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處罰中火1千8百萬、廢止2部機組全不
依照台中市生煤自治條例 使用生煤為燃料之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
應減少生煤使用比例 從自治條例公布起四年內減少四成使用量
台中市府認定 依照公布條例前年度實際生煤使用量1839萬噸來算
中火需在四年內減少使用量至1104萬噸
環保署卻刻意用較寬標準 以許可量2100萬噸計算 減至1260萬噸即可
雙方是對於自治條例中使用量字眼有爭議
且10%容許誤差值係屬主管機關裁量權 不是一定有
依照環保署環署空字第1050008078號發函
「生煤年使用量屬可控制條件,且不受量測儀器或設備本身誤差而有所變動,故生煤、
石油焦或其他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販賣或或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尚無規定得有10%之
容許誤差」 由此可見生煤使用量無10%容許值之許可範圍
另外第二點 生煤自治條例明確規定
「應配合環保局每年重新檢討之空氣品質狀況,減少生煤使用之比例,並配合辦
理生煤使用許可證及操作許可證異動」
環保局檢討生煤使用量並註記於許可證中 應無不法
所以針對爭議之處 應由行政法院認定 既然已經走到訴願程序 為何不等司法調查結果?
逕自撤銷行政處分 違不違法環保署與中央社說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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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點好笑,大媽是對的!!
就算被打臉了,還是要堅持下去
探討的蠻細的。不過那自治條例的明確性有點問題,減
多少比例誰說的算?
先說有罪,如果沒辦法證明沒罪。就是有罪。罰了再
說。別人怎麼證明沒罪都不算,因為就是有罪。不然
等進入司法程序!對!你說了算!?有趣!
當然是草包粉說了算
你講的環保署認定違法事由,跟這篇新聞差很多耶
環保署列了三個原因,都沒有提到10%的操作誤差值
你可以搜尋新聞 爭議核心就在於生煤用量限制認定 也就是許可使用量與實際使用量差別 市府對中火三次處分 均是依照實際使用量核算 與環保署認定不符
然後你提到的
「應配合環保局每年重新檢討之空氣品質狀況,減少
生煤使用之比例,並配合辦
理生煤使用許可證及操作許可證異動」
環保署說法是這樣
台中市環保局於108年11月19日核發許可證內容中,逕
將「108年1月26日至109年1月25日全廠生煤年使用量
不得超過1104萬噸」等非屬中火原申請項目內容,自
行載入備註欄中
在11月下旬,突然講這一年生煤用量要改
這種事後才補記的東西,再怎麼樣都會被打槍吧
市府沒有事後補記 這是中火申請2號機許可證異動 核發新許可證加進去的 環保局應該有與中火討論 看看審查回覆紀錄就知道
除非你生煤自治條例凌駕一切法律,那就另當別論
地方條例能否超出或低於中央法規,是有空間的
上乘條例:地方可以定更嚴格的管制措施
更嚴格沒問題呀,但可以年底才講說今年要加嚴嗎?
當今法律有哪一條允許這麼做的
如果這樣可以,那內政部講說中港路速限改為40
然後警察把一年前錄到的超速車輛都拿去開單
這應該也不違法吧
講過很多次了,大媽市長根本沒有要認真治理台中空污
問題。上任以來只有空污議題時就抓中火出來鞭一下。
空污跟中火有關,對中火下手是正確的,但空污源不是
只有中火,治理中火是對的,但只針對中火就是政治操
作。台中空污問題只能再等三年看下一任了。
你先講一下你是不是念法律的好嗎
搞不懂你哪來的自信跟人討論行政法 笑死
走到訴願程序跟環保署有沒有撤銷權有什麼關係
你先講清楚這一點再來胡扯後面的實體問題好嗎
你引用中央社新聞 所以我針對新聞中環保署空污法觀點討論 不用動不動質問別人是不是唸法律 你也能發一篇支持環保署空污法論點 我的重點是指出空污法實務上爭議之處
※ 編輯: ganninian (110.30.185.85 臺灣), 02/27/2020 20:02:09回答問題很難嗎
不是 這樣可以嗎
環保署就是中市環保局的上級機關,是要講幾次
本來根本連跟下級機關解釋的必要都沒有
法制局是念誰的行政法說上級機關要受下級機關的訴
願決定拘束?
你不懂也沒關係,一直跟專業人士爭要幹嘛啊
空污法第28條 生煤許可證核發審核機關是直轄市或縣
市主管機關 市府有權廢止或通過 所以違法行政處分
違法之點在哪 可以說明嗎
你說的是程序面 但我認為實務面才是重點
如果實務上沒有違法 為何環保署可以撤銷?
是不是以後其他工廠違規 環保署一句話就能撤銷地方
政府裁罰?
台電說,台中市政府9月召開聽證會提出所謂「1104萬
公噸」的減煤目標,10月22日才正式發函告知須於109
年1月25日前達成
台電說明,台中電廠2號機完成環保改善工程,彰顯台
電努力管制排放、追求環保的努力與用心,但因排放
參數改變,依法向台中市政府申請許可證異動。結果台
中市政府上(11)月19日回函附加了「減煤至1104萬公
噸」之條件,因此衍伸出可能違反「固定污染源設置
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31條規定「審查範
圍不得及於申請項目或內容以外之事項」,以及第42
條規定「審核機關不得以任何形式之處分增加法規所
未明定之義務」之適法性爭議。
你覺得這是有討論過的嗎?
要申請許可異動或變更 應該都會透過環保顧問公司撰寫申請書 許可排放量 原物料使用量都要仔細核算過 這麼繁雜專業的過程不太可能由台電自己來 申請書送審後 主管機關一定會回覆審查意見 這當中會經過一番討價還價 且許可證准駁權力在於主管機關 為何等到被罰了才提出異議? 反正今天市府駁回訴願了 接下來應該是走行政訴訟 交給法院釐清吧
※ 編輯: ganninian (110.30.185.85 臺灣), 02/27/2020 21:36:28台電說明,台中電廠9號機7月4日申請展延,台中市政
府遲未核可,卻在11月20日突然來函,以「誤繕」為
由,將原許可證寫的「『自』109年1月26日『起』應
減少全廠生煤用量百分之四十」,更正為「『至』109
年1月26日『前』應減少全廠生煤用量百分之四十」。
此一更正已涉及實質內容的變更,因此衍伸出涉及行政
程序法第101條有關「誤繕」及「更正」不能影響原處
分效力之適法性爭議。
你覺得是被罰才提出異議嗎?
000262-260511
據悉,台中市府審查中火2號機環保改善工程異動申請
許久,20日突核發同意函,惟額外加註生煤使用量,
需從103年實際使用1,839萬噸降至108年的1,104萬噸。
但台電尚未正式提出中火9部機組生煤許可展延,中市
府「突襲」舉動,令台電措手不及。
這新聞看下來怎麼看都是單方面的
依照許可證實質審查規定 主管機關需於公私場所繳費
完35日內完成審查並通知審查結果 不太可能像新聞講
的審查許久 當然新聞講的也是片面 實際情況讓法院去
認定
我的意思不是審查花了多久
而是就台電說法不像是有來有往的討論
比較像是等待市府審核結果
還是說這種許可證的審查,是可以要求台電行使同意權
的
如果台電不滿意市府加註但書,台電可以拒絕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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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中市府3度稽查中火 台電:放過電廠員工與剛剛不小心回文結果寄到原PO信箱 真是抱歉...不過懶得重新打了 附上一些搜尋到的資料給台中市民們參考 引述臺中市公私場所管制生煤及禁用石油焦自治條例 第三條末- 林佳龍2015/12/25 =============================== 改善空汙,台中邁出一大步! 《#台中市公私場所管制生煤及禁用石油焦自治條例》今天獲議會三讀通過,自條例公布 日起4年內須減少40%生煤使用量,台中不再核發新設固定汙染源生煤或使用石油焦用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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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郭台銘質疑燒煤生肺癌 台電:中火6年減ㄟㄟ 林佳龍強調,台中市自訂《公私場所管制生煤及禁用石油焦自治條例》,台電必須在一○ 九年要達到減少百分之四十生煤使用量,日前重新送件承諾未來二年減少百分之十五,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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