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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問卦] 潛逃成功的朱國榮現在在想什麼?

看板Gossiping標題Re: [問卦] 潛逃成功的朱國榮現在在想什麼?作者
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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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bulbasaurGo (Ash)》之銘言:
: 國寶集團總裁朱國榮涉犯掏空、炒股、內線交易等弊案
: 去年成功搭遊艇棄保潛逃海外
: 朱董事長一定沒事也會看一下台灣新聞
: 有沒有朱國榮現在正在想什麼的八卦
: 是不是覺得台灣人很可笑

實際狀況在於,已經害慘協助他潛逃的共犯了...



本案(即背景之最終審):最高法院一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三三九五號刑事判決

所提法律根據:

一、法院判決書之製作,應力求簡潔,並避免重複、無益之記載。判決書之內容,不單以文字為限。對於事實繁雜、證據資料量大之案件,為利閱讀及掌握各項論述意旨,依據卷內證據資料,製作附表作為判決事實之一部或理由之輔助說明,祇要所依據之證據資料,具備證據能力,並於審判程序經過合法調查,自非法所不許。

二、法院之審判,固應以起訴之犯罪事實為範圍,但於不妨害事實同一之範圍內,仍得自由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檢察官之起訴書記載被告之犯罪事實,其記載就犯罪之時間、地點、方法、態樣,以及適用法律有關事項之記載,如存在「無礙於辨別起訴犯罪事實同一性」之闕漏,法院非不得予以究明及更正補充,並據以認定犯罪事實,進行審判,無所謂對未受請求之事項審判之違法情形存在。

三、取捨證據及認定事實,乃事實審法院職權之行使,倘其採證認事暨對證據證明力所為之判斷,不悖於通常一般人日常生活之經驗,又未違背客觀上所認為確實之定則,並已敘明其何以為此判斷之理由者,即不能任意指為違法。

(一)證券交易法(下稱證交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關於:「意圖造成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交易活絡假象,自行或以他人名義,連續委託買賣或申報買賣而相對成交」之規定,係防止行為人藉由連續密集「左手賣右手」偽作成交,製造與真實市場供需情形不符之交易量及成交量資訊,使投資大眾對該股「成交量」資訊產生錯誤認知,進而發生誤信該股交易量轉趨活絡、蓬勃,乃至盲從搶進之危險。所謂「相對成交」,係指交易人利用掌控之多數人頭證券帳戶,同時或在密切時間內為相反買賣委託之相反交易決策所造成,屬自我矛盾之交易安排。對一般理性交易人而言,同時為相反買賣委託並致相對成交,除無端耗費證券交易稅及交易手續費外,完全不會產生任何經濟上實質利益,係顯然不合理之變態交易,一般理性投資決策自會盡力避免該情形發生,即使偶因操作錯誤或特殊理由產生相對成交,亦應為少數且零星發生,不可能有大量且持續密集之相對成交。本罪係以行為人主觀上基於製造股票在市場上交易活絡假象(俗稱「作假量」)之意圖,客觀上以自己掌控之人頭帳戶連續密集為相反買賣委託進而相對成交為要件,所定「造成股票交易活絡表象」係主觀意圖要件,而非客觀實害結果要件。是本罪係抽象危險犯,並非實害犯,亦即只要行為人主觀上對其行為將可能造成投資人誤信交易活絡假象之危險有所認知或預見,客觀上進行連續相反買賣委託而致相對成交,即構成本罪,不以客觀上、實際上確已造成何等程度交易活絡假象之實害結果為必要。又行為人可能於相對成交之同時,併為本條項第4款連續高買行為以不法操縱股票「成交價」,然本(五)款之重點在於行為人主觀上具有不法操縱股票「成交量」之意圖及行為,只要行為人具有基於「作假量」意圖及連續相對成交之故意與行為,即符合立法者預設足使市場投資人對成交量陷於錯誤認知而為錯誤投資判斷之高度風險,而構成本罪,不以行為人併有不法操縱「成交價」之意圖及行為為必要。

(二)證交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關於:「連續以高價買入」之規定,所指「連續」,係指於一定期間內連續多次之謂,不以逐日而毫無間斷為必要;非指行為人每筆委託、成交買賣價格均係為高價,僅需其多數行為有概括之統一性即為已足,縱行為人委託買單中或有數筆為正常掛單價格,或有為達成交易熱絡情形而為之低價掛單,亦不影響其連續高價之行為。又所謂「以高價買入」,不限於以漲停價買入,其以高於平均買價、接近最高買價,或以當日之最高價格買入等情形固均屬之,甚至基於各種特定目的,例如避免供擔保之股票價格滑落致遭斷頭,或為締造公司經營榮景以招徠投資等,而以各種交易手段操縱,不論其買入價格是否高於平均買價,既足使特定有價證券價格維持於一定價位,以非法誘使他人買賣該特定有價證券之所謂護盤,其人為操縱使有價證券價格維持不墜,即具抬高價格之實質效果,且其雖與其他一般違法炒作,意在拉高倒貨、殺低進貨之目的有異,但破壞決定價格之市場自由機制,則無二致,應屬上開規定所禁止之高買證券違法炒作行為。又本款於修法後新增「有影響市場價格或市場秩序之虞」要件,增訂目的係在將客觀上顯然不會影響股價交易秩序之連續高買行為排除在處罰範圍之外,亦即行為人之連續高買行為,必須達到足以影響、干擾股價依市場公開資訊自然形成價格機能之可能性,亦即行為人之特定連續高買行為,已引起「足已使其他投資人誤解集中交易市場(公開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狀況」之危險結果,始足當之。行為人連續以高價買入,是否「有影響市場價格或市場秩序之虞」,應就其所有之交易情況,例如其買賣數量占該時段或該盤總成交量之比重、在行為人下單買進或操縱期間該股價是否已確實上漲及上漲幅度多寡、或是否造成實質影響等節,綜合判斷是否已達足以干擾市場之程度。

四、刑事訴訟法所稱依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係指與待證事實有重要關係,在客觀上顯有調查必要性之證據而言,其範圍並非漫無限制,必其證據與判斷待證事實之有無,具有關聯性,得據以推翻原判決所確認之事實,而為不同之認定,若僅枝節性問題,或所證明之事項已臻明確,自均欠缺其調查之必要性,未為無益之調查,無違法可言。

六、刑法上集合犯,係指行為之本質上,具有反覆、延續實行複次作為之特徵,經立法特別歸類,使成獨立之犯罪構成要件行為態樣,故雖有複次作為,仍祇成立一罪。又所稱接續犯,乃指行為人之數行為,於同一或密切接近時、地實行,侵害同一法益,而其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實難以強行分開,且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作為,合為包括之一行為,較為合理者而言。如行為人先後數行為,在客觀上係逐次實行,侵害數個同性質之法益,其每一前行為與次行為,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可以分開,在刑法評價上,各具獨立性,每次行為皆可獨立成罪,自應按照其行為之次數,一罪一罰。

七、

(一)證交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內線交易行為之禁止」,係為防止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內部人(含準內部人、消息受領人)憑其特殊地位,於獲悉(實際知悉)重大影響公司價格之消息後,未公開前或公開後一定沈澱時間內,即先行買入或賣出股票,造成一般投資人不可預期之交易風險及破壞金融秩序,以維護證券市場交易之公平性及健全性所設。違反者,除須填補民事損害外,同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並以刑罰手段遏止之,祇須符合內部人有「獲悉(實際知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及「在該消息未公開前或公開後一定沈澱時間(現行法為公開後十八小時)內,買入或賣出該公司股票」之要件,即足成立內線交易罪,係禁止在重大消息公開之前,因知悉內線消息而交易,其目的在於確保資訊公開原則下,市場上所有參與者,都有平等使用相同資訊之機會,任何人先行利用尚未公開之內線消息,均有害於證券交易市場之健全,而違反公平原則。

(二)受證交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一項各款規範內部交易之內部人,除典型內部人如公司董監事、經理人等(第一款)及持有超過公司百分之十股份之股東(第二款)外,亦將「基於職業或控制關係獲悉消息之人」同納規範(第三款)。所謂「基於控制關係」,係指行為人因其直接或間接對標的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具有高度支配影響力,而能事先獲悉其他一般投資人無法得知之可信內線消息。此種「控制關係」,不必與規範目的不同之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二「控制與從屬公司」為相同解釋,亦不以行為人直接、完全、充分掌控標的公司,或具有使他人對公司營運難以發揮足以與之抗衡之影響力為限。如此始能符合保護市場投資人公平接觸資訊之「市場論」規範目的,亦未逸脫法條規定「控制關係」之文義範圍。至於「基於職業關係」,則係指行為人因事實上執行某種職務或業務而得悉影響於某一特定公司股票價格之消息者,即屬之。並不以行為人形式上具有一定職稱或在公司內部擔任一定職務為必要。

(三)九十九年六月二日修正公布之證交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就重大消息之定義,增列「明確」、有「具體內容」之要件。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修正發布之「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五項及第六項重大消息範圍及其公開方式管理辦法」第五條,亦將重大消息之成立時點,由「其他足資確定之日」修正為「其他依具體事證可得明確之日」(其立法理由謂:「所謂重大消息應係以消息對投資人買賣證券之影響程度著眼,衡量其發生之機率及對投資人投資決定可能產生的影響做綜合判斷,而不以該消息確定為必要……」)。是重大消息須達「明確」,並有「具體內容」,始能認已成
立。在公司併購案,併購契約之成立,通常須歷經數個階段,包括初步磋商、達成協議、董事會決議、簽訂契約等。雙方之磋商須進行至何地步,始能認為已達明確,並有具體內容,而成為重大消息,須視個案具體狀況而定,屬事實認定範疇。

八、有罪判決事實認定與理由說明不相一致,或事實、理由內之記載,前後不相適合,均屬判決理由矛盾之當然違背法令。惟有罪判決,同時就被告其他被訴部分,以該部分不能證明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該無罪理由之構成,雖包括起訴意旨、被告、辯護人答辯意旨以及認定被告無罪之理由,惟該被告或辯護人之答辯意旨,既非法院認定被告無罪之理由,自不能執以指摘與有罪判決之理由,相互矛盾之違法。

他案: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一三年度訴字第六三三號刑事判決

其中提到朱國榮的犯罪事實,略以「知悉萬那杜共和國護照可免簽進入菲律賓共和國、以色列國、俄羅斯聯邦等地,有利長期滯留國外」,因此推定有二本以上護照,此舉導致隱蔽朱國榮的業者被罰、且不得緩刑(雖然有期徒刑刑期未滿二年)



說回人家此刻的心境

說人在「以色列」,但因為金阿波羅公司的傳呼機被用來製造炸彈,導致目前以色列、台灣之間的關係晦暗不明

爾後又轉往莫斯科部分,俄羅斯既然把台灣列為「敵對『國家』」

所以還想繼續潛逃的話,必須先確保以色列、俄羅斯警方不會有什麼風吹草動(或甚至在逮捕後遣送到中國大陸),否則一切情勢只會變得更加混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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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きしめるものがない腕、夢以外に 手に入れた強さは 寂しさの別の呼名
現実を受け入れた時 翌日〈あす〉が見えた 過ぎた日も 他人〈だれ〉のことも
きっと変えられない 出逢いにも別れにさえ 理由だけを捜してた、あの頃
輝く未来は、君のために 愛しい記憶は僕のために
絆はいつでも繋がってる あの日の約束 胸に僕らは、奇蹟を叶えてく
      ——玉置成実《リザルト》(『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第二片尾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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