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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 台電僱員「法學常識」疑義提出內容

看板Gov_owned標題[考試] 台電僱員「法學常識」疑義提出內容作者
y2kvbn
(快斬羊)
時間推噓 推:2 噓:2 →:7

看到剛結束台電僱員「法學常識」解析,其中第30、38題好像有疑義。準備要提出疑義,有人成功過嗎?

原文節錄如下,附帶一提,他們有提供完整文字詳解: https://lin.ee/wKu4V1n



●第30題→選項AB可能正確

(1) 出題老師心中的正確答案應該是選項B,因「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屬考試院。

(2)但選項A應該也是錯的。因為司法院所屬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已改制為「懲戒法院」。因此,選項A根本不存在。



●第38題→ 選項CD均可能正確。

(1) 依民法第1138條第3款,甲之繼承人為姊姊丙與弟弟丁,依民法第1141條,丙丁之應繼分為各1/2。依民法第1223條,丙丁之特繼分為應繼分之1/3,就本題而言,就是全部的1/6=100萬。甲之遺囑將遺產600萬全部遺贈給乙,會導致丙丁一毛都拿不到,顯然侵害丙丁之特留分。

(2) 本題有爭議的地方在於,侵害特留分之遺贈之效力為,該遺囑仍有效(也就是甲遺贈乙600萬是有效),但丙丁就其特留分100萬,得主張第1225條之扣減權。

(3) 因為題目沒說丙丁是否行使扣減權,故本題結論有兩種可能:

情況1:丙丁未行使扣減權,乙獨得遺產600萬。→選項D正確

情況2:丙丁行使扣減權,丙丁各得其特留分(100萬),乙得到剩下的遺產ˋ00萬。→選項C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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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mallvul35305/11 11:4738題應該有很多類似考題吧?之前有出過這樣的問題嗎

smallvul35305/11 11:47感覺38題有點凹

smallvul35305/11 11:49從小學到大都說侵犯特留分 就算遺囑表面送人也不行

s91061205/11 19:1438不會過。

rogeroger05/11 19:581樓好婉轉,這已經不是「有點」凹了吧 XD

terryisbest05/12 01:20雖然改名懲戒法院,但仍然是指司法院所隸屬之機關,

terryisbest05/12 01:20現在是,曾經也一樣是!沒有所謂的不存在。

ex99000005/15 08:27名字不同指的就不是一樣的東西吧 出題就是該有這種嚴謹

ex99000005/15 08:27度 不能大概 好像 反正你知道我在說什麼

ex99000005/15 08:30會對此有疑慮的人 表示他書讀的更仔細 也更會被困惑 而

ex99000005/15 08:30不像大部分人看到關鍵字就以為一樣 無腦亂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