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課業] 今年高考一題法緒
※ 引述《overtop2 (overtop2)》之銘言:
: 今年高考法緒30題
: 依民法規定,下列有關出賣人責任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出賣人應擔保第三人就買賣之標的物,對於買受人不得主張任何權利
: (B) 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有權利之瑕疵者,出賣人不負擔保之責
: (C) 特定物買賣之出賣人,如買賣標的物有瑕疵,應即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
: (D) 債權或其他權利之出賣人,應擔保其權利確係存在
: 請問C選項錯在哪呢?? 我已經找出ABD法條出處 但找不到C
: A 民法349 B 351 D 350
: 還請高手指點迷津 謝謝
本題答案 C
選項A: 民法第349條
選項B: 民法第351條
選項C: 依民法第364條第1項,買賣標的僅約定種類時(→選項C「特定物買賣」錯誤),
如其物有瑕疵,買受人方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即時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
選項D: 民法第350條
這題出的不錯,都是買賣契約在法緒中曾經考過的條文。
有問題也可以在法緒/法學大意Line讀書會提出,連結: https://pse.is/3dnjp9
2000多人可以回覆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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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二手車交易糾紛 (誤刪重po)昨天睡前看到這篇 我試著從法律面來說說看我看完這篇的想法 推 romanmin : 光看到不看車,法院改成買方地就有鬼了。還是直接 05/03 21:40 → romanmin : 賣給會來看的車商比較不會毛一堆。 05/03 21:40 這叫做合意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4條) 只要兩邊約定好就好13
Re: [請益] 買賣糾紛先說在前面,成年的社會人處理社會事,盡量用圓滑手段處理,法律只是沒辦法的辦法 。遇到糾紛,自己又不熟悉且有理虧,要有多少吃一點損失心理準備,只想著全身而退 有時候結果會更糟。然後我不是律師,只是提供一點個人意見作法律問題討論,不對案 件負任何責任,若欲行法律途徑處理,請找專業諮詢。 假設案件內容都「完全真實」,沒有受到扭曲的話,這應該是一個無權代理的案子。兒7
[請益] 民法 限定繼承我想請問民法 現行法是採限定繼承主義,但如果繼承人 因不懂法律,並未對限定責 任抗辯,就直接償還了該繼承人超過限定繼承的債務,那事後可以要求 返還其不當得利 嗎? (前提是 該繼承人不懂法律,並非給付時明知無給付義務這樣) ps. 因為查到的考題解法,都是以 給付時明知無給付義務,但我想問,如果考題改為是 該繼承人不懂法律,並不知道其可以做抗辯,事後才知道,且並未超過不當得利請求權時3
[請益] 民法 無權代理 vs. 善意受讓我想請問一個民法的問題 無權代理,債權物權皆效力未定,第三人假使善意取得, 也無法取得所有權,原物主仍有返還請求權。 那民法第948條、801條做抗辯關於第三人善意受讓而取得所有權 ,對照上面那段無權代 理,應該要怎麼解釋orz --2
Re: [請益] 司法特考-民法十 : 年後,甲於血型血液檢驗中,發現乙、丙間並無血統關係之聯絡,乃否認丙為乙之子女 , : 進而主張丙應返還所繼承之遺產。試問:甲之主張是否有理由? : 有關甲請求丙返還遺產部分,書上多以767條物上請求權作解答,請問為何不用179條的- 看到剛結束台電僱員「法學常識」解析,其中第30、38題好像有疑義。準備要提出疑義, 有人成功過嗎? 原文節錄如下,附帶一提,他們有提供完整文字詳解: ●第30題→選項AB可能正確 (1) 出題老師心中的正確答案應該是選項B,因「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屬考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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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業] 民法第三人利益契約,補償關係,對價關係..在學到民法第269條第三人利益契約的時候, 會提到三方的關係。 例如: 甲向乙購買A車,並要求乙以A車對丙為給付, 丙對乙亦有請求交付A車之權。1
[請益] 台電僱員「法學常識」疑義提出內容看到剛結束台電僱員「法學常識」解析,其中第30、38題好像有疑義。準備要提出疑義, 有人成功過嗎? 原文節錄如下,附帶一提,他們有提供完整文字詳解: ●第30題→選項AB可能正確 (1) 出題老師心中的正確答案應該是選項B,因「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屬考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