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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法官崩潰!詐欺案如土石流解方難尋 司法

看板Gossiping標題Re: [新聞] 法官崩潰!詐欺案如土石流解方難尋 司法作者
gourmand
(行過死蔭的幽谷)
時間推噓 6 推:6 噓:0 →:3

你的文在問的其實是三個不同層次的問題


1.為何法律需要解釋

首先,社會事實千變萬化
但法律文字卻是有限的

即使是外觀相似的事件
也可能有完全不同的內容

我們不可能訂出一部
可以適用所有狀況且毫無遺漏的法律

所以,勢必在一定的條件下
必須賦予公務員在執行時
與法官在審理時,解釋與適用法律的空間


以台灣成文法系的國家
在立法上已經算是相當詳盡

你所厭惡的「實務見解」,

在採用判例法的英美法系是沒有最多,只有更多而已




2.法官造法的空間 起源於立法怠惰

談到法律的解釋與適用
只能說
不論是公務員或法官的角色都是被動的
更直截了當的說,是不能挑案子的

案件撞上你了,你就是必須處理,
沒辦法告訴民眾抱歉這件事情法律沒有規定,所以我不會
這時候你是公務員怎麼做

很簡單,那就是「以前大家怎麼處理我就怎麼處理」
那如果我做的有錯,
表示以前的人也有錯


那所謂的「以前大家怎麼處理」就是你所痛恨的「實務見解」
在還有判例的時代,
判例在法律位階上相當於「行政命令」


沒當過公務員的鄉民怎麼理解行政命令這東西呢?
很簡單,行政命令就類似公司的內規
你今天是公司的職員你敢不按照內規辦事嗎?

如果是個比較大且有各有山頭的公司
內規搞不好不只一種




而在民主國家,若有民意機關所訂定的法律,
行政機關的運作當然一切照法律走,
是不可能有什麼行政機關裁量的空間
或也沒有法官造法的空間

尤其牽涉到整體社會對於價值的選擇這類的事項
在民主國家,最好是由民意機關做出選擇才是合宜




只能告訴大家一個結論
只要法律漏洞還在
法官造法就是必然的

社會事放在那不可能不解決

公務員又不是像立委一樣不愛出席的議案可以不出席
不想處理的案子能不處理嗎 能不結案嗎

他媽立法機關不告訴我怎麼處理
那只好自己想辦法搞個結論阿


沒有錯,這世上不存在不需要解釋的法律
但不表示我們不能追求讓他完善
也不表示不能為解決特殊的社會問題
量身訂做政策性的法律

但看看現在立法院的運作就知道,
想過的法明天就能過,
不想過的法放到下一會期都未必有人聞問

而選出這些民意代表的又是誰呢




3.政治介入問題

首先談談在權力分立的制度下
法官的角色更形被動

以刑事案件而言
決定一個案子能不能進到法院讓法官看到的
以及要以怎樣的面目讓法官看到的
其實是檢察官

在對法律的解釋與適用上
可以說檢察體系扮演了篩網的角色



檢察官的定位到底是司法官還是行政官
這問題沒幾年就會拿出來吵一次

有關此事還是要從更高層級的國家制度來談
也就是檢察機關到底對誰負責?

很顯然的,請問現在法務部長對誰負責呢?

法務部長的所執行的「具體政策」
到底有多少是「直接民意」的支持?

怎麼理解「對誰負責」這件事
說白了,誰決定現在的法務部長能不能當法務部長?
是你各位鄉民嗎
不要說笑了

從憲法看起來法務部長對行政院長負責
但行政院長現在看起來真的有對全民負責嗎 看起來像嗎?

台灣走總統制的結果就是
總統是個超級權力巨獸
詐騙只要得手一次就能吃四年八年甚至以上

這種贏者全拿的遊戲
要說有多少民意基礎
很薄弱啦


民意基礎這東西沒有多高尚
但有個好處是

能讓其處理公眾事務的價值選擇上更貼近社會常識

一個不具民意基礎
也不需要對民意負責的法務部長
要其做到符合主流民意的法律解釋與適用
簡直天方夜譚 

他理你幹嘛
他只需要理那個能讓他繼續當部長的人啊



所以最近有人在談內閣制
個人認為是個值得考慮的方法啦
只是他大概是選不上就是了

你各位繼續和總統制這個權力巨獸奮鬥吧
不會有人想解決問題的
因為總統制這權力巨獸
而得到利益的人實在太多了
有人算過總統制一次可以吃到的高階政務職位
大概接近一萬個或以上
多的是你不知道的九萬仔


說個笑話
島嶼天光






※ 引述《hamasakiayu (ayumi)》之銘言:
: 看到推文講到輕判問題
: 我認為這還是在能夠理解的範圍之內
: 畢竟刑度法律上的規範本來就是在一個區間之中
: 讓司法官依照犯罪情節而增減
: 這本來就是法官的權責
: 我比較難理解的是這件事情
: 【高虹安出庭實錄4】一段辯詞讓2檢察官當庭狂搖頭 檢方打臉:就像詐騙集團首腦與車: 手 - 鏡週刊 Mirror Media
: https://reurl.cc/A0jmr3
: 隨後,廖彥鈞發言時更直接打臉高虹安律師說,高的辯護律師所舉的判例,已是14年前的: 案子,此案甚至連人頭助理都被認定無罪,但這幾年實務見解已有改變,被判有罪的助理: 費案樣態,除了人頭助理外,也包括低薪高報,直指「辯方的說法是相互矛盾」。
: 高的案子不是我要談論的重點
: 那個有立場
: 本篇我也不想扯政治
: 重點是
: 我直到今天才知道
: 同樣行為,在同樣法條之下
: 可以因為司法官與檢察官的"實務見解"改變
: 而決定這個行為是否有罪
: 我就是個法盲
: 但身為人民這種事情我真的無法接受
: 如果這個道理是通的
: 那法條不就會淪為少數擁有解釋權的人任意操弄的對象嗎?
: 他今天說有罪
: 明天遇到高官權貴就可以說實務見解改了,現在沒罪
: 再到後天
: 又個死老百姓做了,實務見解再度改變,此時此刻的現在又有罪了
: 請問
: 人民到底該如何守法?
: 人民守的又是"法",還是"實務見解"?
: 今天美國要搞零元購
: 也是要修法通過950美金以下不舉
: 那警察與檢察官就照著法條走
: 而不會因為今天一個,甚或者是全部的司法官檢察官
: "實務見解"改變了
: 950美金以下的偷竊,就變成有罪或者是無罪
: 過去當人民靠北法院判決,靠北恐龍法官時
: 總是會有專業人士跳出來喊法盲
: 法律條文就是如此
: 法官不可能判超過法條範圍之外的刑責
: 刁民不爽的話請去靠北立委
: 這些垃圾立委都你們自己投的
: 我就信了
: 但今天的新聞告訴我
: 原來"實務見解"這麼好用
: 同樣行為在同樣法條下有罪無罪是看你們的實務見解
: 而非適法性的問題
: 再說回頭
: 現在實務見解改變
: 同樣行為在同樣法條下變成違法了
: 那過去十四年的九個無罪案件
: 是不是算是法院誤判?
: 算不算司法縱放犯人?
: 不應該把這九個當事人抓回來關嗎?
: 同樣道理
: 現在實務見解改變
: 過去認為違法的作為
: 現在都會判無罪
: 那過去被關的是不是要進行國賠?
: 被罰錢的是不是該按利息補償?
: 這樣太奇怪了吧?
: 我知道版上高手很多
: 拜託來個律師檢察官或者是司法官來說明一下
: 同樣行為在同條法律下
: 不是刑度這種個人主觀影響比較大的不同
: 而是更根本的為什麼可以到有罪/無罪的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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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elheart3 10/14 17:16沒啥重點

p9i1n0g0u4 10/14 17:41

GLung 10/14 18:07根源就是垃圾立委啊

forsakesheep 10/14 18:24之前還有低能兒做懶人包,說法務部

forsakesheep 10/14 18:24長管不到檢察官,所以找法務部長關

forsakesheep 10/14 18:25說沒有實質影響力,做著懶人包的低

forsakesheep 10/14 18:25能還疑似是律師,呵

yongguo 10/14 18:29中肯

※ 編輯: gourmand (27.242.36.2 臺灣), 10/14/2023 19:49:48

marke18 10/14 22:08推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