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聊] 四等書記官刑/行政/訴訟法
我要+365了
幹 民訴誰出的啊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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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多而已
民訴真的==我現在想拿頭撞牆
刑訴倒還好 不過我上訴撤回那個沒讀熟…
民訴考題答案是什麼呀
法警行政法爆難
法警行政法要是能考90以上,就算你這屆沒上明年那科
也不用再念了xd
真假阿,我覺得我民訴寫的很好耶,倒是刑訴爛到爆...
民訴第一題不是有學824都知道?還是有其他考點?第二題就
是移審效跟附隨一題吧,雖然不到很缺到底,但應該就這樣?
體
我也覺得訴訟法今年滿佛的
民訴第一題應該就那樣 至於第二題 我承認我預備合
併沒有學好
不過往好處想我行政法除了最後一題論述上可能有點
問題之外其他應該都還好 沒有到不會寫 或許可以補
一點分數回來?
預備合併題目怪怪的 兩小題題旨幾乎一樣..
我覺得書記官訴訟法這次還好,刑法行政法都簡單
不難吧
我+365了幹您娘親
民訴附隨一體性寫錯…,太久沒碰這塊就忘記了=.=
老實說覺得今天三科都蠻簡單的..
刑訴第二題根本背法條大賽
行政法第三題寫廢止受益處分 ….
太好了 原來不是只有我 你484也看成處分做成後才發現有地震斷層
※ 編輯: M4Tank (180.217.251.124 臺灣), 10/31/2021 17:37:47哎確實是這樣 沒辦法 他就寫撤銷 希望給一點筆墨分
處分做成後才發現有地震帶應該也是撤銷吧?畢竟是基於錯誤
的事實?
撤銷事由為不正方法 提供不正資訊以及明知處分違法重大 事後才發現地震斷層不是啊 所以我才會寫廢止事由的對公益有重大危害
※ 編輯: M4Tank (180.217.251.124 臺灣), 10/31/2021 17:50:25行政法請求返還溢領補助把127之後寫成要去打一般給付之訴
的舊見解了還有分嗎嗚嗚
我兩說並陳採新說...
※ 編輯: M4Tank (180.217.251.124 臺灣), 10/31/2021 17:53:07看起來決戰點會在訴訟法概要......
那今年的及格分數會下降嗎?
個人覺得及格分數會飆高,畢竟大部分題目都不難(?
行政法都修法了,127第三項沒有疑義吧...
雖然是寫撤銷,但我也是寫廢止,因為是後來發現,效力要
向後取消吧
原po,妳講的是119信賴不值得保護的狀況吧,這並不是撤銷
事由,撤銷事由是非無效但不得補正的狀況,如果相對人信賴
仍然可以撤銷,只要撤銷公益大於信賴利益且依照120給補償
就可。所以基於錯誤事實所做的處分本身根本違法,事後發現
仍然是違法,不會因為作成當時不知道而合法,只有事後事實
改變才有可能符合123第四五款,而廢止處分。我的想法是這
樣
第三題只有墨水分了 別講了 除非閱卷者能接受廢止處分的說詞
※ 編輯: M4Tank (180.217.251.124 臺灣), 10/31/2021 19:51:38我解法跟樓上差不多 不過我漏寫了撤銷公益大於信賴
利益這部分
看大家的回答跟去年的題目難度比較,我不覺得分數會提
高耶......
怎麼說?
去年考古題滿簡單的
只有我覺得去年行政法爆難嗎?雖然去年根本是新人狀態就是
了...
今年算好心了,沒出什麼決議,出決議的話我看真的只有看過
的或是底子好的有辦法掰,像有一年高考就考行政罰的消滅時
效...到底誰會?
虧我準備這兩年高等行政法院座談會 結果只出一個大家都會的乙等救濟 484疫情延期 出題者來不及出題啊
※ 編輯: M4Tank (180.217.251.124 臺灣), 10/31/2021 20:19:59撤銷處分那個我還有附帶提一下121除斥期間和102年2
月決議的起算時點
那個,你講的不正方法等等,是信賴不值得保護的情事
跟處分是不是違法,要用撤銷還是廢止,沒有關係阿
今年四個題目確實都算簡單,考的也都是基本概念
乙等即使不寫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的意見也還好
別再鞭了 我寫廢止註定沒分了 究竟是我國文不好還是題義沒寫好 我怎麼看都覺得是斷層沒一開始發現 執照發下後才發現有斷層
※ 編輯: M4Tank (180.217.251.124 臺灣), 11/01/2021 01:43:59為什麼不可能是行政法123條第四款?
為什麼行政程序法會簡稱成行政法
斷層存在是一個事實,而不是做成後才發生,禁建區域
也應該不是做成處分後才公告,所以即使是處分後才發
現,仍然是違法的處分
而且禁建區域也是要一般處分作成後才能認定吧? 還是說有法律明文 只要有斷層經過地方一律禁建 事實自始存在 所以就跑撤銷 以後所有非人為因素關連行政處分不就一律跑撤銷? 例如申請進口被當作補品的甲植物 但事實是甲植物含有不利身體成分 只是人類尚未發現
※ 編輯: M4Tank (180.217.251.124 臺灣), 11/01/2021 06:56:25 ※ 編輯: M4Tank (180.217.251.124 臺灣), 11/01/2021 06:57:30我也寫廢止受益處分 以為很佛嗚嗚...
91年律師第一題,關於誤發給禁建區建照,如果政府沒有保
留「廢止權」,有信賴保護適用
這題怎麼可能無法用廢止
誤發禁建區執照是一開始有禁建區 這次題目是發了後「始」發現有地震斷層經過 為禁建區 所以包含我在內有部分人解讀成執照發下後才發現有地震斷層經過 而不是本來就發現有地震斷層經過而為禁建區後發了執照後才發現錯發
※ 編輯: M4Tank (180.217.251.124 臺灣), 11/01/2021 10:38:31我的想法會跟brave大差不多因為地震帶自始就是一個事實,
不是事後才突然有地震帶(除非妳覺得的地震帶是後來形成的
?),而我想所謂禁見地區應該是本來就有規定,然後地震帶
就是個事實,沒有變更的問題,所以才覺得處分基於錯誤事實
所作成,自始違法,要撤銷,至於原po講的那個有害物質例子
,跟這題不盡相同,我覺得例子如果是一開始政府有公告有含
有那種物質的東西不可食用,那那個處分就是自始違法無疑,
但如果是後來科技才發現,應該就是走123。
自然因素不能歸責人民吧 不然人民去申請一個給付行政 還要考慮484過陣子才發現自然因素所致的處分違法 因為事實自始存在 所以符合撤銷要素 不只處分撤銷外還要還錢 雖然有損失補償 但120條明定不得高於處分受益額度 怎麼看人民都很虧 這樣人民還要申請幹嘛
※ 編輯: M4Tank (180.217.251.124 臺灣), 11/01/2021 12:22:37我想討論一下刑法申論,網路上補習班擬答出來了,
第一題補習班是解正當防衛
但打氣筒順勢甩落甲腳旁,A是低身想撿的姿態,打氣
筒又被甲撿起來
這樣子A的現在不法侵害應該可以認為是結束而不存在
防衛情狀,討論延展型防衛過當吧?我自己是這樣寫
啦
第一次捶人失敗跟第二次撿起作為分開討論的話 可以討論延展型 畢竟第一次捶人失敗後難謂有現在不法侵害 一起討論的話 只能就持筒子捶人討論強度性 我是後者寫法 然後補充說明即使捶人失敗 仍處於現在不法侵害 因為行為人仍選擇繼續攻擊
※ 編輯: M4Tank (180.217.251.124 臺灣), 11/01/2021 12:49:37 ※ 編輯: M4Tank (180.217.251.124 臺灣), 11/01/2021 12:51:04自然因素不能歸責,所以撤銷後要給予補償阿,不就是
可是題目問句寫撤銷 所以看成事後始發現斷層而寫成廢止的人瑟瑟發抖
後面那個問題想要繼續問的,要如何合法撤銷
而且就算不撤銷,你不是還是會用123去廢止嗎?有何差?
題目問撤銷,的確會讓人覺得,在考不能以他的用語判
斷性質,而要看他是針對合法還是違法處分做的廢棄
我也可以理解你之所以想寫成廢止的心,不過我是覺得
比較像針對違法處分的撤銷啦
補習班答案刑法寫太少,我也先寫延展刑型防衛,但
後來又補了防衛時點的理論,因為他還沒撿起來,就
先被反擊了,害我寫了50分鐘!
我是直接論第一攻擊失敗跟第二次撿起失敗間仍有不法侵害存在 即使撿起失敗 行為人仍會選擇繼續攻擊 所以沒有延展性防衛過當問題 直接討論錘手臂強度性防衛過當
※ 編輯: M4Tank (180.217.251.124 臺灣), 11/02/2021 16:15:1737
[閒聊] 認真思考停損點了本來保持不期待不受傷害的心態 查了成績後還是破防了 行政法也不能說100%打到點吧 至少也能說寫出考點並且寫出答案出來 結果行政法只有33分17
[課業] 有關行政法之行政處分廢止的疑問大家好,不才我上函授課程的行政法時遇到一個想不透的問題,因為無法親自問老師,因 此放上來請教各位前輩,希望有善心人士能夠指點一下,非常感恩! 老師上課舉了一個例子來解說行政處分的廢止,題目如下: 甲乙為夫妻,自民國 102 年 3 月 1 日起向 T 市政府申請核定為低收入戶,並自按月起 ,每月受領生活扶助費用,惟 T 市政府社會局承辦人員於 107 年 7 月 15 日審核案件10
[閒聊] 法制考完閒聊法制考完了 跟大家討論看看題目 民法 1.借名登記相關爭議 基本上我採有權處分的方向作答9
Re: [新聞] 超商店員頻遭攻擊 蘇貞昌:提供店員必刑法的正當防衛有三個要求 1.方法要有效 比如有個人拿刀威脅要砍你,你跟他說在靠近一步就砸爛他的車 因為砸爛加害者的車顯然不能有效直接阻止他上來砍你,所以不構成正當防衛,仍然成立毀 損罪5
Re: [問題]遇到8+9下車拿球棒要K你 合法防身?這部分大致上沒什麼問題 (除了辣椒水噴眼到底有沒有符合普通傷害罪的構成要件有討論餘地) : 要有以下幾個情況... : 1.對方拿球棒是K你 你噴他 才有可能是正當防衛 阻卻違法 : 2.對方拿球棒砸你的車 沒有要K你的犯意X
[問卦] 刑法是否應增列殺人過當罪大家都知道防衛過當 刑法上之防衛行為,祇以基於排除現在不法之侵害為已足,防衛過當,指防衛行為超越必要之程度而言,防衛行為是否超越必要之程度,須就實施 之情節而為判斷,即應就不法侵害者之攻擊方法與其緩急情勢,由客觀上審察防衛權利者之反擊行為,是否出於必要以定之。 殺了38刀,幾刀開始算殺人過當? 沒有了規則,天下豈不大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