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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某些被pua的人也算有可恨之處吧?

看板Boy-Girl標題[討論] 某些被pua的人也算有可恨之處吧?作者
KAWABONGGA
(硬梆梆)
時間推噓 2 推:2 噓:0 →:4

Pua我承認是不健康的兩性關係啦

但假設某甲真的是基於pua的主觀而為行為,且某乙亦已認知到這屬於pua的行為好了,又有對話內容等等可以佐證確屬無爭議,一般大眾皆認為的常見pua行為。

但某乙卻未立即適時的結束該不健康關係,而放任其持續下去侵蝕自己的身心靈,難道不用負責?

相信以上也常見於那些感情抱怨文

但是呢

其實當事人只要自己想要結束關係即得結束,無須對方同意,那基於自我負責及過失相抵原則,被pua之一方倘對於自己的過失行為未善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且該過失行為共同成為損害發生的原因事實,即應減免賠償義務人的損害賠償範圍,不得將該責任轉嫁賠償義務人。

更甚者,基於損害相抵原則,同一原因事實使債權人同時受有損害及取得利益者,損害賠償範圍須扣除所取得之利益,否則即屬不當得利。方符合完全賠償原則下的損害填補。

以這種案例來看,損害發生的原因事實既然是不健康交往關係的繼續,某乙若未及時結束而放任關係惡化自己的身心靈,難謂無過失

再者,有些交往關係是pua的一方同時負擔他方的食衣住行育樂,既然未及時終止交往關係,關係持續中,某乙當然持續的受有利益,某甲應負的責任理當應扣除某乙所取得之利益

以上是屬於受到輿論撻伐程度(賠償範圍)的問題,要嘛減免或免除一方被撻伐的力度,要嘛連同另一方一起撻伐

那為何社會大眾如此雙標而讓正義的天秤呈現不合理的傾斜呢?

可憐之人其實也有可恨之處吧?

為啥要那麼玻璃呢

玻璃就算了

為何不敢即時終止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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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mes01818 09/27 09:15感情的事情沒這麼簡單… 很多父母明明沒有義務,也

james01818 09/27 09:15是長期資助小孩的生活費啊,明明小孩都快40歲了,

james01818 09/27 09:15但因為沒有工作,父母只好一直養下去。

james01818 09/27 09:16你想過為何父母不停止給生活費,讓小孩長大,經濟獨

james01818 09/27 09:16立嗎?愛就是這麼複雜。

VoV 09/27 09:20一個願打,一個願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