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請教一題民法考題
甲於乙之餐廳內白吃白喝,欲離開之際,乙得否將甲攜帶的行動電話及手錶扣留於店內?(A) 應報警處理,不得留置
(B) 在甲未清償債務前,乙得行使留置權
(C) 在甲未清償債務前,乙得行使質權
(D) 在甲未清償債務前,乙得行使抵押權
答案是C
請問為何不是B留置權?
民法612條
主人就住宿、飲食、沐浴或其他服務及墊款所生之債權,於未受清償前,對於客人所攜帶之行李及其他物品,有留置權。
第四百四十五條至第四百四十八條之規定,於前項留置權準用之。
民法928條
稱留置權者,謂債權人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債權之發生與該動產有牽連關係,於債權已屆清償期未受清償時,得留置該動產之權。
債權人因侵權行為或其他不法之原因而占有動產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其占有之始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該動產非為債務人所有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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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廳的債權發生與手機動產沒有關係,有關係的部分是餐廳
提供的服務或餐點;612條餐廳未受清償前對於客人的其他
物品(手機)有留置權。按照文義應該是這樣。
物權的優先效力?
白吃白喝跟手機有什麼關系?當然是質權擔保
還以為是國考的題目,怎麼沒看過,查了一下是108年鐵路局
營運人員甄試試題...
這題可能在考對岸民法吧,查了一下對岸翻譯的德國民法典
,§704 BGB 翻成質權,甚至對岸還有“法定質權”這東西。
翻作“留置權”的東西,則是出現在§273 BGB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47條的留置權,指債權人可以留置
“已經合法佔有的”債務人的動產。
德國民法第273條的Zurückbehaltungsrecht, 維基百科則是
翻作保留權。
德國民法第704條,Pfandrecht des Gastwirts, 店主的動產
質權。似乎是在考德國民法?!
而且題幹的“扣留”,出現在我國台灣地區的民法考題上也
是黑人問號。
題幹跟選項有點不是很搭,而且選項A才合乎台灣日常,吃霸
王餐不付錢叫警察,哪裡有在客人留下電話及手錶給店家賒
帳的。
查詢了民法,也有用扣留,似乎不專屬於公法,好吧,收回
上面推文的成見...。
我也覺答案為何不是B ,一樓推文我也看不懂,所以不就是B嗎?
1樓前面講的第928條留置權的要件,像是修車廠修好客人的
車,客人未付清修理費前,可以將車留置在修車廠(其實這案
例也符合德國民法第273條的債務保留)。至於第612條的留置
權,則是有法定寄託關係下的留置權(德國民法第704條的旅
店主的質權則是比照出租人質權)。
這題出得很怪,不過也因為這題挖到一篇碩論來排時間看,
《兩岸留置權制度之研究》。
行動電話和吃到飽這件事沒有關係 當然不會是留置權
我覺得應該是A 不能扣留
看錯 撤回 謝謝
可能答案給錯了吧
畢竟不是每題都有人會去申請試題疑義
還是覺得是B留置權。看一下民法第884.885條關於質權的定義,
供擔保之動產,首先要以該動產做“擔保”這個動作吧。另外
民法第929條,營業關係所生之債權,視為前條所定之牽連關係
,所以留置權沒錯呀…
漏字:視為“有”前條所定之牽連關係
吃個飯就變成商人 厲害了
我覺得不用糾結在這種題目,不知出題者是從哪個判決或判
例節錄出來考的
不過,我分享自己經驗,我有次的確到外面餐廳吃飯,忘記
帶錢包,留下手機做擔保給店家,然後回家拿錢
,我那時的想法是我手機比我消費的餐費還高,做為付錢
的擔保,應該是足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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