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限制出境出海,其實不需要先通知被告
刑事訴訟法前幾年新修法的「限制出境、出海」強制處分,其實有兩種功能,除了可以作為和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一樣替代羈押的手段之外,同時也可以是一種獨立的強制處分。
作為「獨立強制處分」的「限制出境、出海」,是「不用」先通知被告的,只要在六個月內補通知就好,可以參考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
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必要時檢察官或法官得逕行限制出境、出海。但所犯係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不得逕行限制之:
一、無一定之住、居
所者。
二、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者。
三、有相當理由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
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限制出境、出海,應以書面記載下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
性別、出生年月日、住所或居所、身分證明文件編號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二、案由及
觸犯之法條。
三、限制出境、出海之理由及期間。
四、執行機關。
五、不服限制出境、
出海處分之救濟方法。
除被告住、居所不明而不能通知者外,前項書面至遲應於為限制出
境、出海後六個月內通知。但於通知前已訊問被告者,應當庭告知,並付與前項之書面。前項前段情形,被告於收受書面通知前獲知經限制出境、出海者,亦得請求交付第二項之書面。
所以阿北真的可以出國試試看啊,看會不會被海關擋下來。
--
自證清白的做法竟然是去出國看看
支持阿北到中國尋求政治庇護
來個最愛的大型社會實驗☆
或是說可能柯早就收到通知,只是沒有
公開
如果被告真的有很大問題,檢察官也還想要繼續偵查的話,應該是不會通知啦,「六個月」 就是給檢調方面有充足的時間可以蒐證的緩衝期間。
支持阿北飛日本看阿堯
金門游過去很近 嘻嘻
阿北平常不是很愛做社會實驗?
阿北試試看阿
昨天推文八卦是應在出國時後發現無法出境?!
坐桶子的圖 真的蠻靠北的 哈哈
這數發部應該要開發查詢平台,讓大家查
查自己有沒有被邊控
靠北,限制出境、出海就是為了要查案,避免當事人落跑,怎麼可能還讓被告可以自己上網 查?這樣不就會讓被告有時間可以搞事了?
先去金門應該沒問題吧
推 jay3u7218: 海浪畫得真好
阿北試看看阿 不是喊話要約談就趕快!主動出
擊 展現你的魄力
主要是這個應該擋不住他去金門
就看假如真的去金門會不會海岸佈滿海巡
限制出「境」的話,可以去金門;但限制出「海」的話,就不行,不能搭船到離島去。可以 參考去年蘇震清為了幫蘇孟淳助選而偷跑去小琉球的部分。 所以如果一個暗地裡被限制出境、出海的被告想到金門去,只能搭飛機,不能搭船。
可以用自然人憑證查詢
我本來以為可以用自然人憑證查詢的範圍只有欠稅那種情形,但從移民署的回應來看,似乎 這種類型的限制出境、出海也查詢得到。
https://www.immigration.gov.tw/5382/5385/12162/12191/369486/請問臨櫃申請或以自然人憑證查詢有無被限制出國(境)項目,查詢範圍為何?有無相關限制 ? 目前本署提供臨櫃申請或以自然人憑證查詢有無被限制出國項目(下稱本項目),係為便利國 人查詢自身是否因入出國及移民法第6條第1項 第1款(判處6個月以上有期徒刑)、
第3款至第6款(涉嫌刑事案件)
及第10款(依其他法律限制出國者)而被禁止出國之情形。
※ 編輯: anomic24 (220.129.212.39 臺灣), 08/29/2024 09:06:57
去金門算是出海,並不行好嗎?連回佩奇
老家探親都被禁止了,如果真的被限制出
海的話
但老人應該很少會辦自然人憑證
柯還是去機場實驗看看比較有趣
謝謝說明
先去澎湖試看看 只是回老家看看
這樣應該不會馬上被收網羈押吧
去八里淡水馬上抓起來
可以自己先查完再出國啊
怕打草驚蛇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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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來猜看看會不會被羈押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 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10
Re: [新聞] 涉食安影響重大就可抓人?「綠雞蛋」發刑事訴訟法 第 71-1 條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得使用通知書, 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6
Re: [新聞] 街頭爛醉踹飛女童「一路追打回家」 憲兵踹小孩很可惡沒錯啦 但本案真的有達到羈押標準嗎? 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8
[黑特] 檢調的眉角彭振聲:不用交保金,限制出海出境 = 全招了 端木正:交保金100萬+電子鐐銬+限制出海出境 = 涉案重大+沒有全招。 李文娟:交保金150萬+限制出海出境 = 涉案+沒有全招+不是主要負責人。 接下來應該是看李文宗的部份會不會證人轉被告。 --5
[討論] zeuswell 是準版皇預備犯 州官放火現行犯【天道盟會長之死1】「二林皇帝」命喪友人告別式 前國代揪鬼見愁凶殘復仇 我敢說現在網路上就是找不到上面這照片 因為上面那段[這不是zeuswell]是我加上去的3
[請益] 關於刑訴93-5 限制出海出境撤銷93-5 I 被告及其辯護人得向檢察官或法院聲請撤銷或變更限制出境、出海。檢察官於偵查中亦得為撤銷之聲請,並得於聲請時先行通知入出境、出海之主管機關,解除限制出境、出海。 III 偵查中檢察官所為限制出境、出海,得由檢察官依職權撤銷或變更之。但起訴後案件繫屬法院時,偵查中所餘限制出境、出海之期間,得由法院依職權或聲請為之。 IV 偵查及審判中法院所為之限制出境、出海,得由法院依職權撤銷或變更之。 請問偵查中檢察官所為之限制出境、出海是向檢察官聲請撤銷嗎? 那可否向法院聲請呢?3
Re: [問卦] 中正二分局打臉鄉民:有立即查明之必要: : ※ 引述《abcdefg847 (和平海賊)》之銘言: : : ﹝4﹞通知書指派員警送達者,應於非例假日之日間行之。但應受送達人不拒絕收領或因案 : : 情需要經簽報主管長官核准者,不在此限。 : : 這是犯罪偵查手冊第99點,有沒有簽報主管長官核准應該只有議員能查詢,但說不定很多警3
Re: [討論] 鄭文燦1200萬交保!!節錄理由如下 1.不違背職務收受賄絡罪嫌部分 犯罪嫌疑重大 2.洗錢部分 嫌疑不足 駁回 3.洩密部分 可能有公務員,但尚難認洩密之來源為原告 駁回 羈押部分X
[討論] 寶林茶室負責人改列被告 限制出境出海台北地檢署檢察官偵辦寶林茶室食安法等案件 今天凌晨將寶林茶室負責人、店長、廚師3人 列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過失致死等罪被告 承辦檢察官認為3人犯罪嫌疑重大 有逃亡之虞 諭令3人從3/28起限制出境、出海8個月
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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