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傳北檢認「非屬國家機密」 王定宇:別誤
※ 引述《james7923 (詹姆士Q)》之銘言:
: 1.媒體來源:
: 自由時報
: 2.記者署名:
: 陳定瑜
: 3.完整新聞標題:
: 傳北檢認「非屬國家機密」 王定宇:別誤解徐巧芯洩漏「非機密」
: 4.完整新聞內文:
: 者,屬於國家機密,洩密就是適用『國家機密保護法法第32條第1項』,洩漏或交付經依: 本法核定之國家機密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 「如果不是根據《國家機密保護法》核定的國家機密,也不是國防機密,則屬於洩漏國防: 以外機密罪,適用『刑法第132條第1項,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 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
: 王定宇指出,「所以北檢新聞稿所說『文件非屬國家或國防機密』,代表的是以洩漏國防: 以外機密罪偵辦,已簽分他字案,將徐巧芯列被告。如果說什麼『北檢認為徐巧芯洩漏的: 不是機密…』,可能是誤解或曲解喔!」
我是不知道王定宇懂不懂法律啦!
我們先把刑法132條列出來:
刑法第 132 條所指的應秘密文書,基本上可分為:
(一) 國家機密保護法規定之機密以上文書;
(二)具有強制力非任意性公務上的一般性秘密文書;
(三)有關刑法第 28 章第妨害秘密罪,第 315 條至第 318 條之二之罪之保護標的;
(四)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41 條及第 42 條之罪。
那王定宇說的就是第二條,『具有強制力非任意性公務上的一般性秘密文書』!
但是喔,這款法院一般的見解如下:
一般公務機密之核定,因各政府機關或個人權益應行保密事項,種類繁多,且散見於各種
法規中,復以契約或行政事務經緯萬端,錯綜複雜,恐難明定最高保密期限。
法律規定『一般公務機密』之事項,主要係為保護個人安全(如檢舉人身分)、穩私(如醫
療、財務等犯罪紀錄等)或為確保政府機關行政運作(如人事採購作對等)...
另外!
本條文第 1 項所保護之客體為「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
所稱之國防者,係指國家為對付外敵所籌備之一切軍事上設施,包括顯在武力及可得動員
而為戰爭之潛在武力。所稱之應秘密者,係指與國家政務或事務上具有利害關係而應保守
之秘密者而言;其類別不以法令明文規定者為唯一認定標準,舉凡個人之車籍、戶籍、口
卡、前科、通緝、勞保等資料,以及入出境紀錄等,或涉及個人隱私或攸關國家之政務或
事務,均屬應秘密之資料,公務員自有保守該等秘密之必要,但已經洩漏之秘密,則不為
秘密!
所以呢?
王定宇為什麼要這樣講,一直強調不是指第一項,而是要用第二項?
但是你去查判例,如果援引一般公務機密的項目者,大部份都是以洩漏個資為主。
又以洩漏檢舉人給廠商,為最常見的情況。
所以王定宇一直想強調第二項,昨天溫朗東就直接完成了一個範例給大家看?
為什麼徐巧芯寄給NCC的檢舉信為,應為NCC內部一般保存之文書。為什麼溫朗東手上會有
這份資料?
不管啦,我說是機密就是機密
嫖客只要不付錢就會很有力量 什麼都有
白嫖仔挖坑給自己跳啊
護航仔真好笑,不是機密幹嘛遮?
你自己去和法官說! 這是一般公文密件,不是國家機密文件,你沒有看王定宇講的嗎? 看起來王定宇的見解比你好喔,不過話說回來,你的法律見解居然連王定宇都比不上? 這程度?
專業
給法院確認就好了 不用想這麼多
智者不會跟塔綠班爭論 他們高興就好
大家都知道是機密,但說出來就是洩密???
遮的部份就捷克沒有公開的部份呀
大家都知道的怎麼會是機密,笑死
塔綠斑智能只能分辨顏色
大法官出來開釋了
這種不用大法官,這種你只要去搜判例,判決主文就會說明了。 一般這種情況的,最多就是勞工檢舉地方上的勞工局或環保局,結果檢舉人的個資被回報 到企業主,各位只要去查屏東縣的洩密案件,就很常看到這種情況。
※ 編輯: bulden (210.201.91.224 臺灣), 05/10/2024 09:41:46純情房東騷房客
就偵辦中 徐是被告 王定宇懂不懂不知道但
肯定比徐多懂一點
不知道徐有沒有嗆說涉案被起訴即辭職
王定宇懂嗎?他不就是在放話。希望依自己的話語權去影響檢調。
※ 編輯: bulden (210.201.91.224 臺灣), 05/10/2024 10:13:10我只能肯定王很懂房東
黨就是法~你敢嘴?
至少王不會笨到拿密件開記者會爆料當網紅
然後惹官司 還得麻煩義勇軍來幫忙護航
王放話影響檢調? 那徐也一直放話影響檢
調啦 你是要討論法律還是陰謀論
那徐就很懂詐騙跟都更膩 畢竟本身都在連連
看跟親友都在從事相關事業
別搞笑了! 這種事黃國昌有做過、徐永明有做過,早期連陳水扁都有做過。
https://imgur.com/porWOTp只要有判例在前,基本上檢調都很懶得理。
※ 編輯: bulden (210.201.91.224 臺灣), 05/10/2024 10:41:43看到密件就高潮真的會笑死
王定宇自己就洩密高手 有被辦過喔XDD
王定宇的水準 不懂是不ey啦
好了啦,聽党話跟党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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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外交部居然是告刑法132條?!外交部認為徐巧芯違反刑法第132條第1項「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機密罪」,因此今天到台 北地檢署告發徐委員。 刑法132條 第 132 條20
Re: [黑特] dpp外交部為什麼會洩密給巧芯?????五十一、國家機密文書區分為「絕對機密」、「極機密」、「機密」; 一般公務機密文書列為「密」等級。 機密文書與非機密文書或國家機密文書與一般公務機密文 書合併處理時,以其中機密文書最高之等級為機密等級。 國家機密之核定,應於必要之最小範圍內為之,且為貫徹行政資訊公開原則,保密期限13
Re: [討論] 徐巧芯遭外交部怒告 黃國昌傻眼:看不出刑法第 132 條第 1 項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 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看看構成要件 一、10
[討論] 徐巧芯用「公務員」洩密去辦?看新聞外交部說徐巧芯涉嫌違反刑法第132條第1項 刑法132條洩密其實有三項。公務員跟非公務員刑度有差。 1.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 2.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11
[討論]「已經洩漏的機密不叫機密」這句對嗎?,公務員服務法第 4 條規範公務員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 主管事務,均負有保密義務,主要是因為公務員代表國家推動及執行 各項政務,本應對國家、公務機關及其職務負有忠誠義務及特別權利 義務關係,然公務員對於政府機關機密必須予以保密之理由與目的何 在?秘密,既係指「隱密而不讓人知道、隱藏不公開的事」,有研究6
Re: [討論] 徐巧芯直接公開外交部的密件耶小弟來幫大家解讀一下這份公文 在標題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 前面有個圈圈加個密字 應該是比照下面的外交部函的機密等級 依照文書處理手冊規定3
Re: [爆卦] 何博文 侯市府不要一錯再錯儘早懸崖勒馬不知版上有無公法高手能夠分享想法的? 我自己這樣分析,不知道是否合理? 行政程序法 第3-1條2
Re: [新聞] 潛艦國造爆洩密疑雲恐涉「外患罪」 高檢講外患罪, 好像很嚴重一樣, 剛剛去查了一下 第 109 條 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 洩漏或交付前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於外國或其派遣之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關稅法第12條: 關務人員對於納稅義務人、貨物輸出人向海關所提供之各項報關資料,應嚴守秘密,違者 應予處分;其涉有觸犯刑法規定者,並應移送偵查。但對下列各款人員及機關提供者,不 在此限: 一、納稅義務人、貨物輸出人本人或其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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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不簽保密就可以洩密嗎?本魯是鍵盤檢查官 來鍵盤推演一下可能的法條 不簽保密協定 這條應該無罪,法律沒規定要簽 她依立法委員職權行使法第八章第50條第1款
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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