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我是bump影片有假的發文者
你引用的筆錄在上方刻意把被告、書記官的名字塗掉,
但其實有法院案號,而且筆錄下方蕭某的名字沒有塗掉。
案號查到的是一個妨害自由的案件。
我不知道你是跟蕭某有關還是跟吳某有關。
但是去查了一下判決,看到以下內容:
「蕭XX明知位於杜拜之「亞博體育」,為綽號「阿庭(或阿廷,下均稱阿庭)」、「亮總」、「阿航」及不詳中國地區人士所組成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及結構性之犯罪組織,竟仍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於110年9月27日前某時,加入「亞博體育」犯罪組織,擔任招募臺灣人前往杜拜加入「亞博體育」之人事工作,並與「阿庭」、「亮總」、「阿航」及所屬「亞博體育」其他成年成員,共同基於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之犯意聯絡,由蕭XX自行以臉書帳號「蕭煌」或委由他人,在臉書「臺中找工作」等社團張貼招募資訊,而林XX得知前揭招募訊息
後旋即於110年9月27日14時13分許與蕭XX聯絡並加入「亞博體育」,擔任網路詐欺人員,且於加入該犯罪組織後,即與蕭XX、「阿庭」、「亮總」、「阿航」及所屬「亞博體育」其他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加重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依指示於110年10月2日搭機前往杜拜,且於杜拜詐欺機房對不詳被害人以網路方式進行感情及投資詐騙,惟因故未能得逞而止於未遂階段,且林XX並於111年1月14日返回臺灣。」
我是看你刻意塗掉蕭某的名字才把蕭某改成蕭XX,
其實判決都直接由本名了。
這種行為台灣只判十個月啊。
真爽啊。
另一個吳XX判四年半我都覺得有點輕了。
你說bump演戲賺流量,agree。然後呢?要鄉民同情蕭XX還是吳XX嗎?
關十個月好重啊,關真久,好可憐,Bump真不應該QQ
好了,滿意了吧?嘻嘻
※ 引述《qq03178963 (1242)》之銘言:
: 大家好,我阿肥啦,剛剛發bump文章的作者,看到有公關公司想把這個事件洗成是公務機: 關提供資料,覺得挺可悲。其實我看bump最新影片,他肯定是知道劇本這件事情被公開,: 所以才會對某些事情「刻意」剪輯。
: 大家也不用擔心,筆錄取得跟內容絕對是合法、合規、沒有任何修改,這篇發文我不會刪: ,也沒有什麼妨害秘密或是懲戒的問題。那個「訟」是叫作包青天的軟體,跟pdf xchang: 都是坊間可以取得的,不是公務機關內部所使用的,大家不要這樣激動。
: 至於為什麼要發這篇文?因為某人是因「劇本」受傷害的直接被害人,面臨最高三十年以: 上刑度,無關政治。事實必須公開於眾,也讓大家知道開庭時發生什麼事情,以免風向又: 被帶到什麼法官的問題。
: 事情的前因後果,日後可能會有機會作完整說明,謝謝各位關心。
: ———————————————————補文
: 抱歉,我以為鄉民都是法律專家,所以沒有補上這案子已經起訴的依據,判決書上網也查: 得到,大家不要再說偵查不公開了….
: https://i.imgur.com/VpYX0GE.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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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t from JPTT on my iPh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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噓三小?沒噓過帥哥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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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惜你不是法官
吵網紅不如去督政治人物
人家八卦封神 八卦男神捏
抹臭BUMP讓他閉嘴 這樣就一片祥和
原來上網招募工作 讓人去國外詐騙 成本
這麼低啊 難怪沒有年輕人要上班 嘻嘻
詐騙的真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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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Po大家好,我阿肥啦,剛剛發bump文章的作者,看到有公關公司想把這個事件洗成是公務機 關提供資料,覺得挺可悲。其實我看bump最新影片,他肯定是知道劇本這件事情被公開, 所以才會對某些事情「刻意」剪輯。 大家也不用擔心,筆錄取得跟內容絕對是合法、合規、沒有任何修改,這篇發文我不會刪 ,也沒有什麼妨害秘密或是懲戒的問題。那個「訟」是叫作包青天的軟體,跟pdf xchang30
: 阿肥你好 所以基本上筆錄只有當事人跟院檢方會有 非當事人不得閱卷 所以你的意思是這些筆錄資料是當事人(或當事人的辯護律師)提供給你們的嗎? 如果照你所說的是包青天這個軟體 那看起來是律師提供的囉? 如果是當事人 請問是緯豐嗎? 如果不是當事人3
要不要先教大家你怎麼突然變成法律專家 以前也沒看過你在追蹤bump案 留言好像也沒有 甚至跟法律相關的文章留言都沒有 一定會有鄉民酸說我這個是人肉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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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外交部為什麼改口: 感謝Bump熱心救援據我了解!!!!!! 柬埔寨人口販運事件持續擴大,親自前往當地救人的網紅「好棒Bump」,卻因年初在杜拜 救援「豬仔」時,不滿駐地辦事處拖延。 民進黨塔綠班外交部外交部則澄清無此事,「勿以訛傳訛、誤導國人」7
[問卦] 針對大型組織犯罪的掃蕩專案呢?根據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的定義 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犯罪組織,指三人以上,以實施強暴、脅迫、詐術、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 五年有期徒刑之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 前項有結構性組織,指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不以具有名稱、規約、儀式、固定1
Re: [新聞] 詐團主嫌南韓、大陸無期徒刑 台灣《組織組織犯罪組織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犯罪組織,指三人以上,以實施強暴、脅迫、詐術、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五年有期徒刑之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 恐嚇中國準備打過來,不會實現的政策,騙取選民選票,這樣子算不算詐欺? ----- Sent from JPTT on my iPhone- Q1在考台北地院取得後案管轄權的原因是同一案件審判不可分(實務見解例如最高法院98台上4213判決)例如還是數案件牽連管轄。 雖然參與組織犯罪是繼續犯,但該罪之不法與罪責內涵(即以法定刑認定)輕於加重詐欺,故依據參與組織犯罪夾結加重詐欺取財罪效果之去除,參與組織犯罪僅得與第一次加重詐欺取財罪論以部分重合一行為想像競合犯之後,再與後續其他加重詐欺取財罪數罪併罰,實務(例如最高法院109台上3945判決)甚至認為首次加重詐欺取財罪不以犯罪事實發生先後認定,而係以最先繫屬法院之案件為準。 本案即為北檢先起訴後發生(110年1月底)的加重詐欺取財罪後,依據上述夾結效果去除,甲於110年1月初所犯加重詐欺取財罪為不同於已依想像競合(指參與組織犯罪與加重詐欺取財罪)繫屬台北地院加重詐欺取財罪案件,惟該2加重詐欺取財罪同為甲所犯,依刑訴第6條第1項與第7條第1款,台北地方法院有牽連管轄之管轄權。 Q2在考檢察官跨轄區起訴法院應如何處理。 可以參照台高院101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4號分肯否兩說,這裡只講結論,基隆地檢檢察官就後案跨轄區向有牽連管轄權之台北地院起訴違法,台北地院應依刑訴第303條第1款以起訴程序違背規定(法組第62條本文、刑訴第13條與第16條反面解釋)諭知不受理判決。
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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