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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問卦] 立法者不懂法是啥概念?

看板Gossiping標題Re: [問卦] 立法者不懂法是啥概念?作者
hamasakiayu
(ayum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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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asco5566 (卡斯摳)》之銘言:
: 久久不能理解 立法者給他權利立法
: 但卻對法條像個初心者
: 不管支持還是反對都是盲目的
: 這樣台灣法律能夠不出問題嗎?
: 一關係就是日常生活的大小事
: 律師法官等法學者居然沒關係 這是為什麼?
: 沒學過法律的可以上位 執不懂法律訂定的條文執法
: 立法委員不懂法真的讓我大開眼界......

單就執行狀況來講

如果按你的說法

那所有的立法委員都必須至少要法律系畢業

可是法律又不是只是單純法律條文而已

譬如醫療相關法律

請問可以只有法律專業就夠嗎?

其他軍事外交建築等等

都是如此

反而法律這種東西是最基礎的

所以通常都是有各立委辦公室的助理協助處理

而立法院也有法制局的事務官提供專業見解

https://www.ly.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272&pid=43271

依立法院組織法第二十條之規定,法制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立法政策之研究、分析、評估及諮詢事項。

二、關於法律案之研究分析、評估及諮詢事項。

三、關於外國立法例及制度之研究、編譯及整理事項。

四、關於法學之研究事項。

五、其他有關法制諮詢事項。

他們平常也會對一些議題做一些研究

譬如這次的國會調查權問題

國會改革議題-各國國會行使調查權強制方式之比較
https://www.ly.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6590&pid=238875

4【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背景說明
(一)在內閣制國家,國會透過質詢官員、政策辯論、調閱文件,落實政策性調查權力;總統制下的美國,則因國會無權質詢官員,必須廣泛運用聽證制度,制衡行政部門。國會調查聽證係屬準司法程序,在行政立法分立之美國,運用遠比行政立法合一之內閣制國家多,內閣制國家國會仍有聽證調查制度,惟較常使用「質詢」制度監督行政部門。
(二)英國國會1967年成立「專家選任委員會」及「國會行政監察使」負責各種調查事務,在行使立法、彈劾、議決租稅、批准條約等憲法權力前,均得先行調查。德國國會調查權實務運作上,不限於對行政權之監督,甚至可擴及至對人民或非屬政府之組織與程序,惟為避免侵害人民基本權利,仍應接受比例原則檢證。法國憲法明定國會職權包括議決法律、監督政府作為及評估公共政策。為履行上開任務,國會得行使調查權,以蒐集必要之相關資訊。美國國會調查權行使範圍包含,行政監督、立法準備、政策形成、揭弊報導、行使人事同意權、彈劾權。日本憲法第62條規定,兩議院得各自進行有關國政之調查,並得為此要求證人出席作證或提出證言及紀錄。韓國憲法第61條規定,國會得監查國政,或對特定之國政個案進行調查,並得要求提出必要文書、證人出席及作證或陳述意見。綜上,各國國會行使調查聽證範圍雖有所不同,惟均包含立法準備及行政監督。
全文下載網址:https://www.ly.gov.tw/Pages/List.aspx?nodeid=46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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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全球資訊網/關於立法院/各單位/法制局/業務成果(議題研析公開)/第11屆議題研析】




所以簡單說

公部門立法院有提供專責的法律諮詢單位法制局

而立委自己本身也會聘雇助理提供法律協助

但其他專業的部分

就很難有專門的單位與人員處理

所以因此通常會開公聽會

邀請學界業界的專家學者與大老們來提供修法或立法意見

就這個角度來看

立法委員的專業學科

是法律系的效益反而是最低的

畢竟有太多資源可以協助

其他專業反而才更能讓立委立法品質相對有保障






順便讓我偏題一下

這也是我對於司法官專業證據認定以心證為主

無法接受的原因

現行制度是會採專業第三方團體進行鑑定

但鑑定結果

是由司法官來進行認定

也就是法官心證要採信或者不採信

以曾文欽案看

開始的兩個精神鑑定機構都做出

曾嫌在犯案當下,精神狀況應該是正常的

但法官決定要找第三間鑑定機構鑑定

結果做出曾嫌患有思覺失調症,犯案當下應是犯病狀態

法官立刻採信

也沒找第四間

然後曾嫌就符合兩公約條件

順理成章地不用被判死





我就想請問了

憑甚麼是由法官來對於鑑定報告決定採信與否?

請問法官有精神醫學的相關專業嗎?

為什麼不採用法律人認可的制度

一審→二審→三審的模式?

被告原告雙方提出鑑定報告

由法官送往法院公證的單位作最後鑑定(終審)

出來的結果法官必須要無條件採信(定讞)

如果有疑義,需要相關專業技術人員背書提出

由公正鑑定單位統一回復

這樣才合理啊




別跟我說什麼收買判定機構

大可以立法管制機構收賄後的刑罰來制止

且收買法官不是更爽?更直接?

也別跟我說甚麼證據原則

證據原則沒有辦法處理不是自己專業的東西

兩份專業機構的鑑定報告

你以證據原則來說明看看,哪份可信哪份不可信啊

更別跟我說啥有專業人員現場解說給法官聽

因為即便專業人員說半天

最後採信與否的權力還是在法官身上




法官的專業就是法律

專業機構的鑑定結果到底誰說的對

應該有同樣專業的第三方機構來判定

法官就是沒有這個專業素養可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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