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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陸委會:註銷大陸戶籍不等於喪失中國國籍

看板Gossiping標題Re: [新聞] 陸委會:註銷大陸戶籍不等於喪失中國國籍作者
t21
(t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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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白了,

就民進黨國王的新衣謊言被搓破。

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一條規定

就是兩區呀

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而台灣的現況這個叫事實上的台獨。

中共雖然不爽,但是還可以吞忍下去。

講白了,

就是民進黨只敢打嘴砲喊台獨。

現在的台獨不是法理上的台獨。

如果是法理上的台獨。

中共就是直接和你開戰,

不然中共領導人就要下臺

不是我說的 是前大法官說,



http://i.imgur.com/i0xPSl4.jpg




引述《iincho (世界的盡頭)》之銘言:
: ※ 引述《Sinreigensou (神靈幻想)》之銘言:
: : 裁判字號:
: : 最高行政法院 109 年度上字第 776 號判決
: : 裁判日期:
: : 民國 111 年 06 月 02 日
: : 首先先說一下這是有個人在大陸地區有戶籍
: : 被廢止台灣地區戶籍不滿去告的,最後當然沒成功
: : 這裡面節錄
: : 護照之領取及戶籍之設定則代表國籍及身分關係之認同,且與前述公民權利義務之行使息
: : 息相關
: : 代表最高行政法院認定兩岸戶籍即可視為國籍
: : 陸委會的要求根本蠻橫不合理
: 其實呢,我一直覺得民進黨這些人最大的問題不是執政能力,
: 而是連基本的法律都可以曲解,以陸配國籍身份的問題為例,
: 如果有稍微對於過去這段歷史以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有一點理解,
: 根本就不會說出陸配國籍身份要看國籍法.
: 移民署網站上有歷年的研究論文,國籍身份問題問移民署就對了是吧?
: https://www.immigration.gov.tw/5385/7353/7362/?Page=2&PageSize=20
: "臺灣地區大陸配偶與外籍配偶居留法令之比較研究"
: 這篇文章就是在解釋陸配與一般外籍人士在法律上的差異,
: 第十頁很明確地告訴你兩者身份認證不是用同一款法律,
: 其中更明確寫到大陸地區的人民來台無放棄國籍之程序,
: 也告訴你原因-根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條
: "大陸配偶設籍前除居住滿一定期間且無不予許可之情事外,依據兩岸人民關
: 係條例第2條對大陸地區人民之定義,即指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因此無
: 放棄國籍之程序,僅須檢附喪失大陸戶籍之證明(實務上多以具結書代替,待核
: 准定居後3個月內補繳)即可。外籍配偶須先向戶政機關申請準歸化,之後向原
: 屬國辦理放棄國籍,取得喪失原國籍證明後,才可再向戶政機關辦理歸化國籍,
: 取得國籍後再續辦臺灣地區居留與定居手續。"
: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第二條告訴你的是
: 第 2 條
: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 一、臺灣地區: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
: 二、大陸地區:指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
: 三、臺灣地區人民:指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
: 四、大陸地區人民:指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
: 我們不但不認為他們是外國人,而是直接認為他們本來就是中華民國國民,
: 只是因為治權無法到達管理,所以以戶籍定義其權利義務.
: 對面中國在邏輯上也認為台灣民眾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也是因為治權
: 無法到達所以凍結其權利義務,兩邊概念是一樣的.
: 如果中華民國認同對面國籍主張,理論上來說所有的台灣人
: 都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因為對面認為台灣是中國一部分,
: 那台灣人選舉都要去對面拋棄中國國籍.
: 稍微了解當年立法精神應該就知道陸配身份不會是用國籍法處理,
: 你可以說這法律不合時宜,但是現行法令規範架構就是這樣,
: 但是民進黨告訴你的是"當選要用國籍法來規範",
: 我不認為他們不知道原本法律的立法精神,問題是他們還是這樣說了.
: 這才是民進黨執政最大的問題.
: 接下來提第二個主題,民進黨是不是真的有心要處理這個"國安"問題呢?
: 我看到很人說啊陸配從政會變匪諜啊,那國安會有問題,先不論這種
: 唯心論人家都還沒幹啥就先扣帽子的說法對不對,假設是對好了,
: 那有沒有辦法處理呢? 答案是有的,還不用修憲,因為實際上
: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已經有限縮陸配的參政權,參考21條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
: pcode=Q0010001&flno=21
: (sorry怕縮網址被當不明網址,有興趣的自己看)
: 第 21 條
: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 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
: 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構)人員及組織政黨;
: 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二十年,不得擔任情報機關(構)人員,
: 或國防機關(構)之下列人員:
: 一、志願役軍官、士官及士兵。
: 二、義務役軍官及士官。
: 三、文職、教職及國軍聘雇人員。
: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
: 得依法令規定擔任大學教職、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
: 或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不受前項在臺灣地區
: 設有戶籍滿十年之限制。前項人員,
: 不得擔任涉及國家安全或機密科技研究之職務。
: 這條有人拿去釋憲說違反平等原則,結果大法官說沒問題
: (釋字第618),所以要用這些法律去額外對陸配的從政權
: 做限制是沒問題的,比如你把設籍年限改滿100年不就結了.
: 問題是民進黨看起來有想要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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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t21 (114.46.247.224 臺灣), 11/08/2023 23:10:12 ※ 編輯: t21 (114.46.247.224 臺灣), 11/08/2023 23:10:46

devidevi 11/08 23:15把責任推給國民黨,說國民黨已經獨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