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取締未配戴口罩案件作業程序
推文下有很多學長姐說警職法不適用,那若依警職法第6條1項3款作為盤查依據呢?
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
因應嚴重傳染病疫情,未戴口罩可屬具體危害吧?
不提供再依第7條強制,
不是想要包工程,但現在就是要做這樣的事,積極保護同事的立場下還是要思考適法的問題,還請各位學長姐理性討論,先謝過了
此外,學弟還有一個問題,若違規人給予資料我們也已依規定處理了,違規人仍然在戶外不戴口罩徘徊,可否連續告發?以及告發間隔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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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問題應該是在所謂事實足認的程度 在你心裡到幾% 會
被你認為是*犯罪*行為 至於沒戴口罩是不是犯罪行為就.
...
傳染病37有規定連續處罰
如果他確診我覺得有具體危害,他沒確診就不算,一點
拙見
看看立法理由吧.. 不要看字讀字
啊...不過最近都是疾管署屬 不適用
你這樣只會無上限的擴張警察權
有事實足認比合理懷疑的程度更高,這時候要探討的是你
依據事實是什麼
依據事實就是沒有戴口罩,這很事實吧,應該沒有什麼需要懷疑,這個說法ok嗎? 其實如果就立法理由,四大任務應該也可符合吧?保障人民權益與保護社會安全 第3項內也沒有說一定是要”犯罪”,不知道這樣想有沒有問題?畢竟只是盤查身分,告 知依此理由的干預人民權利我認為尚符合比例 如果警職法認為都不適用,再不然就是一樣回歸行政罰法34條處理這樣呢? 不是要無限上綱我們的權責,只是現在就是要你去執行時,我們總要有個法去依法行政, 在新法不可能立即完成時,我們還是要依現有法規來想辦法,至少不會別人叫你做什麼你 就做什麼,依據是什麼連解釋也沒辦法解釋,完全沒有模糊的空間可以爭辯 當然,也可以消極的說我不做或者不干警察的事 但國難當前,總是有人會願意積極任事的,只不過必須要想辦法保護好自己的身體健康和 探討我們能做什麼和怎麼做
※ 編輯: antony401 (114.37.26.243 臺灣), 05/22/2021 12:38:51哪來的具體危害?你確定沒戴口罩的人有確診了嗎?
你確定這個未戴口罩者有確診,才構成防止具體危害的可
能吧......?
我是覺得說確診才是具體危害可能有空間,舉例來說,一個人拿水果刀走在路上,有沒有 這條項的適用?且只是要查證身分,並沒有要限制人身自由還是逮捕什麼的,應該也不違 比例原則?
※ 編輯: antony401 (114.37.26.243 臺灣), 05/22/2021 12:47:45你現在是面對一般未確診的一般民眾喔 要盤查人家 你要
不要再考慮一下?
就沒主管機關權限了,一直想要包工程幹嘛啦
行政罰法我認為也行不通,因為要有主管機關在場你才得
適用,交通違規之所以可以用這條帶回去,是因為道交條
例有授權警察執行;傳染病防治法沒有授權警察。
未戴口罩是觸犯規定的防疫措施,你執行防疫工作就是
要主管機關在場
沒戴口罩是違規行為,不得做為事實依據。事實依據可能
是這個地區是疫情熱區之類的。
你要防止危害(未戴口罩)解決辦法是讓他戴上口罩,
不是查證他身分
嗯嗯沒錯其實就是要他戴上口罩而已….但不受控的我們總不能跟他大眼瞪小眼….感謝上 面各學長姐的意見和討論
※ 編輯: antony401 (114.37.26.243 臺灣), 05/22/2021 13:28:59既然是警職法 何謂職權 職權的界限在哪
職權有界線 不是包山海啊!不然幹嘛區分管轄 所有行
政 警察都能用警職法啊 沒有界線 捕蜂、防澇、抗敵、
巡防都能...
最好看看違反傳染病防治法37條罰則是什麼 再想想這可
適用警職法嗎?警職法是針對什麼才能發動這最好還是想
看看
行政事務 分門別類的行政機關管轄職權都廢除 警察國
家好了
相信警察也不冷漠,無依據就算了,但麻煩n95防護口罩
?面罩?護目鏡?防護衣?防疫津貼?先給,然後再麻
煩派衛生局人員陪同街頭服勤一下,他們主導執行,警
察從旁邊協助,這樣還差不多,ps津貼加給要有,專業
單位支援防疫都有錢了不是?
一年了,沒有任何因應的法規修訂,爆發了,沒有人有空也沒有人在乎了,天佑大家
※ 編輯: antony401 (114.37.26.243 臺灣), 05/22/2021 14:09:50主管機關要稽查口罩走的是行政程序法
看看各行政機關的組織法 就知道是不是該類行政事務
的主管機關 先必須是是主管機關 才有使用警職法作為
行使之依據的必要
警察的範圍侷限在警察法裡(組織法)
這......
不是警察的東西,拜託不要用警職法無限擴大,我們不是不
想為國難做事,而是任何事情都有主管機關,而我們只是被
動的行政協助,搞到我們要主動出擊,就是有問題,不要再
護航了
用警職法來做衛生單位的事 根本矛盾
說實在的,等被告上法院就知道答案了
![圖 取締未配戴口罩案件作業程序](https://i.imgur.com/d5tON9o.jpg?e=1680851056&s=NBch2hpZYsRrILuOqfv-vA)
上面0市政府衛生局發布的裁罰基準 應該能解惑你上面
連續處罰的問題
公務員恪遵依法行政 不借故端跨越法治 不恣意侵害人
權 的重要性 不亞於防疫
具體危害?身體內建遠距快篩感應確診超能力嗎?具有這類
特異功能者應該直接擔任疾病管制署顧問吧?XD
邏輯堪憂
更正
你如何說明「具體危害」?
沒帶口罩不等於帶原者,所以應該不符合具體危害
爆
Re: [發問] 民眾異議紀錄表學長(姐)好,以下為小學弟淺見: 一、攔查依據:本案警察按道交條例4、7、裁罰基準10 稽查違規人員 二、爭點在於警察執行交通任務是否算是警察職權? (一)按警職法第2條2項本法所稱警察職權,係指警察為達成其法定任務,於執行職務時,依法採取查證身分、鑑識身分、蒐集資料、通知、管束、驅離、直接強制、物之扣留、保管、變賣、拍賣、銷毀、使用、處置、限制使用、進入住宅、建築物、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場所或其他必要之公權力之具體措施。 (二)上述概念亦即強調任何警察勤務作為,只要是為了達成法定任務而做的具體公權力措施,都是廣義的警察職權。29
Re: [新聞] 女老師拒盤查遭中壢警「大外割」上銬!安安 我阿肥啦 這件案子的後續出來了 看到底下推文比起幾年前類似濫用職權警察一堆人蝦挺 看來要求警察按規定執法的觀念已經越來越多人認同... 前陣子在隔壁板有位鴿子的文章裡面就有提到自己濫用職權4
Re: [閒聊] 我被帶回派出所了原文恕刪 其實如果以後遇到這種事可以直接向警察提出釋字第535號拒絕接受臨檢 「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 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如果對方堅持要查證你的身份,你也能提出警察職權行使法第4條先記錄他的編號15
Re: [發問] 警方到場處理事情,查證身分的法源依據想順便發問! 1.若是開罰單(小弟遇到的是違規設攤,道交82-1-10)的情況,若不提供身分,能否發動警職法7條2項的帶返所盤查? 2.警職法第六條所稱各「犯罪」,單指刑法嗎? 3.若是因其他事由發動的查證身分,是否符合警職法第29條之救濟,必須製作民眾異議紀錄呢? -----4
[發問] 行政罰法異議紀錄表與提審相關事由想請問各位我們是否有行政罰法第35條之異議紀錄文書? 假定某甲今天闖紅燈為警攔下後 警方欲以道交條例依法舉發,但某甲拒絕出示證件 此時應適用行政罰法第34條第4項 令其隨同至指定處所查證身分6
[發問] 警職法可攔停時間如題 想用如依據警職法攔停人車的話 法定是否有限制可以盤查多久!? 對方已經出示證件 並查證完全身分所以沒有第7條適用3
Re: [新聞] 音樂老師遭臨檢壓制案 員警違法逮捕判刑濫用警察職權法 警察非法把人民帶到派出所查證身分 已經不是第一次了 google很多案例 舉例:2
Re: [問卦] 肛門藏毒,是不是隔離者都要掰開?抽查你老母 傻逼 臨檢的執行標準在這裡啦 節錄釋字535號之意旨- 各位30公分學長及F奶學姊大家好 依據新聞報導內容,小學弟是覺得一開始處理的方式就錯誤了 國道學長在接觸到該名民眾時,該民眾語焉不詳,疑似精神異常時,就應該要有警覺心 將該民眾帶返駐地並通知家屬前來帶回,不知道將其護送到交流道平面是要直接放行 他,還是要派出所來交接?如果是前者,放行以後民眾還是有可能跑回國道,如果是後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