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抓包老公外遇!法官罕認「配偶權不存在」
各位想太多了 純粹記者搞錯重點而已
https://reurl.cc/mvWWq9
對於「配偶權」目前主流觀點有二:
1.「配偶權」是人格權的一種
2.「配偶權」不是人格權,僅屬於身分法益
原告依據觀點1 搭配民法184之前半為基礎 請求被告賠償
民法184前半「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但因為刑法廢除通姦罪
該法官因而推論「配偶權」不是權利 不屬於人格權
不適用民法184前半 所以請求無據
換句話說 該法官觀點為2
因此應該是搭配民法184後半為基礎 請求被告賠償
民法184後半「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差別在於此處不管權利是否受侵害 只考慮利益是否受損
也因此較嚴苛 需要被告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使原告受害才適用
而「身分法益」正是利益的一種
白話就是
原告律師的觀點和該法官不同 導致法條引用認知有所差異
只能自認倒楣 上訴吧
--
告錯條了
推一樓
妨礙家庭一定過
民法哪來的184條之1?
笑死,這哪國民法,台灣的民法什麼時
候有184之1了
筆誤筆誤
※ 編輯: leptoneta (223.140.5.31 臺灣), 12/27/2021 14:12:51我也覺得應該是告錯條了
法官沒闡明嗎?而且通常告都是整條引
用,律師有特別區分要用前半還後半嗎
?傻眼
笑死了 律師跟法官對於絕對權的權利內容認
知不一樣 也不闡明說可以告184一項後段 說
原告既然有請律師 律師要背鍋 那以後我上
法院都不要請律師就好 等法官闡明到變成我
的代理人就好囉
184前後段是要區分的 但是用前段又不
是沒人用 法官這樣搞
什麼告錯條推託之詞啦自己對法律見解的有
獨到見解拿當事人的利益跟律師執業的信用
度去玩還逼得人家一定要上訴打二審
是覺得原告的時間跟金錢都是法官的私有財
問題是100件侵害配偶權100件都是權利
產嗎
,沒人在跟你用184第一項後段啊,而且
釋字也承認配偶權存在
自己有特殊見解,審理過程就要讓人民
知道,而不是搞突襲,害人民白白損失
一個審級的救濟機會
這法官這樣搞也不是第一次了,所以都
待獨任的嚕 科科
我覺得律師這樣也是合理 184前段就舉證
難度而言肯定優先於其他兩項 而且就如同
上面幾樓說的 配偶權不太有不是絕對權的
法律人最可笑的邏輯就是說絕對權屬於社會
道理 債權會不屬於 是因為無公示外觀 更
通念有共識的權利 結果法律人自己內部就見
何況有少數說債權在前段是採之的
解不一致
法官噴律師 二審噴一審
搞出請求權體系捏出一個虛擬想像的絕對權
然後吵個沒完
誰叫律師不都主張 太有自信了
這種特殊見解律師怎麼預見?這樣說不
如叫他每個案子都去保責任險好了
這樣講 就更奇怪了 如果一個法官 不承認
配偶權是違背身分法益 也不違背善良風俗
那告通姦遇到這個法官 不就肯定拿敗訴
通姦都除罪了哪來告通姦
講太快 告民事求償 不就求償無門
30樓是不是有八卦?
LYS5566你沒看懂原po的文啦,該法官的
見解是184前段的人格權不包含配偶權
但可為身分法益適用184後段
184前後段雖然在同一條但適用上是兩世界
問題是184前段的人格權本來就不是沒爭議
對184前段人格權做這種限縮解釋,在通姦
除罪化後將使婚姻關係更欠缺法制化保障
似不符合社會共識
何況原po也只是推測 該判決並未直接闡明
他真的適用184第一項後段耶
沒有掛,法源查她歷來判決即知,確認
她公法行萬理路
陳忠五教授:
圖片這是鄭冠宇教授的
1
大亂交時代... 已經開啟了 多P 雜交 通姦, 極樂之島即將上演 既沒有配偶權 , 也沒有婚姻的制度性保障 ,結婚真的像廢紙了 這給有錢有勢的人 爽爽用的, 玩人妻 還不用負責, 連民事都沒責了 ㄎㄎ9
讚啦,早該是這樣,釋字出來的時候我就這樣講。 結果一堆法盲配合側翼在那邊說修刑事不影響民事, 懂法律的側翼就說法官不敢改過去實務, 法官是依法審判,為什麼不敢改過去實務? 配偶權是什麼? 你是哪一隻眼睛看到法條上有配偶權?15
前面已經新聞說了 法官是吳佳樺 是大法官吳陳鐶的女兒 簡單來說 這位法官覺得這件案子中2
前面leptoneta 和justeat 寫得很棒, 忍不住也來回幾句。 人格權也好、純身分法益也好,都是比較下位的概念, 或是法律技術問題, 其實它的根本問題, 仍是「婚姻」到底是什麼? 它究竟是「私益」or「公益」問題?
9
[閒聊] 抓包老公外遇!法官罕認「配偶權不存在」抓包老公外遇!法官罕認「配偶權不存在」 正宮提告求償吞敗 | ETtoday社 判決書 我有預感明年司律二試會考這個 配偶權到底要算是"人格權"的一種2
Re: [新聞] 顛覆!北院法官認「配偶權」不存在這法官的意思是,大法官解釋通姦除罪化是因為性自主的憲法權利,不應婚姻制度而獨有 、佔有他方性行為之行使,其非專屬於配偶一人,表示大法官解釋後,配偶的獨占性器官 權利並不存在 既然權利不存在,就不可用民法184一項前段請求,因為184前段是侵犯權利,無配偶權又 何來侵權行為?2
Re: [問卦] 網購跑單到底會不會被判有罪?發錢!乾,就是一堆這種小白,真的是看賣家要不要玩你而己,因為成本很高 民法第184條第一項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 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刑法只會懲罰故意犯罪,如果是不小心忘了取貨付款,或沒有任何客觀證據可以證明買方3
Re: [新聞] 瑞莎被黑事件 發文者竟是桃園地區體操選看這位律師評論橘子告YT民事,裡面提到民法184條,這個案子也能用吧? 第 184 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 引述 《yuee》 之銘言:2
Re: [新聞] 前空姐網紅和攝影師嘿咻搞外遇 要付1836萬天價和解金當然要上訴啊,都有法官判決配偶權不存在了, 配偶彼此間為相互獨立自主之個體,不因婚姻關係所負之忠誠義務而有支配他方意志或自 主決定之特定權利,因此在憲法典範變遷之脈絡下,不應承認隱含配偶為一方客體,受一 方獨占、使用之「配偶權」概念。 配偶權不存在的話,那哪來的損害配偶權要求賠償的道理
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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