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因留停是否可將婚假展延
教師請假規則第三條第二款第三項:
三、因結婚者,給婚假十四日,應自結婚登記之日前十日起三個月內請畢。但因特殊事由經學校核准者,得於一年內請畢。
其實這次因為疫情所以行政院特別發那個公文,就符合所謂的特殊狀況,所以學校才核准你可以在一年之內請假完。
可是你自己先請了育嬰留停(到7.31),期限還超過這個一年期限(到4.30),那就不好意思了,兩者之間是互不干涉也不相衝突的,也就是說4.30前你沒有用掉你的婚假,就會因為第三條第二款第三項而失效了。
它的執行不會因為你請了一個期限蓋過它的育嬰假(或是其他任何的假)而受到影響,4.30前你沒有用掉那它就是沒了。
硬要鑽,不是不行。例如你可以現在把你的育嬰假銷假回去上班,然後立刻請婚假,請婚假完再立刻請育嬰假。
不過你會一次得罪教務,人事,校長,還有很多同事。原因在上一則的推文裡面幾乎都講完了。那你就要做好心理準備,最糟糕的結果是以後你做什麼事人家都會對你公事公辦,你要請假找代課還是換課調課都非常困難,你回來以後是否能在這種對抗排擠的職場還能做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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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跟育嬰中產假一樣,真的就是開看一點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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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心,有些宵貪很敢的(不是指原po)不但照樣會這樣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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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來上班之後,還會到處申訴職場不友善、職場霸凌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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