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行政法比例原則時事題問題
希望能得到純考試的討論,不涉及政治問題。
題目:政府可不可以強迫人民施打特定疫苗呢?
A市出了一個公告,各醫院及衛生局應於某年某月某日之前造冊施打疫苗人員至疾病管制處。
有禁忌或其他原因未能施打者,應送診斷證明,否則將依照傳染病防治法36條及70條第一項第二款裁罰。
下附條文:
第36 條 (民眾應配合檢查、治療、預防接種或其他防疫檢疫)
民眾於傳染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配合接受主管機關之檢查、治療、預防接種或其他防疫、檢疫措施。
第70 條 (罰鍰)
I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必要時,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之:
二、拒絕、規避或妨礙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六條規定所定檢查、治療或其他防疫、檢疫措施。
我的第一個想法,就是用比例原則來回答,參考書中的例子,釋字690討論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是否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還有憲法23條的比例原則。
正方觀點:疫苗雖為預防性作用,並不能達到完全遏止傳播之效用。但因無其他侵害較小之方法,自屬必要且有效控制疫情之手段,故符合比例原則。
反方觀點有點想不到,不知道版上能不能提供一些思路,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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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性尊嚴
先討論目的手段關聯
70條處罰鍰的理由沒有包含預防接種,或許可以從這裡下
手?
70條有說「或其他防疫、檢疫措施」。依照不明確法律概念原則,接種疫苗感覺算在內 ?
※ 編輯: ime5566 (49.158.132.182 臺灣), 06/10/2021 21:45:06先去看公告性質吧
先看公告性質是什麼意思?
※ 編輯: ime5566 (49.158.132.182 臺灣), 06/11/2021 09:55:16傳染病防治法70條1項2款,將36條內容寫了一遍並將“預
防接種“刪除,可見立法者有意將”預防接種”排除於裁罰
權之外。行政機關訂定行政命令及施予裁罰性行政處分不
能逾越法律授權範圍,違反行政程序法150第2項。
違反行政權與立法權分立及尊重
這根本是市府認事用法嚴重錯誤,欲以不當手段達成目的。
上一句牽扯到政治意味了,請忽略,抱歉!
這裡有名律師給解答了
D5ZOISUMYAZQ4I34/
若將公告定性為一般處分 就適合用行政訴訟 但若定性為法
規命令 就要討論合憲性問題了(不論比較法的確認法規命
令違法之訴的話)
如果我的話會定性為法規命令 且有行政罰J522授權明確性
應以嚴格標準為之 有違授權明確性
A市哪有權力管中央的事務XD
要討論有無違憲拿48條才是有強制 預防接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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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閒聊] 陳部長時中:「日常生活還是要正常地過」好吧, 醫事人員沒有出那麼多包、有感控原則、整個職涯都在面對感染風險, 那請問: 為什麼現在有醫生仍然感染了? 講那麼多, 結果還是被感染了! 也傳染給他的女朋友了! 所以到底誰比較偉大? 偉大就有用? 偉大就不會被感染? 你們這幾個就是鬼打牆在那邊比東比西, 是男性荷爾蒙太高,連尿尿都要比遠的本性?7
Re: [新聞] 快訊/今北市+1為一北投孕婦!丈夫在6月傳染病防制法第 36 條 民眾於傳染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配合接受主管機關之檢查、治療、預防接種或其他 防疫、檢疫措施。 法條就在這 台北市政府會不會用?4
Re: [新聞] 高市開第一槍!2千簡訊廣篩「紅區」 收到沒去篩最高罰1第 37 條 地方主管機關於傳染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視實際需要, 會同有關機關(構),採行下列措施: 六、其他經各級政府機關公告之防疫措施。5
Re: [新聞] 陳時中稱實聯制無罰則 黃偉哲:台南去年看了傳染病防治法,罰則是3千到1萬5千元就只有的70條。 傳染病防治法第70條(罰鍰) ﹝1﹞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必要時,並得限期 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之: 一、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1
Re: [新聞] 高雄防疫再加嚴! 2/2起看電影禁飲食台北市是勸導 指揮中心說,勸導不需要報指揮中心 高雄市禁止 罰則是可以同一條的 第 37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