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追加起訴?
如題
北院考題
某甲加入詐欺集團,擔任提領贓款車手,
經北檢檢察官偵辦後認為甲於110年1月底在台北提領被害人a之贓款
涉嫌加重詐欺取財罪,而於110年5月向台北地院提起公訴 (下稱前案)
,北院審理期間 甲另因110年1月初 因加入同一詐欺集團,
在基隆提領被害人b之贓款而經基隆地檢署檢察官偵辦(下稱後案
,基檢檢察官認為後按前案有數罪關係。
Q1:台北地院對於後案有無管轄權?
Q2:若基隆地檢檢察官,就後案對北院提起公訴,則北院法官應如何判決?
Q1
本來以為有刑訴第6條7條的適用 一人犯數罪 ,相牽連案件 得由
6條1項其中一法院管轄,但後案好像根本還沒起訴,
且犯罪地在基隆,應由基隆地院管轄才對,北院無管轄權
Q2
既然北院無管轄權主文應以不受理判決 程序駁回之
但又感覺是考刑訴265追加起訴 ,追加起訴要符合追加之訴是相牽連案件
相牽連案件經檢察官起訴且繫屬法院 。
甲一人犯數罪 因此可以追加起訴,不過這樣好像又和第一題矛盾惹
不知何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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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ikariamman (117.56.59.54 臺灣), 04/17/2023 17:50:48
※ 編輯: ikariamman (117.56.59.54 臺灣), 04/17/2023 17:5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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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忘了還有第15條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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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有無管轄,不就是假設起訴後…否則控訴原則下,任一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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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都無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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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這題目出得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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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請益] 刑訴不可分請益因為通姦除罪化了,而且我覺得你把案件單一性的概念搞混了,所以我幫妳換成兩個情境 ----- 情境1 甲對乙丙提出普通傷害告訴,檢察官偵查犯罪事實後,發現事實上當時傷害甲的人其實是丙 丁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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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請益] 刑訴不可分請益:---- 因通姦已除罪 試以傷害設例: >>>若丙丁傷害甲 惟甲誤以為係乙丙 甲為傷害罪直接被害人 依232 得向偵查主體依242告訴(乙丙傷害甲) 告訴效力範圍本及於 乙傷害甲+丙傷害甲 之2個犯罪事實 無須動用2391
Re: [課業] 有罪加有罪始生不可分我的答題,參考看看,(等待其他高手補充寫不好的地方@@) (一).檢察官以言詞追加起訴合法,撤回追加起訴不合法 1.法條 (1).265追加起訴,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言詞或書面 (2).7相牽連案,一人犯數罪1
Re: [課業] 單一案件上訴問題?: 個人認為高點的解題方向沒有錯。 這題是在考是否為無效不起訴、漏未判決或漏判救濟、單一性案件審判不可分及上訴不可分的原則與例外。 首先是偽造信用卡罪與行使偽造信用卡罪,在一般情況下,以罪數論判斷,兩者應該是處於吸收犯單一案件關係。 其次是單一性案件在偵查與審判階段判斷效力,依目前實務見解,以欠缺處罰條件為由作成的確定不起訴處分,僅就該不起訴處分實際認定的事實發生實體確定力,就本質上屬於法律上單一案件的他部犯罪事實,不生實體確定力;至於審判階段,經檢察官就單一性案件一部犯罪事實起訴,法院審理後認為未經起訴的他部犯罪事實與經起訴的犯罪事實為單一性案件,且兩部分皆有罪的情況下,未經起訴的犯罪事實有第267條一部起訴效力及於全部適用,法院就全部犯罪事實皆得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