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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男認識女童3天衝動3次 檢批「世界公罪」

看板Gossiping標題Re: [新聞] 男認識女童3天衝動3次 檢批「世界公罪」作者
yragggc
(逼繩)
時間推噓 2 推:2 噓:0 →:3

我把一些我認為的爭點列出來:

1. 主觀認定問題

從判決主文

被告於偵查中供稱:我有跟被害人達成想要成為男女朋友的共同想法。

被害人於偵訊時陳稱:我覺得我們是曖昧的對象。

然後法官認為他們是男女朋友關係。

是在網路上認識三天,然後見面後三天進行三次犯罪,總共才六天的情況喔!

2. 未違反意願問題

這個前面有人提過了,現在性自主年齡是16歲,未滿16歲不管意願什麼的就是犯罪。為什麼定16歲?就是認為16歲以前心智年齡未成熟,不然詐騙也不要成罪啦,反正被害人被騙的當下是自願的。

3. 減刑標準

法官用59條減刑,通常是57條減刑標準表列沒得用之後再用這條。59條的認定是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大家認為最低本刑三年是否判太重,要同情一下?

4. 和解減刑

在實務上法官通常都力求當事人和解,事件發生後就走兩條路,以這個例子來說

A. 和解拿70萬,因為有和解所以減刑不用關。
B. 不和解,民事賠償了不起拿10萬,被告判三年,關一年半假釋。10萬的部分因為被告脫產。只拿到一張債權憑證。

你是被害人,你要選哪一條路?

我認為重點在於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發展,此處法院判決似乎更著重於被告的主觀情感與悔意,忽視了這類案件的公眾利益及保護未成年人的核心目標,且未充分強調對被害人心理與成長可能造成的深遠負面影響。

部分民眾可能會認為量刑過輕無法對類似行為產生足夠的嚇阻效果,尤其是該案發生在現代網路交友環境中,類似情境的犯罪風險增加,法院判決可能被解讀為過於寬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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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kewang 11/19 10:55以前說什麼與未滿14歲性交是準強姦

nikewang 11/19 10:56現在是鬼話了 有錢和解變緩刑

oozz00456 11/19 10:57苗博雅出來解釋一下吧 一堆法盲

nikewang 11/19 10:58苗博雅快開直播 教育一下我們這些法盲

APUDOOR 11/19 10:59不用幫法官解釋。台灣司法就是垃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