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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水加硼砂!未符合殺人未遂 法官裁定保護

看板Gossiping標題Re: [新聞] 水加硼砂!未符合殺人未遂 法官裁定保護作者
reluctant
(reluctant)
時間推噓24 推:28 噓:4 →:46

本法盲跟各位請教一個蠢問題:所以現在證據不足的點在哪裡?

從前面的討論串爬下來,基本上會不成立殺人未遂就是證據不足。

目前看到的似乎是有犯意,這部分的證據應該足夠。

但是犯行的部分看部分鄉民的說法,是因為人家一次一次的下毒,但每次下毒都沒有
證據下了多少,雖然最後看起來劑量很重,但缺乏每次的證據,所以證據不足?

真的要說也不是不能理解,但這個到底要怎麼保存證據啊,都說是下毒了當然就是喝下
去了。除非每次吃飯喝水前都要驗成份,還要確保喝下去的水是兇手給的不是自己從別
的地方倒的,還要確保自己平常時候吃喝沒有吃到任何其他硼砂製品,這樣才能指控對
方殺人,因為只有這樣才能確保自己體內的硼砂是由對方造成的。這個成本也太高了吧?

這種想法真的是法官認定證據不足的思路嗎@@

※ 引述《shintrain (戰犯分析師)》之銘言:
: 來人哪
: 給那位法官給那位中醫生一點氰酸鉀吧
: 反正每天0.3g氰酸鉀也不會死人
: 頂多50%的機率
: 也不符合殺人未稅條件
: 對吧
: 馬der蕾到底在公三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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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錢人家的小孩什麼都比較會。
古阿明 1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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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hchen197803/13 11:19這種才恐怖,小孩子以為這樣做沒怎樣,長大很有可能再

kutkin03/13 11:19台灣司法 看你抽籤分到哪個哪個法官

ghchen197803/13 11:19做同樣的事或者更本加厲,根本助長犯罪潛在因子

LICENSE03/13 11:21點在於這法官已經有所偏頗不中立了

我能理解罪疑惟輕,也能理解必須假設被告是清白的。只是問題在於如果今天推論的邏輯 是這樣,那麼對原告的要求也太高。有點像是犯人拿刀捅人,捅的每一刀都不會致死,但 捅了很多很多刀。但犯人不算是殺人未遂因為沒有紀錄到每一刀的證據...

coffee11203/13 11:21台灣的司法 真的很可笑

※ 編輯: reluctant (184.170.250.68 美國), 03/13/2021 11:27:56

baggio71703/13 11:22台灣法官就一群恐龍。司改越改越恐龍

louic03/13 11:22在鬼島 未成年人是無敵的 除非被害人是法律人及家屬

rushfudge03/13 11:24加在學校的營養午餐裡面 可以嗎??????????

hhenry66603/13 11:24就法官自由裁定阿 如果今天受害者是法律人 唯一死刑

chunfo03/13 11:25法律人就是黨國遺毒 用假法治控制社會 遇到權貴就漏洞

gn0110236803/13 11:26那罐水沒留下來=證據不足

hy2303/13 11:26法匠變相教導這社會殺人要採慢性殺人,查無證據,掛了是他

hy2303/13 11:26自己有病

d4110403/13 11:26黨國遺毒?現在是誰全面執政?

lastphil03/13 11:26以後不是氰酸鉀當場掛掉都是證據不足 大家可以安心加料

kinghtt03/13 11:28主要是未滿14歲的問題吧?證據是難找但不代表找不到

chunfo03/13 11:29成功執政後換自己享受黨國的好處不也是黨國遺毒

papapapa556603/13 11:32文科生只要會背法條,元素表連聽都沒聽過,結果卻凌

papapapa556603/13 11:32駕各個產業領域,賤踏別人各種專業

solsol03/13 11:33我看證據很夠啊,法官看年輕人想放水而已

雖然我不是法官,但是如果結合鄉民討論跟聲明稿的資訊,我猜測是這樣: 1. 雖然這個少年有下毒,但是你怎麼知道他每次下多少毒? 2. 就算知道這個少年下了多少毒,但是你怎麼知道被害人每次喝多少水? --> 所以少年實際毒害到被害人的劑量是不確定的。 3. 就算你拿被害人身體最後的慘況來反推硼砂下毒的劑量,但你怎麼知道被害人沒有自 己吃到加到硼砂的黑心食品? --> 所以你也不能賴這個只剩下半條命的被害人全部都是這個少年害的。 那既然硼砂吃一點點不會死,既然你沒辦法確定每次下毒的劑量多少,那麼他就有可能 下毒的時候只下一點點。只下一點點就不算殺人。所以沒辦法確認的時候就全部都算這 少年沒有殺人未遂。 ....以上是我的個人腦補。 只是如果你把每次下毒的行為全部看作是連續動作,其實這個問題就解決了不少。不過 這到底可不可以這麼看,就需要請法律系的高手來說明一下了....

※ 編輯: reluctant (184.170.250.68 美國), 03/13/2021 11:44:53

asdfghjklasd03/13 11:35叫法官照樣喝啊

letxinter03/13 11:41化工行:這個月硼砂賣了26噸 你有頭緒嗎?

※ 編輯: reluctant (184.170.250.68 美國), 03/13/2021 11:46:19

hh80031503/13 11:47你按著這方式弄法律人跟高官你就能知道為什麼了==

swgun03/13 11:48證據就看要不要做事而已 去扣押電腦 搜索住處看看有沒有剩

swgun03/13 11:48下的硼砂、發票把同學傳過來問 總會有人證吧 難道台灣國中

swgun03/13 11:48生的犯罪組織性比山本組還嚴密?

這些都有了吧? 問題是要怎麼弄到每次下毒劑量的證據,這個我還真的想不到。

※ 編輯: reluctant (184.170.250.68 美國), 03/13/2021 11:50:18

weltschmerz03/13 11:50跟你講 你就有樣學樣下給法官 看到時候是不是300萬

weltschmerz03/13 11:50你就知道他們是不是雙標仔

Win703/13 11:54只有證詞沒有證物...更驗不出毒素

Sinful03/13 11:55這年頭當個合格的受害人好難啊,是不是該轉念當加害人了呢

a0477503/13 11:55等法院的判決書公布後就可以知道法院的心證了

不會公布的...這個是少年案件我記得好像不會公開

s203abc03/13 11:58被當黑心食品吧

A32003/13 11:59證物跟毒素。有沒有買?化驗體內有沒有? 很難理解?

mystage03/13 12:02其實就是你無法證明他放的硼砂量有到殺人未遂的程度。

stja03/13 12:04

rcak80103/13 12:04看新聞辦案的鄉民最懂案情了啊

mystage03/13 12:05普通國中生要倒硼砂,難道會拿去先秤5克15克,記錄實驗

mystage03/13 12:05記錄本,再放進被害者水壺嗎?通常是隨便倒一個量而已。

mystage03/13 12:05這樣要判殺死未遂,一定是證據不足。如果是傷害罪就成立

mystage03/13 12:05

Sinful03/13 12:06傷害罪也不見得成立啦,依照這種邏輯來看 @[email protected]

看起來是....

kmshy03/13 12:10證物就是要那瓶有加硼砂的水 而且要有證據證明是那垃圾加的

kmshy03/13 12:10 不然她也可以凹說隨便講講而已 就算有加過硼砂的水 也只要

kmshy03/13 12:10說那可能是被害者自己加的就好 結論:別人家的小孩死不完

真的...

※ 編輯: reluctant (184.170.250.68 美國), 03/13/2021 12:12:32

NTULioner03/13 12:15法律人的思維是正常人無法理解

eterbless03/13 12:25因為受害者不是法律人 不然他們不管怎樣都可以掰出重刑

wps031503/13 12:28簡單來說,用刀殺人要找到凶刀,不能因為凶刀短,很容易

wps031503/13 12:28藏或是丟掉,就當做不需要去找,或是直接推定是某把凶刀

wps031503/13 12:28,然後用沒有找到的凶刀來定罪

apcr111503/13 12:33我猜是水沒有留著

apcr111503/13 12:34如果有留下證物 加上line的文字可以合理推斷有著手下毒

apcr111503/13 12:34但如果沒有證物 只有硼砂只能看出兇手有預備殺人 無法證

apcr111503/13 12:34明有著手

qw598016203/13 12:47怎不說是檢察官自己蒐證不齊全?? 我國訴訟採的是改良

qw598016203/13 12:47式當事人進行主義

qw598016203/13 12:48若叫法官親自下來調查 豈不是等同包青天 笑死

ymfx000a03/13 13:10猜怎麼樣 一定要死人才有可能是殺人罪 還可能是過失致

ymfx000a03/13 13:10死哦 殺人未遂除非是物理性攻擊 不然我看都沒事 可能還

ymfx000a03/13 13:10會怪你本身有病

abbag03/13 13:16買賣記錄可以當證據嗎?0.0

goodtaste03/13 13:19一審精神病殺警無罪二審有罪你說呢(法律其實只有一條叫

goodtaste03/13 13:19自由心證法

goodtaste03/13 13:20我認為有罪就甲乙丙條拿來用要判無罪就用丁戊己條

linchw03/13 13:35樓上你知道二審換醫生鑑定了嗎

linchw03/13 13:39法條全都是同一條 行為當下無法辨識其行為叫不罰 辨識行

linchw03/13 13:39為能力顯著降低叫減輕其刑

xiaohan03/13 13:42血液濃度呢?其實就是年紀輕輕想放水

garry040303/13 14:04每個都證據很夠 不如像樓上提出可行具體的方案 查發票

garry040303/13 14:04人證 所謂證據夠不是下毒證據夠 是主觀認知劑量足以致

garry040303/13 14:04死並著手實行要讓結果發生才叫證據足夠

garry040303/13 14:05樓上提的濃度據新聞描述已驗不出 可能是時間或劑量因素

B970211503/13 14:38沒毒死人就不算殺人,那要殺人未遂的刑法幹麼?

daemonshadow03/13 14:56

rhox03/13 17:01我建議犯人當庭下毒,然後法官喝下去

onthesea03/13 19:20證據不足 判個屁保護管束

WADE061603/13 21:46嘉義地方法院 新聞稿 法官 洪裕翔?

polyasia03/14 08:32鐵路殺警一審判決無罪也是嘉義地院。這類先進的判決

polyasia03/14 08:33都出現在同一個地方,會不會才是真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