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民法關於遺產的"特留分"非常奇怪
你的例子,
A 結婚沒小孩,遺囑說全給老婆,
如果 A 爸媽健在,
爸媽跳出來主張特留分,
老婆 3/4 爸爸 1/8 媽媽 1/8 兄弟姐妹 0
除非爸媽不在,
否則兄弟姐妹根本拿不到……
然後爸媽不在的狀況……
老婆 5/6 兄弟姐妹 1/6
不過我也贊同應該要取消特留分的法規,
不然,財產不想給都不行,
真的很莫名鞥,嘖
。。。相關法規。。。
。第 1138 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第 1144 條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第 1223 條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 引述《pipiboygay (喜歡男人的男生)》之銘言:
: 民法上有針對遺產的特留分很奇怪,我隨便舉一個例子
: A生前可能跟兄弟姊妹毫無來往聯絡
: 可是卻可以在A去世的時候,來領他的遺產
: 假使A有結婚卻沒小孩,縱使A在生前立遺囑說要將遺產全部給配偶
: 可是有立遺囑,一樣是白搭沒用,兄弟姊妹照樣可以來拿民法上他們的特留分
: 這樣不是很奇怪嗎???A生前都是他老婆/她先生在照顧,醫藥費也是另一半在張羅
: 兄弟姊妹豪不關心,也未對A有任何付出
: 可是為什麼在A死後,還可以跟A的配偶爭奪遺產??這不是很詭異嗎?
: 這樣不是也違反當事者的意願呀
: 但就算A有立遺囑也沒用,現行民法還是要分給兄弟姊妹,那這樣民法不是違反人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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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年出現這個法規的立意是否是為了保障女兒的權益?
民國初年比較重視家族
明顯是針對媳婦 沒有生小孩的懲罰條款
特留份是為了保障女生,女生到分財產通常都會被要求自動
放棄,不然就會被說得很難聽
現在 我看到的 女森啊 可能還是拿的很少 可能1:9都有
可能啊 很有錢 上億的人家 女森也會自己很自動選擇說
少拿 說是爸爸繼承下來的有權做分配 ,讓男生分多一點
=_= 上一輩那年代的就更慘了
國家希望遺產盡量分散,避免承擔社會福利的責任吧,不
然有繼承人窮到快餓死,也是國家要來救濟
這法條當年訂的時候確實有他的用意啦,但隨著時代的演進,
現在確實也可以討論是否修正
現在的人都是有了衣服忘了手足?
還是真的跟另一半愛到全世界只有對方?
上一代很多不留女生,因為給女生等同送丈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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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卦] 民法的"特留分"沒有違反人權嗎??民法上有針對遺產的特留分 可是這個特留分很奇怪,A可能跟兄弟姊妹毫無來往聯絡 可是卻可以在A去世的時候,來領他的遺產 假使A有結婚卻沒小孩,縱使A在生前立遺囑說要將遺產全部給配偶 可是有立遺囑,一樣是白搭沒用,兄弟姊妹照樣可以來拿民法上他們的特留分5
Re: [問卦] 民法的"特留分"沒有違反人權嗎??第一個 你要先搞清楚 應繼分 跟 特留分 就你這個案例來看 根據民法規定 所有a的兄弟姊妹 應繼分也只是只有1/2 特留分的話 也只有應繼分的1/3 也就是 兄弟姊妹總和也只有拿遺產的1/6 第二個 如果生前就很確定遺產要全部給配偶 有很多機制可以處理 直接生前把所有財產贈與給另一半 或是 辦理財產信託 受益人設定為配偶7
[請益] 民法 限定繼承我想請問民法 現行法是採限定繼承主義,但如果繼承人 因不懂法律,並未對限定責 任抗辯,就直接償還了該繼承人超過限定繼承的債務,那事後可以要求 返還其不當得利 嗎? (前提是 該繼承人不懂法律,並非給付時明知無給付義務這樣) ps. 因為查到的考題解法,都是以 給付時明知無給付義務,但我想問,如果考題改為是 該繼承人不懂法律,並不知道其可以做抗辯,事後才知道,且並未超過不當得利請求權時6
[問卦] 有沒有菊下樓繼承人的八卦?安安我癡漢啦 如果說紹安當時不要耍白痴 繼續乖乖的跟著阿貝師傅學習 小當家也不會去陽泉酒家 更不會去考特級廚師4
[請益] 民法繼承的歸扣規定為何只限特定原因?民法繼承關於歸扣的規定... 第 1173 條 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 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 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2
Re: [請益] 司法特考-民法十 : 年後,甲於血型血液檢驗中,發現乙、丙間並無血統關係之聯絡,乃否認丙為乙之子女 , : 進而主張丙應返還所繼承之遺產。試問:甲之主張是否有理由? : 有關甲請求丙返還遺產部分,書上多以767條物上請求權作解答,請問為何不用179條的1
Re: [問卦] 民法的"特留分"沒有違反人權嗎??說真的 以前大家都會結婚有小孩 沒這個問題 現在因為少子化 問題會有點嚴重 A情形 甲兄 乙弟都未結婚 父母都過世了 甲中風 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三、兄弟姊妹相互間。- 一個男人掛了,依照民法1144條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與子女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所以,如果感情不錯,之後男方掛了,3寶+老婆原本可以分到30億,過程還有老公的體 貼與陪伴 現在的情況是還沒掛,疑似出軌偷吃為了小3離婚,老婆這幾年宛若守活寡,被迫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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