模糊的空間可以爭辯 當然,也可以消極的說我不做或者不干警察的事 但國難當前,總是有人會願意積極任事的,只不過必須要想辦法保護好自己的身體健康和 探討我們能做什麼和怎麼做

※ 編輯: antony401 (114.37.26.243 臺灣), 05/22/2021 12:38:51

bobgun121105/22 12:16哪來的具體危害?你確定沒戴口罩的人有確診了嗎?

q751196605/22 12:16你確定這個未戴口罩者有確診,才構成防止具體危害的可

q751196605/22 12:16能吧......?

我是覺得說確診才是具體危害可能有空間,舉例來說,一個人拿水果刀走在路上,有沒有 這條項的適用?且只是要查證身分,並沒有要限制人身自由還是逮捕什麼的,應該也不違 比例原則?

※ 編輯: antony401 (114.37.26.243 臺灣), 05/22/2021 12:47:45

asf7860905/22 12:51你現在是面對一般未確診的一般民眾喔 要盤查人家 你要

asf7860905/22 12:51不要再考慮一下?

HeyJayK05/22 12:59就沒主管機關權限了,一直想要包工程幹嘛啦

feng012105/22 13:00行政罰法我認為也行不通,因為要有主管機關在場你才得

feng012105/22 13:00適用,交通違規之所以可以用這條帶回去,是因為道交條

feng012105/22 13:00例有授權警察執行;傳染病防治法沒有授權警察。

kaplooiewei05/22 13:03未戴口罩是觸犯規定的防疫措施,你執行防疫工作就是

kaplooiewei05/22 13:03要主管機關在場

feng012105/22 13:03沒戴口罩是違規行為,不得做為事實依據。事實依據可能

feng012105/22 13:03是這個地區是疫情熱區之類的。

kaplooiewei05/22 13:06你要防止危害(未戴口罩)解決辦法是讓他戴上口罩,

kaplooiewei05/22 13:06不是查證他身分

嗯嗯沒錯其實就是要他戴上口罩而已….但不受控的我們總不能跟他大眼瞪小眼….感謝上 面各學長姐的意見和討論

※ 編輯: antony401 (114.37.26.243 臺灣), 05/22/2021 13:28:59

ninichen12805/22 13:40既然是警職法 何謂職權 職權的界限在哪

ninichen12805/22 13:43職權有界線 不是包山海啊!不然幹嘛區分管轄 所有行

ninichen12805/22 13:43政 警察都能用警職法啊 沒有界線 捕蜂、防澇、抗敵、

ninichen12805/22 13:43巡防都能...

valkyrie0205/22 13:45最好看看違反傳染病防治法37條罰則是什麼 再想想這可

valkyrie0205/22 13:45適用警職法嗎?警職法是針對什麼才能發動這最好還是想

valkyrie0205/22 13:45看看

ninichen12805/22 13:48行政事務 分門別類的行政機關管轄職權都廢除 警察國

ninichen12805/22 13:48家好了

ninichen12805/22 13:59相信警察也不冷漠,無依據就算了,但麻煩n95防護口罩

ninichen12805/22 13:59?面罩?護目鏡?防護衣?防疫津貼?先給,然後再麻

ninichen12805/22 13:59煩派衛生局人員陪同街頭服勤一下,他們主導執行,警

ninichen12805/22 13:59察從旁邊協助,這樣還差不多,ps津貼加給要有,專業

ninichen12805/22 13:59單位支援防疫都有錢了不是?

一年了,沒有任何因應的法規修訂,爆發了,沒有人有空也沒有人在乎了,天佑大家

※ 編輯: antony401 (114.37.26.243 臺灣), 05/22/2021 14:09:50

ninichen12805/22 14:22主管機關要稽查口罩走的是行政程序法

ninichen12805/22 14:28看看各行政機關的組織法 就知道是不是該類行政事務

ninichen12805/22 14:28的主管機關 先必須是是主管機關 才有使用警職法作為

ninichen12805/22 14:28行使之依據的必要

ninichen12805/22 14:31警察的範圍侷限在警察法裡(組織法)

lemon112305/22 14:43這......

SWICHBR05/22 15:08不是警察的東西,拜託不要用警職法無限擴大,我們不是不

SWICHBR05/22 15:08想為國難做事,而是任何事情都有主管機關,而我們只是被

SWICHBR05/22 15:08動的行政協助,搞到我們要主動出擊,就是有問題,不要再

SWICHBR05/22 15:08護航了

koreapig556605/22 15:37用警職法來做衛生單位的事 根本矛盾

samnpc05/22 15:50說實在的,等被告上法院就知道答案了

ninichen12805/22 16:02 https://i.imgur.com/d5tON9o.jpg

圖 取締未配戴口罩案件作業程序

ninichen12805/22 16:04上面0市政府衛生局發布的裁罰基準 應該能解惑你上面

ninichen12805/22 16:04連續處罰的問題

ninichen12805/22 16:15公務員恪遵依法行政 不借故端跨越法治 不恣意侵害人

ninichen12805/22 16:15權 的重要性 不亞於防疫

aarzbrv05/22 17:58具體危害?身體內建遠距快篩感應確診超能力嗎?具有這類

aarzbrv05/22 18:00特異功能者應該直接擔任疾病管制署顧問吧?XD

ComfortPTT05/22 21:42邏輯堪憂

ComfortPTT05/22 21:42更正

rom053105/22 22:59你如何說明「具體危害」?

rom053105/22 22:59沒帶口罩不等於帶原者,所以應該不符合具體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