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勞動部喊「無法證明實際霸凌」 但爆分署
※ 引述《st210113 (會飛的豬不稀奇)》之銘言:
: 1.媒體來源:
: ETTODAY
: 2.記者署名:
: 廖婕妤
: 3.完整新聞標題:
: 勞動部喊「無法證明實際霸凌」 但爆分署長3失序害同仁承壓
: 4.完整新聞內文:
: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分署1名39歲的吳姓同仁本月初疑似因受到職場霸凌,在辦公室輕: 生,消息震驚各界,勞動部長何佩珊、政務次長許傳盛今(19)日說明調查報告,根據訪: 談相關同仁的結果,無法證明北分署長謝宜容有實際的職場霸凌情形,但可以確定的是,: 謝宜容確實會對同仁情緒失控、辱罵、咆嘯等,造成同仁精神壓力極大,這些都是事實。: 許傳盛表示,根據訪談結果,沒有辦法證明北分署長謝宜容有實際上言語辱罵、丟公文、: 霸凌等情形,但是吳姓同仁長期工作壓力是有的,因此沒有直接關係但有間接關係,訪談: 同仁回應跟匿名投書等,並沒有很直接確認主管霸凌情形,訪談都顯示無法證明同仁有被: 長官霸凌,但有確認長期工作負荷過重。
: 不過,針對謝宜容平常對待其他同仁時,是否情緒失控等,許傳盛證實,在訪談證詞裡面: ,證實謝宜容有咆嘯、侮辱、貶低同仁的行為,讓同仁精神壓力很大,因此產生自我懷疑: ,有人甚至因此去看心理醫生,且謝宜容還有過度交辦工作的情形,比如說半夜1點、清: 晨5點、假日等非工作時段都會交辦工作,甚至傳訊息要在10分鐘內立刻回復,若沒有回: ,就會被叫到謝的辦公室約談,謝就會出現情緒失控、咆嘯、辱罵等行為,讓同仁處在不: 健康、不友善的環境裡,在這裡我也深深跟同仁致歉、很自責。
: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不可用YAHOO、LINE、MSN等轉載媒體:
: https://finance.ettoday.net/news/2857738
: 6.備註:
: ※ 一個人一天只能張貼一則新聞(以天為單位),被刪或自刪也算額度內,超貼者水桶,請注意
: ※ 備註請勿張貼三日內新聞(包含連結、標題等)
其實這個調查已經很清楚的表示這是一個職災事件了。
而是職場上的不法侵犯。
吳姓公務員的職災類型:死亡。
直接原因:自殺
間接原因:不安全的環境:長期遭受謝姓上司的施壓,導致精神受創。
基本原因:職安署內部潛在的管理系統缺陷造成管理上的缺失。
如果是職安法的話。
是違反第六條第2項之3:雇主對下列事項,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
三、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
有罰則的。
第 40 條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或第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致發生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一款之災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
but,最重要的是這個but,
吳姓公務員不是勞工,不知道是否適用職安法。(要查勞動部函示)
如果是適用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的話,
這個辦法沒有罰則。
所以還要請立法委員去查一查。
其實這個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早該修法,
都超過十年沒有修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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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還沒說完吶~~ 夠多了夠多了,回家吃藥了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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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駁回重擬
抱歉,不適用。約聘雇就適用
因公上吊,勞改部求你別再講啦
可憐啊!正職反而不適用,笑死
公務員不受勞基法保障喔,連續上班超過7
天的值班都找正式人員
然後這次職災發生在勞基法主管機關
修法個屁
基層公務員應該要保障的 但...
研議,未取得共識
勞檢員無償加班抓老闆不給加班費嘻嘻
查無不法
正式公務員不適用職安法
5
不意外 勞動部就是陳菊的人馬 陳菊是誰 就是發生一堆弊案 她都全身而退3
如題 這是真的 霸凌很難證明 大家想看看你從小到大 有看過哪個霸凌成案的 就連現在你工作的辦公室 主管對著一個人幹 辦公室的人都知道 那個人被電到飛起3
輕 : 生,消息震驚各界,勞動部長何佩珊、政務次長許傳盛今(19)日說明調查報告,根據 訪 : 談相關同仁的結果,無法證明北分署長謝宜容有實際的職場霸凌情形,但可以確定的是 ,8
這個事件最細思極恐幾乎重新定義了霸凌 以後職場上勞動部遇到老闆或主管對下屬做一樣的事 全都是無法證明是霸凌頂多只是有疏失 只要頒獎就沒事完全不需要有任何法律責任 這是民進黨又要準備放寬勞基法的前奏嗎?1
我們司法改革又可以大躍進了 依照此案例 有辱罵之之事實但無霸凌之情況 所以殺人未遂也不成立 有砍人之事實但無殺人之情況 直接廢除殺人未遂罪 大家說豪不豪6
每當有被霸凌者自殺 總有人會說 都有勇氣自殺了怎麼不向霸凌者怎樣如何之類的 事實上就是有那種 寧願只求自我解脫而不願動手傷害他人2
, : 謝宜容確實會對同仁情緒失控、辱罵、咆嘯等,造成同仁精神壓力極大,這些都是事實 。 : 許傳盛表示,根據訪談結果,沒有辦法證明北分署長謝宜容有實際上言語辱罵、丟公文 、
爆
[問卦] 北檢可以用刑法132條法辦了吧?說好的偵查不公開 結果天天都公開 幾乎已經是天天都洩密了ㄟ 根據刑法132條 第132 條爆
Re: [請益] 關於台銀招考的資格條件Hi 最近我開始因為舉發不法事宜(可搜尋前篇文章)遭台銀員工網路霸凌 至本人工作的Google map惡意中傷、公布個資、恐嚇、未至分行辦理業務卻無故誹謗 派網軍每天肉搜爆
Re: [問卦] 新北停班停課了?!一、偽造、變造本總處網頁發布不實訊息者,可能涉嫌觸犯以下刑責,請勿以身試法: (一) 刑法第211條: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 刑法第360條: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47
Re: [問卦] 馬郁雯:我經營檢調七年了 是怎麼經營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 法執行職務之人員,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外,偵查中因執 行職務知悉之事項,不得公開或揭露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以外之人員。 刑法第132條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10
[討論] 徐巧芯用「公務員」洩密去辦?看新聞外交部說徐巧芯涉嫌違反刑法第132條第1項 刑法132條洩密其實有三項。公務員跟非公務員刑度有差。 1.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 2.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5
Re: [討論] 外交部已經去提告徐巧芯洩密罪了法 : 等,受境外敵對勢力指示、委託及資助,進行刺探、蒐集及洩漏國家機密、國家核心關 鍵 : 技術或發展組織等,以及從事製造、運輸、販售毒品及槍砲、引誘他人吸食毒品等惡行 ,4
Re: [新聞] 勞動部公務員輕生案 勞長何佩珊:分署唉唉唉 又來了 當大家白痴喔 職災「直接原因」是什麼 人體直接接觸能量(如:機械能)或危害物(如:毒性物質) 哇靠甩鍋啊 此案「直接原因」是公務人員上吊4
Re: [新聞] 班長遭揮拳臉部掛彩 教召士兵暴行犯上薄是哪個法界人士說出這種見解的,記者家門前賣冬瓜茶的阿婆嗎? 是狗教他的法律嗎,說這種懶叫見解,不怕全家死光光嗎? 判決書上就清楚寫著了 陸海空軍刑法第49條 對於長官施強暴、脅迫或恐嚇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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