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快訊/真的被民進黨發言人說中!憲法法庭
幹你娘今天連高中生都事先審查過了裁定書
,知道大法官會暫時處份停止法律適用,
憲法訴訟法第44條
:憲法法庭審理案件評議之過程應嚴守秘密。
玩全是個笑話
照今天法綠人大法官說法
,319真調會自始就是違憲
,釋字585號所釋明的國會調查權是黨國餘孽、毀憲亂政,不應有國會聽證調查權的存在
釋字585號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100&id=310766
官員拒提供資料、不實回答加上反質詢羞辱你立委叫什麼
,再拍拍屁股走人
所有預算執行浪費公帑情事,及弊案相關公文都是密件
看你在野黨立委能問出什麼!
立法院只配當我大DPP的立法局
預算砍光全面開戰了啦!幹
在野立委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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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曉玲
https://www.facebook.com/share/p/SJ5S7CQXD9cZnfTx/?mibextid=oFDknk
#民進黨選的 15位 “立法委員”
方才,憲法法庭針對國會改革法案作出暫時處分的裁定,雖然不意外,但很遺憾。
大法官一改過去作成暫時處分的嚴格立場,也忽視釋字585號對於國會調查權的肯認,這屆大法官們完全無視國會改革法案施行的必要性,貶低國會權限, 反倒是替民進黨政府撐腰,開啟了保護大傘。
我必須說, 從暫時處分辯論庭 大法官的提問中就已經清楚可知, 他們很難 公正客觀執行職務,已經有偏頗之虞。 本人申請 許宗力院長、許志雄大法官迴避不成, 其實還有蔡宗珍、 黃昭元大法官等 早在「 319真相調查條例」的 釋憲案當中擔任專家鑑定人時, 都是反對國會調查權的。
從今天這個暫時處分裁定就已經可以知道, 大法官們 不是全民的大法官, 而是民進黨政府的大法官, 並且是 代表他們的15位 “立法委員”。
PS:另外,我不得不佩服民進黨精準的預測, 早上吳崢才說了下午會發布暫時處分, 果真3點多就發佈了 ,民進黨消息之靈通,我們只能望其項背。 莫非他們早就審查了暫時處分的裁定書了,而且批“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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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國昌:
https://www.facebook.com/share/p/S7Vq7bgh21JHWhPd/?mibextid=oFDknk
對於憲法法庭裁定的結果,雖然遺憾,但老實說,從憲法法庭不惜從一開始就自我踐踏正當法律程序,一路急著配合「四箭齊發」的民進黨政府,到今早民進黨發言人已經預告憲法法庭將會作出暫時處分,其實也不令人意外。
事實上,無論從「受理與否」之基準,到「暫時處分」的要件,在這個由賴清德總統緊盯、民進黨政府抗拒的國會改革釋憲案中,憲法法庭大幅變更了自己既往建立的審查基準。不該受理的聲請竟然受理了,根本不符要件的暫時處分也准了,真的讓人無法理解。面對已經休會的國會,到底有什麼不可回復的損害?到底有什麼重大公益遭受侵害?又到底有什麼急迫必要性?即使在會期最後一天院會通過邀請總統進行國情報告,迄今為止都沒有時間表,成立的兩個調查小組亦無運作,調查委員會一提案則馬上被民進黨拉協商,根本還沒成立。
做為法律人,我一定尊重憲法法庭的裁定,但,憲法法庭的決定也必須接受輿論檢視,更必須接受台灣民主發展的歷史審判。我想和關心國會改革釋憲案的朋友們說的是,我們毋須灰心,更不必失志,因為我們相信台灣的國會改革不能再裹足不前,就算前方荊棘遍佈,只要信念堅定,縱然全身扎滿銳刺,最終定能昂首闊步向前邁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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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 《osalucard (墮落的月光)》 之銘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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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媒體來源:
: 中天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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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記者署名:
: 李奕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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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完整新聞標題:
: 快訊/真的被民進黨發言人說中!憲法法庭依吳崢爆料 國會改革釋憲「暫時處分」出爐:
: 4.完整新聞內文:
: 2024/07/19 16:07
:
: 國會改革三讀通過,民進黨總統、行政院、立院黨團提起釋憲,並聲請暫時處分,民進黨: 發言人吳崢在直播說溜嘴暫時處分將出爐,果然憲法法庭今(19)日下午公布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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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定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修正公布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5條之4、第25條、: 第29條之1第3項、第30條第3項、第30條之1第1項、第2項、第45條、第46條之2第3項、第: 47條、第48條第2項、第59條之1第1項關於調查委員會與調查專案小組部分、第59條之3第: 2項、第59條之5第2項、第4項、第5項、第6項及刑法第141條之1規定,自本裁定公告之日: 起,暫時停止適用。113年6月24日修正公布前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第45條及第47: 條規定得暫予適用。其餘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
:
: 裁定理由指出:「本裁定諭知暫停適用之條文:(一)職權行使法第15條之4(聽取總統: 國情報告部分):本規定係立法院於憲法未有明文規定下,逕於規範自身職權行使之法律: 中,課予總統義務,要求其應即時或限期回應立法委員之口頭或書面提問,因而產生其規: 定是否逾越立法院職權分際而有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之違憲疑義。於此情形下,總統一: 旦至立法院為國情報告,恐將引發總統是否須履行本條文所課義務之憲政疑義,甚至引發: 朝野激烈對立與衝突,民主憲政運作之極重要公益將因此遭受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鑑於: 總統於立法院集會期間,客觀上均有至立法院為國情報告之可能,而上開重大損害係肇因: 於本條文之適用,是為避免其發生,自有作成暫時處分,暫停本條文之適用之迫切必要性: 與手段上之無可替代性。又暫停本條文之適用,除可避免上開憲政疑義與衝突外,亦可維: 護總統至立法院為國情報告,立法院聽取總統國情報告,即總統與立法院各自依憲法增修: 條文規定,行使憲法上職權之機會。」
:
: 裁定理由再指出:「(二)職權行使法第25條(聽取報告與質詢部分):本條各項規定係: 就立法委員對行政院院長及所屬各部會首長,行使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1款所定質: 詢之權時,對被質詢人課予各種義務及相應法律效果之規定,是本條各項規定間具有體系: 上之密切關連性,於考量是否暫停其適用時,應為整體觀察。綜觀本條各項規定內容,立: 法者顯係於規範自身職權行使之法律中,將上開憲法增修條文之憲法責任政治規定,立法: 轉換為行政院院長及所屬各部會首長,應對立法委員履行之各種具體法律上義務規定,並: 以裁處罰鍰作為促使義務履行之強制手段,非無違反憲法責任政治原則之疑慮,並有破壞: 憲法機關間平等相維之憲法精神之虞。若遽予適用,勢將引發立法院與行政院間之憲政衝: 突,甚至形成憲政僵局,不利民主憲政之有效運作,從而對憲法權力分立、責任政治原則: 等極重要公益造成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有暫停其適用之急迫必要性與手段上之無可替代: 性。而於本條規定暫停適用期間,其修正前之原條文得暫予適用。又本條規定暫停適用,: 立法委員依上開憲法增修條文規定所享有向行政院院長及所屬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仍得: 行使;立法院亦得依釋字第325、729等解釋之意旨,對相關機關行使參考資料獲取權及文: 件調閱權。」
:
: 裁定理由並指出:「(三)職權行使法第29條之1第3項、第30條第3項、第30條之1第1項: 及第2項(人事同意權之行使部分):上開規定除影響總統依憲法相關規定,就司法院、: 考試院與監察院等憲法機關及審計長所享有之人事提名權,及總統或行政院院長就相關法: 律所定人事提名權之有效行使外,其規定內容亦足可牽制相關憲法機關、特定行政機關或: 職務之適時組成及其有效運作,並妨害此等憲法上特別重要公益之實現,足使該等公益蒙: 受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鑑於上開考試院、司法院等憲法機關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等人: 事提名與同意程序進行在即,而上開規定如逕予適用,勢將立即影響行使人事提名權、同: 意權與該人事所屬憲法機關相互間之權限關係,對上開攸關憲法機關或特定行政機關之適: 時組成及其有效運作等憲法上特別重要公益,極可能造成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有暫停其: 適用之迫切必要性與手段上之無可替代性。又上開規定暫停適用下,立法院為行使其人事: 同意權,仍得依相關規定與程序,獲取審查必要之資訊,其人事同意權之行使並不致受到: 妨礙。」
:
: 裁定理由並指出:「(四)職權行使法第45條、第46條之2第3項、第47條、第48條第2項: 及第59條之1第1項關於調查委員會與調查專案小組部分(調查權之行使部分):有關立法: 院調查權行使,包括要求提供資料、調閱文件及命相關人員為證言與接受詢問等之規定,: 均為立法院在未有憲法明文下,於規範自身職權行使之法律中所創設。其在形式上與釋字: 第325、585及729號等解釋意旨存有差異,所生違憲疑義可能會進一步引發立法院與其他: 憲法機關間之權限與功能分配、憲法職權行使之競合等憲法權力分立與制衡之憲政爭議。: 日後一旦本案就上開規定之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認為有理由,則已發生並存續之違憲憲政: 實際運作,及其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錯誤意涵,乃至已發生之朝野對立等實際憲政衝突: ,均無從溯及排除而回復既往狀態。且相關義務人依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之要求,: 被迫履行義務,相關文件、資料、檔案、證言與陳述內容等所包括之重要資訊或秘密一旦: 被迫提供或揭露,往往如覆水難收,對義務人受憲法保障之相關權利,如隱私權、資訊隱: 私權、保障營業秘密之財產權及不表意自由等,亦將造成不可逆之損害,幾無回復原狀之: 可能。為避免上開規定一經適用,致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下之權力分立原則與國家安全等極: 重要公益,及人民受憲法所保障之相關權利,蒙受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有暫停其適用之: 迫切必要性與手段上之無可替代性。而職權行使法第45條既暫停適用,第59條之1第1項關: 於調查委員會與調查專案小組部分,亦應一併暫停適用。又上開規定乃有關立法院調查權: 行使之新規定,暫停其適用之結果,應不致對立法院相關憲法上職權之行使造成窒礙難行: 之影響。而於上開規定暫停適用期間,修正前之職權行使法第45條及第47條規定得暫予適: 用。」
:
: 裁定理由再指出:「(五)職權行使法第59條之3第2項、第59條之5第2項、第4項、第5項: 及第6項(聽證會之舉行部分):上開規定適用於『社會上有關係人員』部分,於委員會: 舉行聽證會時,明文課予受邀之社會上有關係人員,無正當理由不得缺席、拒絕表達意見: 、拒絕證言等法律上義務,是否逾越憲法第67條第2項規定之規範意涵,已非無疑。且上: 開規定對人民課予提供資料之義務,並未設定資料範圍、得拒絕提供資料之正當事由,及: 發生爭議時之紛爭解決機制等之規定,對被課予義務之人民受憲法保障之相關權利,如隱: 私權、資訊隱私權與財產權等憲法上權利影響至鉅,存有違憲疑義。上開規定如於本件聲: 請案之本案判決排除其違憲疑慮前,即遽予適用,其中涉及立法院是否逾越其憲法職權分: 際而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部分之疑義,將直接以上開規定之內容,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 與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意義與內涵造成劇烈衝擊;日後即便聲請案本案就上開規定之法規: 範憲法審查聲請認為有理由,已發生並存續之違憲憲政實際運作及其所致之憲政衝突等,: 均無從溯及排除而回復法律適用前之法秩序狀態,憲法權力分立原則與自由民主憲政秩序: 所蒙受之重大損害亦難以回復。此外,對受邀出席人員,尤其是不具公職身分之社會人士: 而言,將因上開規定所課予之強行性義務,而有被迫違反自身意願出席聽證會、表達意見: 、提供證言與資料之極大風險,亦足以對其憲法上權利造成無可回復之重大損害。鑑於上: 開規定之違憲疑義,如不暫停適用,足使憲法權力分立原則與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等極重要: 公益,及人民受憲法保障之相關權利,蒙受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有暫停適用上開規定之: 迫切必要性與手段上之無可替代性。又上開規定暫停適用期間,立法院各委員會仍得依職: 權行使法中未暫停適用之相關規定,舉行聽證會,尚不致對立法院相關憲法職權之行使,: 造成窒礙難行之影響。」
:
: 裁定理由還指出:「(六)刑法第141條之1規定部分(藐視國會罪部分):本條係刑法中: 首度以公務員於立法院聽證或受質詢時之表意行為,作為犯罪行為予以處罰之規定;究其: 規範脈絡,應係配合職權行使法第25條第2項、第9項及第59條之5第5項規定所為刑罰規定: 。是本犯罪之構成,應以上開規定對相關政府官員所課予之陳述義務為前提。考量上開刑: 罰前提所在之規定均已暫停適用,本條刑罰規定如不暫停適用,則因任何人均得為犯罪之: 告發,檢察機關即應依法處理,從而被告發人將因本條規定而受犯罪追訴,致蒙受難以回: 復之程序性重大不利益,是刑法第141條之1規定應一併暫停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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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不可用YAHOO、LINE、MSN等轉載媒體:
: https://ctinews.com/news/items/89xpb4yLW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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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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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偉大的預言家 吳崢
: 請說一下今晚的大樂透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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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i.imgur.com/QDFukpb.g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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劇本早寫好了
至少以後執政者更好當了
所以說總統一屆不如一屆
以後丟掉立法院也沒關係了
為啥你覺得他審查過
劇本在第一天藍白狗加班通過立法時就寫好
了
等之後藍的當總統就都會過了 別擔心
早就不演了
誰當總統都不會過好嗎XD 這次可惜了
賴畜 養的
鬼島更像鬼島了 他媽的
聽党話,跟党判
官員就站在上面發呆等時間到再下來就好了
事實上就是什麼都還沒跑 立院也休會
等於濫用暫時處分的用意
大法官為表忠誠 不惜踐踏司法權威 唉
說起來,今天會有這齣還得謝謝大腸花跟81
7呢?哈哈哈
想查雞蛋?門都沒有
垃圾綠共糞党不意外,幹破伊娘臭雞掰!
爆
Re: [新聞] 黃國昌憲法法庭被慘電!被問「反質詢定: : 阿肥用白話文解釋啦 : 反質詢就是給委員難看、下不了台 : 官員給委員難看就是反質詢 :29
[轉錄] 黃國昌FB 對於憲法法庭裁定的結果,雖然1.轉錄網址︰ 2.轉錄來源︰ 黃國昌 FB 3.轉錄內容︰X
[轉錄] 翁曉玲FB:大法官只是賴清德的立委1.轉錄網址︰ 2.轉錄來源︰ 翁曉玲 Hsiao-Ling Weng FB 3.轉錄內容︰X
[轉錄] 黃國昌FB 唉~憲法法庭應該受輿論檢視~1.轉錄網址︰ 2.轉錄來源︰ 黃國昌FB 3.轉錄內容︰8
[討論] 憲法法庭10日要行暫時處分準備程序司法院指出,監察院的聲請案已經完成分案 目前與總統府、行政院的聲請案都還在審查庭由大法官判斷是否受理 將依憲法訴訟法第43條第2項、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53條X
[黑特] 司法院民進黨開的? 吳崢:下午做出暫時處分笑死人不演了 吳崢今天在廣播節目接受訪問 吳崢:maybe今天下班前或許憲法法庭 有可能會有一個 結果出來就暫時時分 所以司法院根本是民進黨開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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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錄] 法操》【憲法法庭】各方意見彙整/國會1.轉錄網址︰ ※ 請附上有效原文連結或短網址 ※ 2.轉錄來源︰ ※ 推特/FB 須為 FB人物名稱、FB粉絲團名稱 ※- 依照憲法訴訟法第43條第2項,憲法法庭為前項裁定前(指的就是暫時處分的裁定),得 命當事人或關係人陳述意見或為必要調查;依照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53條,憲法法庭為暫 時處分裁定前,認有命當事人或關係人到庭陳述或為調查之必要者,得指定由大法官行準 備程序。 換言之,該準備程序庭就是在憲法法庭裁定准予或駁回該暫時處分聲請所為的辯論程序,
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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