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已經洩漏的機密不叫機密」這句對嗎?
,公務員服務法第 4 條規範公務員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
主管事務,均負有保密義務,主要是因為公務員代表國家推動及執行
各項政務,本應對國家、公務機關及其職務負有忠誠義務及特別權利
義務關係,然公務員對於政府機關機密必須予以保密之理由與目的何
在?秘密,既係指「隱密而不讓人知道、隱藏不公開的事」,有研究
文獻認為,則其「秘密」背後定有值得保護的利益
刑法第 132 條第 1 項所謂「應秘密」者,係指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與
國家政務或事務上具有利害關係且應保守秘密者而言。舉凡內政、外交、司法、財政、經濟、監察、考試等國家政務與事務上應行保密之一切文書、圖書、消息或物品,均可成為本罪之客體。
由本罪在刑法的體系安排觀察,公共利益的維護是本罪的立法目的與保護的
法益,甚至擴及保護大眾對公務機關或其他單位保密義務的信賴以及保護個人秘密。依實務見解,已經洩漏之秘密,不為秘密,應無洩密可言。合理的見解是應回歸到「應秘密」的意義,以公務員的洩密是否會造成國家政務或事務受到危害或損害而定,如果洩密尚未達於公開或令人容易獲悉的狀態下,再洩密肯定會損及公共利益,縱使他人已經洩密,仍不失其「秘密性」。
就個人的理解
第132條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
本罪的保護法益是「國家利益」,
也就是說,如果公務員洩漏了公務秘密,
由於可能會「使國家事務難以順利進行」
也有認為公務洩密罪是在保護「對國家或公務員的信賴」
,只要洩漏行政法規上所規定不得對外通知的資訊,就可以論以本罪。
外交部說法是
我國與捷克雙方政府原即規劃將合作內容與進度
適時適度對外說明,但並非公布約本。
此與我內部公文密等之核定、變更或解密無關,
亦不應以此合理化立法委員的洩密行為。
也就是捷克公開說明的
與核定密件的部分是不能混為一談的
合作援烏有可公開與需保密的部分
而且外交部雖基於外交考量列為密等,
但是全案仍循公開、透明原則
,遵照「條約締結法」規定,
於簽約前報請行政院核定,
並於簽約後分別報請行政院及立法院備查,
提供立法院委員參考。
也就是呼應了
國家機密保護法
第 5 條
國家機密之核定,應於必要之最小範圍內為之。
核定國家機密,不得基於下列目的為之:
一、為隱瞞違法或行政疏失。
二、為限制或妨礙事業之公平競爭。
三、為掩飾特定之自然人、法人、團體或機關(構)之不名譽行為。
四、為拒絕或遲延提供應公開之政府資訊。
所以個人看法是
徐巧芯洩漏的援烏案中
尚未洩密的部分
不符合已經洩漏之秘密,不為秘密,應無洩密可言。
這樣的說法
--
Beneath this mask there is more than flesh.
Beneath this mask there is an idea,
Mr.Creedy, and ideas are bulletproof..
--
問法官
已經公開的機密就不是秘密 這是常識吧...
樓上紅酒喝多了嗎?是已經洩漏的機密
已經殺的人不是人,是物體。真是愚蠢謬
論
你在那邊已經公開的...
去跟法官講你看他理不理你
完全正確,邏輯清晰,論述在理
徐禁評拿出的那本雜誌,裡面沒那麼多細
已經煙滅的證據不是證據XD
節,她透漏了來自公文而非雜誌的內容
不懂可以請教立法院其他資深委員例
如江副院長
政府將趙天麟有小三設為機密 講得都變洩密
這樣會合理嗎?
又是哪裡抄來的廢文
看錯補推,有點扯太多了
一樣的事情,完整細項跟粗略說明本來就
是兩碼子事
多少外交人員在海外,特別是俄羅斯(烏克
蘭的敵國)那些,被徐巧芯害到,叫沒有「
使國家事務難以順利進行」
徐巧芯是在欺負駐外人員不方便返台開罵
嗎??
任天堂已經公告有Ns新機,廠商都拿到規
格了,但是你擅自公佈規格絕對會被告到
設成機密的理由可以利用立委職權去處理
脫褲
直接洩密因為覺得已不是機密?
照這邏輯設密件只要主觀覺得不是就能洩
那不是天下大亂 洩密罪都可以廢除了
你這些見解党不喜歡!党說洩密就洗洩
密!
全世界都能知道本國人卻不能知道的奇
擅自公告就入罪?那快告捷克啊
葩國度!台灣也有64天安門蜜餞?
綠共覺得案號那一串數字就是機密
事實就是徐巧芯公布密件讓媒體拍攝 請勿扭曲事實,文中已有說明。
※ 編輯: ms883050 (223.136.73.217 臺灣), 05/09/2024 09:18:53以為台灣民眾看 懂捷克文就來騙???
騙說全世界都知道??
馬英九當年就是這樣拗的啊
不對
好了啦 除了案號,那張圖內容比捷克公佈的
還少
甚至比去年外交部新聞稿還少
日本二戰中途島航空戰力幾乎半毀英
美都知道,結果對陸軍也是機密
你把密件拿出來上鏡頭就是出事了
KMT立委這麼多 還沒看過這麼勇(蠢)的
已經偷到手的就是屬於我的
插入沒有內射就不是強姦!!!!
洩密就是洩密 只要該份文件沒有解密
裡面一個字都不能公開 別人透過跟份
文件無關的管道知道內容 與這份文件
不相關 泄漏密件的就是違法
39
[討論] 外交部居然是告刑法132條?!外交部認為徐巧芯違反刑法第132條第1項「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機密罪」,因此今天到台 北地檢署告發徐委員。 刑法132條 第 132 條10
[討論] 徐巧芯用「公務員」洩密去辦?看新聞外交部說徐巧芯涉嫌違反刑法第132條第1項 刑法132條洩密其實有三項。公務員跟非公務員刑度有差。 1.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 2.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1
Re: [新聞] 徐巧芯遭外交部怒告 黃國昌傻眼:看不小弟理組類法盲 上一篇憑直覺認為徐委員是在法律上有一定的底氣 才對援烏案進行揭發 提及了機密核定內容有所謂應秘密的概念 還分享了一個過去大英駐阿拉伯大使1
Re: [新聞] 馬文君爆「徐巧芯挨告資料早刊載捷克官媒扯這個? 你知道現在外交部告徐某人什麼嗎? 外交部告發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機密罪! 一般告發公務員人員洩密罪,就刑法第一三二條。X
Re: [新聞] 遭質疑取得台智光案公文正當性 陳智菡:公開透明不代表你可以帶回家! 一、公務員服務法第4條:「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 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露,退職後亦同。公務員未得長官許可,不得以私人或代表機 關名義,任意發表有關職務之談話。」 二、行政院文書處理手冊文書保密規定第78點第1項第8款:「職務上不應知悉或不應5
Re: [新聞] 馬文君稱捷克早已公開援烏密件 外交部:就這見解,又沒有法源依據? 我們來看外交部告的是什麼? 外交部告的是『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機密罪』! 刑法第 132 條第 1、2 項「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3
Re: [爆卦] 何博文 侯市府不要一錯再錯儘早懸崖勒馬不知版上有無公法高手能夠分享想法的? 我自己這樣分析,不知道是否合理? 行政程序法 第3-1條1
Re: [新聞] 馬文君稱捷克早已公開援烏密件 外交部:引判例不能脫離案件事實:97台上5954 惟查刑法第132 條第1 項之洩密罪,係以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為其客體,而 已經洩漏之秘密,不為秘密(最高法院17年9 月19日決議(二)參照),上開取締小組查緝 盜賣漁業用油之時間、地點,因係除負責查緝之相關人員外,不得洩漏無關之他人知悉, 屬國外以外應秘密之消息,則該取締小組成員鍾○○將該消息洩漏予被告甲○○後,該項2
Re: [新聞] 潛艦國造爆洩密疑雲恐涉「外患罪」 高檢講外患罪, 好像很嚴重一樣, 剛剛去查了一下 第 109 條 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 洩漏或交付前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於外國或其派遣之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X
Re: [討論] 不簽保密就可以洩密嗎?本魯是鍵盤檢查官 來鍵盤推演一下可能的法條 不簽保密協定 這條應該無罪,法律沒規定要簽 她依立法委員職權行使法第八章第50條第1款
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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